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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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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六四六次院會決議

日期:88-09-16

報告事項
一、本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我與馬其頓共和國政府簽署之農業科技合作協定,
 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及巡視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
 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交通部擬具「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
 正草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為配合精省及信託法等之施行,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房屋稅條
 例」、「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營業稅法」、「契稅條例
 」等六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遺產及贈與稅法」、「
    土地稅法」、「營業稅法」、「契稅條例」及「平均地權條例」七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財政部擬具「國家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草案,經郭政務委員婉容
 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依據過去因應亞洲金融風暴等的經驗,在國家遭受重大金融衝擊
    威脅,影響安定時,政府運用特定基金介入,對資本巿場及其他金
    融市場發揮了顯著的穩定作用。為使此種運作有法可循,財政部研
    擬「國家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草案,並經郭政務委員邀集相
    關部會完成審查,均值感謝。
  (二)為避免干擾市場的正常運作,本基金平時備而不用,僅在國家發
    生重大突發狀況,資本巿場或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損及國家安定
    之虞時,始機動運用,以迅速有效的穩定市場。財政部應將本基金
    設置目的及運作模式向外界說明,以袪除疑慮。
  (三)本案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請財政部積極協調立法委員
    儘速完成立法,及早建立此一金融巿場的穩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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