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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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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六0次院會決議

日期:92-10-08

院 長 提 示:
一、關於國際貨幣基金(IMF)警告我負債過高一事,與事實顯然並不相
符,財政部林部長雖然在立法院總質詢時做了回應,但錫方方土認為仍然有
所不足。如果財政部的幕僚能夠就此問題在第一時間就提供一個完整的
報告,相信我們在立法院的回應將更強而有力。希望財政部會同本院發
言人,在院會後的記者會上能強力的說明,以澄清不必要的誤解。同時
,希望以後有類似問題時,不論大小,各主管部會務必於第一時間召開
記者會,做充分而強力的回應。
二、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在立法院總質詢時,就原住民地區的飲水問題提出質
詢,其中涉及水量不足、工程品質設計不良,以及原民會內部計畫制定
及管考等層面,除請原民會確實檢討、強化內部的控管機制外,並請工
程會、研考會及人事局等組成專案小組,前往調查並提出報告。
三、中央銀行公布九月份我國外匯存底升高至一、九0五億美元,位居世界
第三位,固然反映台灣的經濟實力,但外界也質疑高額的外匯存底,將
使新台幣面臨升值壓力,及外資的快速流動(熱錢),有影響國內股價
,進而引發金融危機之虞。請中央銀行對外明確說明政府的因應對策,
以有效解除各界疑慮。
四、對於在野黨在立法院質詢時,批評我們不但未能力行精簡反而增加許多
機構一節,錫方方土不能苟同。政府一向致力於組織改造的工作。本院已於
九十一年四月及十一月,先後將「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行政院
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等組織改造四法送請立法院審議。
事實上,我們送了許多基礎性的、急迫性的組織法案到立法院,可惜多
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即便如此,各部會以及全體公務人員,為國家的長
治久安與增進社會福祉的付出,不論它與選票有無關係,媒體是否關注
,這種努力都不容抹殺。錫方方土在此除要表達深深的感謝之外,要再次提
請各部會應該儘量透過媒體,把政績展現在民眾的面前。
報告事項
一、本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我國駐美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簽署之「參與美
國核能管制委員會之嚴重核子事故研究計畫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交通部擬具「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
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
組織條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及「交
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等五項草案,經蔡政務委員清彥
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財政部擬具「關稅法」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財政部為推動我國關務制度國際化,簡化流程,加速通關,提升
海關的服務效率,執行「台巴自由貿易協定」關稅減讓承諾,及給予低
度開發國家部分產品免關稅優惠等措施,經參考﹁關務程序簡化與調和
國際公約﹂的規範,研擬了「關稅法」修正草案,甚為重要。請財政部
、經濟部等相關部會,積極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有效改進
我國的關務制度。
三、教育部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經陳政務委員其南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
,致不能執行職務。」
院長提示:
     教育的革新與發展,必須有長期性、整體性的教育研究工作為基
礎。然而我國教育的基礎性研究卻相當缺乏,往往無法有各界所認可的
客觀數據資料,以作為公開討論的基礎。根據本院前教育改革審議委員
會在「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的建議,儘速成立國家級的教育研究院
,成為解決此一問題的關鍵。今天教育部規劃設置的國家教育研究院,
係整併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國立編譯館、國立教育資料館、國立教
育研究院籌備處、教育部人文及社會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及科學教育指
導委員會等六個單位,並改以行政法人組織型態成立,不但達成政府組
織再造的目的,同時也兼顧組織的專業化及運作效能的提升,進而能更
有系統地探討各類教育問題,讓教育改革得以更加順利地推動。
四、本院體育委員會擬具「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經
陳政務委員其南等審查修正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請核轉
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
神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院長提示:
     一個國家的體育競技實力,不僅能展現國力,更可提振民心士氣
,贏得國際友誼。這次「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設置,是將原屬於任務
編組的單位,調整為法人化的專責機構,最主要的目的,是要讓訓練中
心能以更靈活有效的方式來培訓優秀運動選手,同時,也能夠因此結合
社會各界資源,建構一個現代化、專業化、科學化的運動訓練中心。我
們希望,此專責機構的設立,不但能提升我國國際競技運動的水準,更
進一步促使我們的選手在二○○四年及二○○八年的國際奧林匹克運動
賽會上,能為國家爭取更多的榮譽。
五、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擬具「行政法人國立臺灣文學館設置條例」草案,
經陳政務委員其南及葉政務委員國興等審查修正為「國家臺灣文學館設
置條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
神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院長提示:
  (一)文學,是文化中最瑰麗的花朵,尤其是臺灣歷經荷據、明鄭、日
治動亂,文學史料與作品散失各處,多年來文學界企盼為臺灣文
學與史料尋找適切的歸宿,將於今年十月十七日開館營運的「國
家臺灣文學館」,終於落實了臺灣文學人的心願。今天通過了「
國家臺灣文學館設置條例」草案,表示政府將臺灣文學的發展研
究與營運納入正軌,同時,國家臺灣文學館以行政法人的型態成
立,融合民間文學與學術的力量,透過多元參與的方式,突破過
去政府主導的機制,將使臺灣文學的發展更加活潑與充滿生機。
(二)今天院會討論通過的「國家教育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國家
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國家臺灣文學館設置條例」草
案,都是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推展法人化的政策。這是繼中正文
化中心之後,再度採用行政法人組織型態來成立的專責機構;其
目的在於引進企業經營精神,使業務的推行能夠更專業、更講究
效能,並且不受行政機關有關人事、會計等制度的限制。這些不
但是教育界、文學界及體育界殷切盼望的法案,也是本院當前施
政的重點。請教育部、文建會及體委會務必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
及委員溝通協調,爭取支持,期能早日通過,以儘速取得法源依
據。
六、法務部擬具「戒治處分執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志
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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