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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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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一五次院會決議

日期:91-12-04

院 長 提 示:
一、本院科技顧問組所做「重點產業科技人才短期供需調查推估分析與因應
  措施」報告,非常重要。謝謝胡政務委員、蔡政務委員及科技組同仁的
  辛勞。人才的問題涉及領域很廣,包括科系、產業,甚至政府組織、人
  力資源及人力發展等。由於過去對人力需求的調查不夠精確,沒有估計
  ,也沒有擬訂具體的目標,所以國內要培訓那一類人才?由誰負責?從
  外國延攬的是那方面的人才?需要多少?均付闕如,現在只好重新整理
  。本報告洽悉,以下幾點請相關部會參考:
  (一)本報告屬短程規劃,經建會正就中長程方案審慎規劃。請經建會
     基於整體性規劃考量,研究將本案之相關短期措施彙整納入,於
     十二月底提出報告。
  (二)有關資訊服務跟生物技術的人才,科技顧問組研究結果既然發現
     是質不精而不是量不夠,即應併案提出具體之因應措施。
  (三)我們現在面臨的是全球競爭,經建會在規劃中長程目標時,應該
     以國家競爭力來考量國家總體需要多少人才,然後可分階段辦理
     ,但不宜只侷限於幾個產業。
  (四)經濟發展與產業轉型需要不斷的科技創新,而創新的來源就是人
     才,因此,科技人力資源之規劃與運用至為重要。本次報告案所
     提改善科技人才供需缺口的策略相當寶貴,短期而言,應強化職
     業訓練體系,結合大學、民間產業學院的資源,適時培訓產業所
     需科技人才;並應以突破性的做法積極延攬海外科技人才。
  (五)請各部會依「行政院科技人才引進及培訓會報」所提改善策略分
     工,確實執行培育、培訓、延攬等措施,並定期向會報提出報告
     ,逐年檢討執行情形。延攬人才過程遭遇困難時,應提會報協助
     解決。
  (六)經濟部應持續進行其他產業人才供需調查,特別是與六年國發重
     點計畫相關產業。
  (七)有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之人才供需資訊,請教育部、國科會、經
     濟部及中研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底完成供需調查。資料由科技顧
     問組負責彙整後提報。
  (八)經建會與教育部應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底前完成長期科技人力供需
     推估分析,以提供教育部於明年一月中召開大學校長會議及大專
     院校系所調整會議時,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九)請經濟部、勞委會、教育部、國科會等相關部會依「行政院科技
     人才引進及培訓會報」決議辦理,儘速研提相關細部計畫,並由
     人才會報定期確實追蹤管考。
二、陸委會所提「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辦理情形報告,洽悉。政府對於
  在大陸投資的台商一向關切,不只是平常透過陸委會、經濟部、海基會
  與大陸各地六十四個台商協會保持密切連繫,也持續推動各種輔導措施
  。每年三節,政府也主辦台商座談會,政府相關首長當面聽取他們的建
  言。  
  最近,台商反應在農曆春節期間,大陸內陸的機位一票難求,因此要回
  台灣過年,相當困難,希望政府協助解決他們返鄉一票難求的困擾。
   政府在接獲訊息之後,本人立即要求陸委會和交通部進行可行性評估
  ,並且基於這件事有時效的考量,在立法院總質詢時允諾在十一月底提
  出可行性評估。
   經過政府相關部門審慎研究之後,認為如果能透過兩岸正式協商,應
  該可以提供台商比較方便的方式回台灣過年,我們也正式提出呼籲,主
  張兩岸進行協商。可惜中共並沒有正面回應,在無法協商之下,政府盡
  最大的努力,克服兩岸之間各種障礙,並在國內現有法令容許範圍內,
  提供台商兩個便利的通道回家過年,一個是允許台商包租我們自己的飛
  機,經過停降香港、澳門的方式,返回台灣;另一個則是春節期間,我
  們適度擴大小三通適用的對象,讓其他台商可以多一項選擇。
   雖然中共仍不願意與我們協商,但是我們仍然希望中共能以台商返鄉
  過年的權益優先考量,充分配合,讓今年的春節有更多的台商能和家人
  團圓。
三、各部會政務推動的成效與施政的良窳,對國家影響非常重大,也與人民
  的福祉息息相關。立法院本會期預定在一月中旬結束,各部會首長應該
  把握這一個多月的時間,加強跟立法院的溝通聯繫工作,使預算及相關
  的法案|尤其是重要的優先法案,都能夠順利通過,以利施政。
四、本院經建會已於十一月三十日邀集產、官、學、政及農漁會代表等各界
  約二00人召開「全國農業金融會議」,會中經與會人員熱烈發言,獲
  致多項極具參考價值的建議。同時,對籌辦及主持本項會議的林副院長
  及經建會、財政部、農委會相關同仁的辛勞,表示嘉勉及感激。
   本次會議已根據與會者共識歸納五點結語,併同農漁會自救會所提之
  六點建議,將成為行政部門未來施政之參考,請農委會及財政部等相關
  單位積極規劃辦理。
   另為促進我國農業的永續發展及保障農民權益,下列事項請相關單位
  積極推動辦理:
  (一)請農委會會同財政部從政策、制度、法令各方面,並參考先進國
     家成功範例,儘速提出「農業金融法」草案及「農會法」、「漁
     會法」等相關配套修訂的法案,並協調立法院於本會期內審議。
  (二)為使金融重建基金能有充份的規模解決問題金融機構,請財政部
     及農委會協調立法院於本會期三讀通過「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
