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事項
一、本院主計處簽報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歲入歲出
預算截至八十八年十月底止執行情形,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有關國營事業釋股案,臺電與中油兩公司如在短期內無法順利執
行,請財、主單位研究解決,並尋求其他途徑來充裕歲收。
(二)精省後概括承受省有資產及負債(含虧損之省營事業),關於如
何有效運用其資產以解決債務的問題,請財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成立
一專案小組妥善處理。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及巡視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
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三、經濟部函送該部標準檢驗局與德國品質及環境管理登錄協會(DQS)
簽署之協議修訂書,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土地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
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內政部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
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
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財政部擬具「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整理竣
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教育部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經本院人事行政局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三條之一
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復由農委會發布施行,並函立法院查照。
七、內政部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草
案,經黃政務委員大洲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現行地方民代支領費用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欠缺法律規範
,致形成支給項目及標準不一,各界迭有批評。今天內政部依據地方
制度法規定,提出本法案,不但統一規範各級地方民代及村里長支給
項目及最高標準,同時也規定由各級地方政府衡酌自有財源編列預算
支應,當有助於建立一個透明化、公開化、標準化的給付制度,具有
正面意義。希望內政部加強與立法委員溝通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