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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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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六七八次院會決議

日期:89-04-20

報告事項
一、外交部函以,我與布吉納法索簽訂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
 間關於醫療援款特別協議」,業經雙方換文修訂,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及巡視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
 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本院環境保護署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草案,經黃政務委員大洲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臺灣地區四面環海,海岸線長,擁有全世界十分之一的海洋生物種
   類,值得珍惜。惟因地狹人稠,經濟發展快速,沿海溼地常因海岸開
   發行為而無法兼顧,又加上廢污水放流、海拋及國人公德心欠缺所造
   成的污染,使得海洋生態與環境每下愈況,因此,海洋污染防治法的
   立法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今天通過了本草案後,希望環保署會同各
   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立即就草案中各項事務之統合協調,建立共識,
   研擬具體的分工體系,並進行情境模擬,務必使其具體可行。環保署
   亦應立即開始辦理人員訓練,海巡署應積極配合法案之執行,規劃籌
   備必要之設備及人員,主計處及人事局對於環保署等相關部會執行此
   一法案之經費與人力並請優予考量。
    本草案完成立法後,有關公害防治的空、水、毒、廢、土壤及地下
   水與海洋污染的各項環境保護法規體系的建制工作均已完成。希望環
   保署能進一步的檢討各項法規的執行情形,如有必要應即增修,使環
   保法規在邁入二十一世紀時,具備前瞻、周延、有效可行、權責清楚
   與界限分明的特性。
二、本院環境保護署擬具「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經黃政務委員大洲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有關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補償所需經費,請國防部分年循預算程
   序辦理。
三、經濟部函擬廢止「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四、褒揚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前副總司令毛故中將瀛初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 總統明令褒揚。
五、經濟部擬具「實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草案,經楊政務委員世緘等審查
 修正為「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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