     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案。
  (三)為因應加入WTO所帶來的衝擊,請財政部、主計處及農委會儘
     速研議「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的編列,協調立法院修法
     以突破公共債務法的限制,儘速將一千億元基金編足。
  (四)請農委會於明(九十二)年二、三月間籌辦全國農業會議,並積
     極釐訂及規劃未來我國農業發展方向及政策,使我國農業得以永
     續發展,達確實照顧農漁民收益之目標。
報告事項
一、本院主計處編具「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截至十月底止執行情
  形」,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各機關十月底之預算執行進度,歲入短收比上個月困難,歲
       出執行比上個月提升,值得肯定。主計處所提建議事項,請
       各機關積極配合辦理。
    (二)依據資料顯示,各機關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保留資本支出,截
       至十月底止之執行率為百分之六十五,比去年的百分之五十
       七好,希望繼續努力。而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固定資
       產投資計畫截至十月底止之執行率分別為百分之五十九及百
       分之五十八,進度均較預期落後,其中執行進度落後或待執
       行數偏高之機關、事業機構或特種基金,應善用年度最後的
       一個月,積極辦理,遇有困難,應立即謀求解決方法,並請
       各主管機關及各項計畫之管考機關,加強督促暨即時協助處
       理,以達成預算目標。
    (三)各機關預計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保留資本支出執行率達百分之
       九十一,比上年度百分之八十五為高,仍然要加強執行,國
       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固定資產計畫執行率分別達百分之
       八十八及百分之九十,亦請再加強執行;除非確有特殊因素
       ,各機關應減少保留轉入下年度執行數,並請主計處嚴予審
       核。
    (四)預算執行應兼顧品質與進度,各機關編列預算前要有周延的
       規劃,考量品質與進度可否達成,否則預算的執行率可能會
       大打折扣。而且更重要的是,預算的執行是政府施政績效的
       重要指標,所以預算執行情形下個月提報十一月底執行情形
       時,請主計處將過去五年的同期資料做一比較,使大家更為
       明瞭執行效率是否提升。
    (五)至於品質部分,希望大家儘量從規劃著手,雖然有的部會規
       劃的很好,但因為土地徵收或地方政府的配合或是其它例如
       工程承包廠商的問題,雖然有一部分不是操之在我的問題,
       可以諒解,但仍須克服困難。基本上品質的問題,就是要先
       從規劃著手,規劃就如民間產業重視研發創新,在政府規劃
       就屬研究發展的部分,規劃沒有做好,爾後的浪費就是幾億
       或幾十億。因此將來允許各部會可以匡列相當經費用在規劃
       的工作,這些規劃也許短期內不會付諸施行,但有一天也許
       用得到,而且規劃的費用有限,可鼓勵各部會提早做規劃,
       並以國家整體需求來考量,請研考會或相關部會研究。
    (六)有關公共支出的部分要配合國家整體考量,請各機關在編列
       預算時對於配合經濟成長、就業機會等目標都要納入考量,
       在審查預算時也請各部會首長要注意。
二、經濟部函送我與哥斯大黎加簽署之﹁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間相
  互保護智慧財產權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經濟部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
     (一)第二條末句修正為「::不得探礦及採礦。」
     (二)第三條部分礦石修正為「二十八、硫磺礦及硫化鐵」、「
        五十、大理石及方解石」、「五十一、鎂礦及白雲石」、
        「五十三、石油及油頁岩」、「五十五、寶石及玉」。
二、本院原子能委員會擬具﹁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
  草案,經葉政務委員俊榮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為實現政府推動非核家園之理想,並達成國家永續發展的目標,制
    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作為最終處置設施
    選址之法制基礎,實屬必要。請原能會、經濟部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
    ,爭取支持,儘速完成立法;同時,在規劃選址作業方面,須依本條
    例所訂程序及時限要求,除注重專業技術評估及公正、公開、透明化
    的程序之外,並應特別注重公共參與和地方民眾意見的溝通,考量地
    區民眾的接受度,以早日選定最終處置設施之場址,澈底解決低放射
    性廢棄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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