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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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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六四三次院會決議

日期:88-08-26

院長提示:
 一、隨著國際經濟的逐漸復甦,我國出口貿易大幅擴增;再加上擴大內需
  方案的成效顯現,帶動經濟成長,國內經濟未來的榮景可期,萬長要感
  謝大家在推動擴大內需方案時的配合與努力。由於經濟的繁榮必須各項
  因素環環相扣,除了政府各部門的持續努力外,景氣趨熱,使民間投資
  意願也趨活絡,希望相關機關能把握契機,協助業者解決土地及資金取
  得不易、勞力不足等問題,共同促進經濟的繁榮。
 二、日前華航及立榮航空分別發生一起不幸的飛安事件,令人深感遺憾。
  希望交通部注意辦理下列幾點:
 (一)飛安事件應以善後處理為第一優先,對不幸罹難者,應協助其家屬
   辦理其撫卹、賠償等善後事宜;對受傷者,各醫療院所務必盡全力予
   以診治,使其儘早康復;對受到驚嚇者,航空公司應善加安撫照顧,
   使傷害降到最低。
 (二)有關飛航安全查核工作,交通部除應督導民航局繼續加強現有的管
   理措施,建立飛安查核人員的連帶責任制度,以落實飛安查核工作外
   ,並應澈底檢討飛航安全無法落實有無結構性的原因,並儘速改善。
 (三)有關機場安全檢查工作,航警局應持續加強辦理,落實安檢。對於
   禁止乘客攜帶危害飛安物品、機上禁用行動電話等電子用品、機場四
   周禁養飛鴿及禁限建等規定,都應加強宣導,嚴格執行。
 (四)依民用航空法規定,航空器失事調查由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負責
   ,民航局應全力配合調查,確實找出失事原因,釐清責任歸屬,並深
   以為戒,務必要求類此事件不再發生。
 (五)交通部應澈底追究華航及民航局相關人員有無疏失,如確有失職,
   即應課以應負的責任,不容寬貸。

 報告事項
一、外交部函送我與加拿大簽署之「飛航安全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經濟部函送我與俄羅斯國家科學院簽署之技術合作計畫協定續約,請鑒
 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國防部擬具「國防法」草案及「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經陳政務委
 員健民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院海岸巡防總署籌備委員會擬具「海岸巡防法」、「行政院海岸巡防
 總署組織條例」、「海洋巡防署組織條例」、「海岸巡防署組織條例」、
 「海岸巡防署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等五草案,經陳政務委員健民等審
 查整理竣事並將各法案名稱分別修正,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各法案名稱分別修正為「海岸巡防法」、「行政院海岸
     巡防總署組織法」、「行政院海岸巡防總署海洋巡防署組織條例
     」、「行政院海岸巡防總署海岸巡防署組織條例」、「行政院海
     岸巡防總署海岸巡防署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相關條文並配
     合修正。
  院長提示:
  (一)目前我國海岸巡防工作,分散由內政部、國防部及財政部執行,
    部分事項並涉及交通部、農委會、環保署、衛生署等所主管之業務
    ,以致事權不一,力量分散,走私、偷渡案件猖獗,不但嚴重危害
    社會治安,干擾經濟發展,更影響整體國家安全,因此,為預防並
    取締海岸違法事件,保護人民生命財產與海洋資源,成立部會級之
    「海岸巡防總署」,統合海上、岸際及港口安檢三種力量,成立專
    責機構,有其必要。
  (二)依規劃時程,「行政院海岸巡防總署」將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成
    立,因此,今天通過的「海岸巡防法」等五種法案,應即函送立法
    院審議,國防部等相關機關,務必協調立法部門優先審議,以期於
    十月中旬完成立法程序。國防部等並應積極推動成立機關的前置作
    業。
  (三)「海岸巡防法」等五種法案,對社會治安應可發揮極大的功效,
    對各機關相關同仁的規劃草擬及陳政務委員等的費心審查,萬長要
    特別表示感謝。在巡防總署成立前,內政部、國防部及財政部等相
    關機關,仍應全力配合,積極查緝走私、偷渡等不法行為。
三、經濟部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草案,經楊政務委員世緘等審查整理竣
 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本院新聞局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整理
 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本院環境保護署擬具「公害糾紛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整
 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財政部擬具「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經本院各部會副首長會議研議整理竣事,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發布施行,並函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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