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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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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60次院會決議

日期:102-08-08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2年8月8日第3360次會議
一、在進行院會議程前,先向大家介紹新任國防部嚴明部長。嚴部長是空軍官校、國防大學戰爭學院畢業,曾任副參謀總長、空軍司令及參謀總長的工作。我們歡迎嚴部長在此刻加入行政團隊,同時期勉嚴部長能以過去嚴整軍紀的豐富經驗,改革國軍相關制度,並儘速恢復國人對國軍的信心。
二、本(102)年5月9日,我國小琉球籍的漁船廣大興28號,在臺菲重疊經濟海域遭菲律賓海巡單位公務船要求登臨檢查,造成洪石成先生不幸身亡的悲劇,事件發生後,我國要求菲律賓政府要立即查明真相,道歉賠償,並且給予3天72小時的回覆期限。期限截止時,菲律賓政府並未做出應有回應,因此,我方提出4項嚴正要求,包括官方的正式道歉、對家屬的賠償、調查懲兇、展開漁業談判等;同時提出11項制裁措施,包括終止菲律賓勞工的來臺申請、對菲律賓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等,這些作為都讓臺菲關係降到谷底,但我們仍未放棄與菲律賓政府繼續協商的任何機會。法務部、外交部及其他相關部會在過去這段期間,不斷穿梭於臺灣與菲律賓之間,終於使菲律賓政府同意與我國展開合作調查。菲國總統於昨(7)日批准廣大興28號漁船案的調查結果,菲律賓正式認定海巡機關人員有違法及不當之處,並建議對其中8人以殺人罪起訴。此外,菲律賓總統已再度派遣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anila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MECO)理事主席裴瑞茲先生(Amadeo Perez,Jr.)為特使,親赴小琉球向洪家道歉。另臺菲漁業談判已在6月展開預備性會議,本案的賠償事宜也已達成協議,我國將在菲律賓政府正式道歉及達到我方所提「道歉、賠償、懲兇及啟動漁業談判」4項要求後,解除對菲律賓的11項制裁措施,同時政府仍會持續維護我國漁民的安全,加強各項護漁行動,以確保我國漁民應有的權益。
在此要特別感謝所有相關部會的辛勞與合作,包括外交部、國防部、海巡署、法務部、勞委會、交通部、經濟部、國科會、農委會等,由於各部會的通力合作,才能發揮國家整體的力量,促使菲律賓正視兩國的重要問題;也要感謝朝野政黨及國會對行政部門採取一系列動作的支持,讓我們無後顧之憂,更要感謝全體國人的支持,成為政府堅實的後盾。許多國人在這段期間放棄到菲律賓旅遊,許多家庭及工廠也忍受菲勞或菲傭無法申請或續約的不便,為的只是維持國家的尊嚴及討回應有的公道。從這件事情可以看出,只要是對的事情,我們就要堅持立場,堅定去做,相信最後會有一個公正的結果。爾後政府相關部會在處理類似事件,尤其涉及國家尊嚴與司法正義的事情,一定要以堅定的立場及正確的作法,讓國人對政府有信心。

報告事項
一、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陳報「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推動計畫」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自由開放及創新是臺灣經濟發展的成功關鍵,自由經濟示範區即係透過大幅鬆綁人流、物流、金流等相關限制,發展具前瞻性之高端產業活動,以提升企業營運效能、吸引國內外投資,成為推動我國下一階段經濟成長之重要引擎,並有助臺灣早日融入區域經濟整合。這是政府當前極為重要的經濟政策之一,也是馬總統黃金十年所提出的願景,請相關部會務必盡全力推動。
(三)自由經濟示範區以「境內關外」結合「前店後廠、委外加工」的營運模式,擴大港區腹地,並利用後廠資源產生加乘效果。希望在上述模式下,除了目前的示範區所在地方外,其他如新北市及彰化縣政府近期所爭取的擴大效果,都能以前店後廠的概念加以延伸並予納入。至臺南市政府積極爭取之安平港,俟本院核定納入自由貿易港區後,亦將成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的一部分;後續如有其他適合之區位、港區或前瞻性產業,仍可隨時加入。
(四)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推動時程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計畫核定至「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完成立法之前,有很多不需要透過法律修正而循行政命令或行政措施的修訂即可推動的事情,在此一階段就要及早展開推動;至於需要「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立法通過後才能啟動的部分(如租稅優惠),則屬於第二階段。目前第一階段優先示範產業部分,有4項產業將先行推動,包括智慧運籌、國際醫療、農產加值和產業合作。但經濟自由化的示範不會僅侷限於這4項產業活動,未來只要是符合自由化、國際化及前瞻性理念的各種產業,都可隨時滾動檢討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這就是一個「4+N」的概念。例如,經建會及金管會提出將金融服務業納入示範區第一階段推動的產業,在本(102)年底前就會成為示範區的重要產業活動之一。希望其他部會也能主動提出與自由經濟活動有關的規劃。
(五)「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之立法,攸關第二階段之推動時程,許多實質優惠均須特別條例立法規範始能實施,請經建會會同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儘速完成特別條例之草擬與報院程序,希望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行政部門的法制作業。
(六)本案備受外界矚目,院會後請發言人與經建會等相關部會就本推動計畫對外完整說明。未來推動過程中,希望所有部會共襄盛舉,並就所主管或所瞭解的部分廣泛與外界溝通。各項行動方案如在執行過程發現有調整或增修之必要,亦請隨時提送毛副院長召集之「行政院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專案小組」協調討論,並管控推動成效。

