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提示:
一、近來市面偽鈔事件頻傳,造成民眾困擾與損失。事實上,中央銀行為
提升防偽功能,於新版鈔券設有十四項防偽功能,其中可由目視辨識
者有十二項,供機器辨識者有二項,應較舊版鈔券不易被偽造,請新
聞局配合央行加強宣導,讓民眾瞭解,並籲請民眾共同防止偽鈔之流
通,勇於出面檢舉,其經司法及治安單位破獲者,給予高額獎金。其
次,民眾如能證明偽鈔係由金融機構或自動提款機提領者,可責由銀
行加以賠償,以提高金融機構防止偽鈔流通之責任與功能。
貨幣代表國家的信用,絕不容許不法之徒擾亂貨幣經濟之正常運作
。請法務部邀集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及相關單位儘速成立查緝偽
鈔專案小組,積極查緝製造偽鈔之幕後集團,並請法務部責成各檢
察官對該集團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相關規定,從重求刑。
二、九月十一日在美國紐約等地發生之恐怖攻擊行為,罹難者國籍遍及全
球六十餘國,國際社會同聲強烈譴責恐怖主義份子之暴力行徑。我政
府除重申譴責外,並支持九月二十八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反恐怖之決
議案。我政府將依據我國法律,並參照聯合國各項反恐怖公約與決議
之精神,對恐怖組織及其黨羽,採取如凍結資產、不資助、不窩藏等
必要之司法或行政措施;同時加強與各國之情報交流及刑事調查或刑
事訴訟的協助,以制止及懲治恐怖主義。
三、最近受到連續幾個颱風帶來豪雨的影響,造成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邊坡
崩塌等災情,俊雄已指示教育部邀集本院農委會及工程會等相關部會
,針對全國各級學校進行普查,對土石流及山坡地潛在危險區域進行
總體檢。希望各相關部會能共同努力,防範校園災情。
台灣地區由於地理環境因素,每年夏季常有颱風、豪雨發生,造成
崩塌或土石流的災害。本院已於八月一日指示經建會邀集相關部會
成立解決土石流災害跨部會小組,從國土規劃做起,全面調查潛在
危險區域、建立危險預警及避難系統、強化源頭治理及植生造林、
減少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並研擬規劃居住危險區域人民集體遷至
安全地區的可行性。惟這些工作,尚需各相關部會配合研提具體執
行計畫,請各相關部會積極辦理,並於一個月內報院核定,以降低
土石流發生的機率。
台電公司在山坡地上有許多高壓電塔,經濟部也應主動積極注意配
合災害防救體系的建立,以減低土石流的災害。
四、立法院本會期可以用來審議法案的時間相當有限,而落實經發會共識
、因應加入WTO需要等的相關法案,都必須在這極短的時間內通過。
因此,本院與立院各黨團協商後,已將這些法案列入優先審議法案,
對於未能列入優先審議的法案,絕對不容許私自運作立法委員將其優
先審議,以免影響優先審議法案的立法進度,這些法案,應該等到優
先審議法案全數完成立法後,再予以考量。
五、經濟部所報「經發會決議|產業組推動情形報告」及經建會所報「各
部會辦理法規鬆綁及行政措施週報」,洽悉。經發會各項決議辦理情
形,除原有管考機制外,可考慮增加以部會別列管,以利機關首長瞭
解。
(一)經發會的共同意見計有三百二十二項,其中產業組就約占二分之一
左右,足可預見產業組推動成效的重要性,請經濟部及相關部會積
極辦理。
(二)目前本院列入第一優先推動法案計有三十四案,其中屬產業組優先
法案計有八案,均已於九月二十六日前送請立法院審議,請各相關
主管部會加強與立法院的溝通協調,儘速完成立法的程序。
(三)有關經發會共同意見涉及需增、修訂或制定相關行政命令(措施、
方案)的部分,仍有部分未如期完成,希望本院經建會督促各相關
部會儘速完成。
(四)經發會結束迄今已經月餘,各相關部會亦已陸續推動辦理了許多工
作,但外界不甚瞭解而有所批評。是否應該從民眾或企業界的角度
,以他們易懂的語言,將各項工作的辦理情形、對他們有什麼助益
等,分門別類的說清楚,讓各界明瞭。請經建會統籌適時辦理,各
部會協助,新聞局配合。
六、生物技術產業是我國目前推動的重點產業之一,為加速國內生技產業
之發展與因應國際趨勢,本院生物技術產業指導小組及科技顧問組結
合第五次生物技術產業策略會議(SRB)結論、第六次全國科技會議
結論、知識經濟發展方案、基因體國家型計畫等內容,順利完成「加
強生物技術產業推動方案」第三次的修正。預期未來五年生物技術產
業營業額每年平均成長二五%,可帶動一千五百億元的投資,以建立
台灣成為國際生物技術社群研發與商業化之重鎮,以及亞太地區生物
技術產業研發、製造與營運中心。
本方案之推動,將可為我國生技產業之發展建構良好之基礎與投資
環境,本院各相關部會署應依據工作項目之分工,積極配合本方案之
推展,全力以赴,以達成預期目標。尤其人才及資金兩方面,請陳政
務委員錦煌整合各方意見,使人才的吸引及其居留都能簡便易行,資
金的籌措及運用都能確符需要。
報告事項
一、外交部函送「中斐(斐濟)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續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擬具「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草案,請
鑒核案。
決定:由院分函各機關照辦。
討論事項
一、本院人事行政局簽以,交通部所擬「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
第八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擬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
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院人事行政局擬具「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
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發布施行。
院長提示:
(一)本實施辦法之修正,主要係為配合排定民國九十一年紀念日及
節日假期處理一覽表,該一覽表雖僅規範政府行政機關,惟一
般民間企業及民眾,大多參考政府機關之辦公時間,據以規劃
日常之作息,是以,其影響層面涵蓋全國,為利政府機關及民
間規劃各項重要計畫及工作時程,有關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
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條文修正案,請人事行政局協洽銓敘部
轉陳考試院支持儘速會銜發布。
(二)另內政部所擬「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正由本院胡政
務委員審查中。其中關於春節放假天數,應綜合考量對外貿易
、為民服務及各機關業務聯繫等因素,似不宜太長。請胡政務
委員斟酌。
任免事項
一、院長提議:交通部政務次長賀陳旦辭職已准、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
任委員林陵三另有任用,均應予免職;任命林陵三為交通部政務次長、
郭清江為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