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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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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150次院會決議

日期:98-07-02

民國98年7月2日第3150次會議
報告事項
一、財政部陳報「強化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強化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內所列的各項策略作法,有些執行較易或效益大,有些則是困難度較高(如涉及修法)或效益低,因此,應排定推動的優先順序,以順利推動並發揮更大的效益。請邱副院長召集相關部會研議具體可行之執行計劃、推動順序及部會的權責分工,讓這些措施能夠儘速落實,相信會有助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的改善及工程品質的提升。

二、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有關氣象、電離層與氣候衛星星系觀測系統之發展、發射及操作技術合作協定第二號執行協議」,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院長提示:
衛星計畫應該早在數年、甚至十年前就做的完善規劃然後推動,而不是一個一個的各自規劃。目前已執行的3個衛星計畫為本人擔任國科會主委時所訂定,但之後的衛星計畫執行發生了許多問題,令人遺憾。福衛三號計畫執行順利,其成果受到國際的矚目與肯定。為期一系列的整體規劃請國科會李主委督導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中心所屬之國家太空中心(NSPO),由高層規劃小組通盤研議我國衛星發展之定位,兼顧計畫之前瞻性及完整性,縝密規劃後,提出衛星發展中程計畫。

討論事項
一、 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擬具「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民國98年至101年)」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分行各機關積極推動辦理。
院長提示:
國科會依據今年1月召開的第8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總結報告,邀集相關部會共同研擬完成「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民國98年至101年)」草案,提出我國未來4年科技發展的願景與重要措施,對於未來整體科技發展及社會、生活方面等,皆具有重大影響。各部會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並配合政策逐年檢討,積極推動。至於本計畫如何與六大新興產業配合,請張政務委員進福協助處理。

二、經濟部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陳政務委員添枝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為使公司法符合國際潮流及企業管理需要,本次針對股東權益的保護、吸引投資及便利企業運作等三大部分進行檢討修正。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至於外界對第232條及第241條的適用可能存在的疑慮,請經濟部對外說明時詳細說明清楚。

三、財政部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陳政務委員添枝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陳本院衛生署所擬「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14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 內政部函報98年直轄市、縣(市)改制計畫審查結果,經審查獲致結論,請核議案。
決議:臺中縣(市)之合併改制、臺北縣之改制、高雄市(縣)之合併改制,照內政部審查意見,通過;桃園縣之改制、彰化縣之改制、雲林縣與嘉義縣之合併改制,照內政部審查意見,不予通過;至臺南縣(市)之合併改制,考量臺南地區為臺灣歷史文化重鎮,予以通過。
院長提示:
(一)「地方制度法」修正後,11個縣市政府分別向內政部申請改制;內政部雖然很快的審查完畢,但是過程非常嚴謹,從國土空間規劃會議起,一連串的聽證會、審查標準的訂定,以及3次的會前會;而地方政府從規劃到議會的通過,也經過一定的程序。因此,本人要向內政部及本案所有相關同仁的辛勞與努力表示肯定。
(二)本案的推動,對於臺灣整個政治區塊的發展、行政區域的發展都有很大的正面影響,也符合馬總統所提「3都15縣」的精神。
(三)未來我們除了北臺、中臺、南臺這3大都會區外,其他地區則可以規劃成「北北基宜」、「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花東」、「澎金馬」等7個區域來推動,每個區域都要協調整合提出區域發展計畫,中央將對先提出來的計畫優先支持,如果有些區域無法整合而各自為政,中央將不排除直接主導其區域發展,所以本案的基本精神,是把地方自治需要的資源多釋放一些下去,讓地方有更多自我規劃的空間,促進區域發展,增加區域競爭力。
(四)縣市之改制在今天院會通過後,真正困難的事情才要開始,例如:
1、「財政收支劃分法」、「公共債務法」、「行政區劃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地方制度法」等法規的制(訂)定或修正,請內政部、財政部積極研議推動。
2、縣市改制過程面臨的法規適用、行政區域調整、公務人力調整、財產移撥等行政準備工作,都需要展開,請內政部協助地方積極推動,必要時跨部會的協調請蔡政務委員勳雄負責督導協調,希望於99年12月25日如期如質完成改制。
3、為促進花東地區及離島縣(市)發展,除了已有「離島建設條例」外,請經建會研議制定東部地區的發展條例,希望能夠藉這些條例的訂定,確保偏遠地區的各項發展不至於被邊緣化。
4、考量原住民地區的特殊處境與需要,除了比較原則性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外,請原民會研究訂定能具體發揮實際效益的法令,以保障原住民族地區的發展。
(五)配合此次改制,「財政收支劃分法」也將做若干修正,將來大家會發現,其實我們是很均衡的照顧每個縣市,不因它是否為直轄市而有所差別。而且好的區域發展計畫會優先得到中央的挹注,中央將釋出更多的財源,所以在財政方面來講,地方都是受惠者。這也顯示政府施政沒有南北之分,而是北、中、南部齊頭並進,一起追求整體競爭力的提升,加強國際競爭力,注重區域的均衡發展,讓臺灣走向另一個更美好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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