二、國防部陳報「國軍人權改革保障作為」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日前發生令人沉痛的「陸軍下士洪仲丘」不幸死亡案件,引發國人對軍中管教、禁閉、申訴及軍事審判制度等廣泛討論,要求對軍中人權問題做全面的檢討。針對各界提出的訴求,本人已責成羅政務委員瑩雪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全盤檢討督導,並在上週六(8月3日)公開宣示成立「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配合立法院全力推動修正「軍事審判法」,同時要求國防部立即檢討軍中管教、行政管理等相關制度。雖然這些事情千頭萬緒,但危機即是轉機,希望經過此事件的衝擊,促使國防部積極檢討,讓相關制度更上軌道。
(三)依據國防部的報告,本事件從最初的懲處決定程序,到禁閉室的管教方式,乃至被管教人需緊急送醫的急救處置過程,皆顯示各級管理幹部未能確實執行國軍現有相關規定,並非法制規範不完備所致。本案不僅涉及制度面,也與體制文化面有關,因此,報告中所提禁閉室管理與設施改善、1985申訴制度精進、防止幹部失當行為等具體作法,請國防部設定具體完成時程,並落實執行,以澈底改善軍中各項管教制度,杜絕所有違法濫權行為再次發生,讓全國父母都能放心讓子女入營服役,恢復對國軍應有的信心。本事件雖讓國軍形象遭受重大打擊,但畢竟只是個案,絕大部分的國軍弟兄都仍堅守崗位,甚至犧牲生命來護衛國家,因此,在進行相關改革檢討的同時,請國防部要採取適當作為鞏固全體軍心士氣,以維護國軍榮譽與信心。嚴部長過去治軍嚴謹,現在臨危受命擔當重責大任,希望嚴部長能勤走基層,瞭解軍中實務狀況,並以過去豐富的經驗,帶領國軍進行轉型。
(四)立法院已於8月6日三讀通過修正「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將承平時期軍人犯罪的審判權,分二階段全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一階段將涉及「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凌虐部屬等罪,以及第76條第1項各罪之審判權,於修法生效後移交司法機關;其餘「陸海空軍刑法」等其他特別法之罪,則在公布施行後5個月全部移交司法機關,這是第二階段。此移交工作非常繁複,方才法務部曾部長所提移交過程中有關人力及業務調配的問題,請國防部、法務部及協調司法院做好偵審案件移交準備,相關配套措施務必在5個月內完成,以避免移交過程中產生其他的後遺症。
(五)今天院會安排本報告,除了國防部應該痛切檢討及反省之外,也希望所有部會均能引以為鑑,其中有三點值得警惕。首先,我們應深切思考與人民有直接關係的制度有無缺失,是否有違反人權的規定;其次,由洪案看出,許多違法濫權的情形並非是我們沒有正確的制度及規定,而是這些制度與規定未被確實遵守,這種情形在執法人員身上尤為重要(包括軍人、警察人員、移民官、調查人員、檢察官、醫護人員、教育人員,乃至於監理人員或稅務人員等),請各部會首長務必檢視所主管的業務,有無徒有法令而未被落實的情形;最後,請各部會務必做好危機處理,危機處理要快、不要拖延,這是最起碼的要求,但更重要的是,危機處理必須開誠布公,讓資訊透明,必要時甚至要擴大參與,誠實面對問題才是最終妥善解決問題的關鍵;反之,如果開始時對事實的掌握不夠充分,或資訊披露不夠透明,都只會引發社會大眾更多的疑慮,讓事情越加難以收拾。
(六)這次關懷軍中人權的公民團體透過網路動員的力量,展現與過去不一樣的社會運動量能,許多民眾走上街頭,卻沒有發生任何非理性的衝突或糾紛,我們給予相當高度的肯定,也應在施政過程中學習重視此種新興的民意表達方式,請各部會仔細檢討現有制度與作法有無可及早改進之處。剛才幾位首長已提出若干寶貴建議,國防部近期當會密集召開檢討會議,除邀請各軍種及學者專家提供建議外,各位首長也都有豐富的行政經驗,國防部可考慮邀請有意提出建言的首長,以非正式座談的方式聽取其他首長們的治理經驗。

三、內政部函送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署之「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移民事務合作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經濟部函送與哈薩克簽署之「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與哈薩克共和國及就哈薩克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雙邊服務業談判瞭解備忘錄」及服務業承諾表,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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