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提示
一、農委會、內政部會銜提報「國產香蕉產銷失衡處理及改進措施」洽
悉。是否另行成立民間運銷公司,俾與青果運銷合作社良性競爭,對
果農提供更好的服務一節,請農委會研究。為避免日後其他農產品亦
發生產銷失衡,請農委會加強現行產銷預警處理機制,及時處理相關
問題。
二、最近有部分機關,或者透過立法部門來爭取預算,或者所提概算未
能全數照列即逕自對外宣稱預算被刪掉多少。這些體制外的動作,無
論就行政倫理或團隊精神而言,都難謂恰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
擾。希望大家避免。
本院施政需要立法部門的充分配合,也一向非常重視與立法委員的
聯繫。希望各機關提高與國會聯繫的層級,如能由副首長甚或首長親
自參與重大議題的溝通協調,必能使對方感受到本院的誠意,有助於
政務的推動。
我們這個團隊組成已經一個半月,組成之初各唱各調的情況已大幅
改善。今後重大政策的宣布仍應非常慎重,凡涉及其他部會者,務必
相互協調取得共識後,才能口徑一致的對外宣布。
本院昨日邀集相關首長會談後,針對最近的政經情勢做成十項重大
決定,希望各機關確實依照辦理。這些決定是視當前政府的財政狀況
,將各項政策的優先順序做了一些調整,而非所謂的政見跳票。競選
政見固然應該落實,但也要看各方面的條件能否配合,亦毋需在就任
之初即匆匆兌現,甚至造成排擠效應,影響其他政務的推動。請研考
會將 總統競選時的政見彙整列管,促請相關機關積極推動,儘量落
實,確有困難無法辦理者也應對外界詳實說明。
報告事項
一、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與馬其頓共和國成立經濟發展基金協定」,請鑒
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教育部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保障基準法」草案,經黃政務委員榮村等
審察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第三條及第十四條均採乙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關於各級政府的教育經費究應如何編列?其應占總預算的百分比
多少方為妥適?這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政事經緯萬端而預算有
限,因此今天通過的基準法草案雖未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在年度
預算中的比率,但已明定中央每年教育經費之成長率應不低於中央
政府總預算之成長率,應屬允當。下年度教育部門的預算,除較原
有的概算額度可再擴增約二百億元外,如因特殊且急迫的教改項目
(如推行小班制)而有階段性需要時,請教育部與主計處研究,另
行編列特別預算支應。
二、財政部函請核轉立法院審議廢止「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省(市)政府建設公
債發行條例」、「興建臺中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興建
臺中港第二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興建臺中港第三期工程建設
公債發行條例」、「臺灣鐵路電氣化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及「臺北
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並撤回「縣(市)政府建設公債及
借款條例」,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臺灣地區平
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由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並同時撤回前送審議之各該修正
草案;「興建臺中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興建臺
中港第二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興建臺中港第三期工程
建設公債發行條例」、「臺灣鐵路電氣化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及「臺北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送請立法院審議
廢止,暨撤回「縣(市)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