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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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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403次院會決議

日期:103-06-19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3年6月19日第3403次會議
感謝外交部對我國積極爭取參與國際公約因應作為所做之說明,臺灣身為國際社會的一員,應積極爭取加入各項多邊國際公約,透過主動參與國際社會,彰顯我國主權及保障權益。惟因我國處境特殊,不論是直接簽署或加入多邊國際公約有其困難度,雖我國分別於96年及98年先後批准加入「消除婦女一切歧視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然仍有許多國際公約,例如「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尚待以不同形式與其接軌。
總統曾經指示我國為主動參與國際社會,應積極洽簽這些多邊國際條約,並將人權、環保、海洋等公約精神納入國內有關法令中,以使政府施政與國際主流規範接軌。此次外交部草擬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多邊國際條約及協定國內法化作業要點」,就是因應總統指示所辦理,本院已請蔡政務委員玉玲邀集相關機關研商,俟本作業要點核定後,請各相關部會務必依該要點過濾出要優先國內法化者進行法制化作業,以展現政府積極爭取加入國際公約的決心,並且在我們無法順利加入國際社會前,至少讓國內法規能與國際主流規範接軌。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陳報「全民節電行動」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我國能源98%依賴進口,我國電力系統又屬獨立電網,無法從鄰近的其他國家輸入電力,能源安全面臨的挑戰較其他國家嚴峻。今年由於核四的相關爭議,政府決定核四暫時封存,將來是否啟用,還要由公民投票決定。為因應未來電力供應勢必會出現嚴峻的挑戰,我們現在就須從電力的供需端預作準備,才不會措手不及。在供給端,應提升供電效率、降低線損及設備損耗;在需求端須推動產業結構調整、能源價格合理化及改變能源使用行為。當中有些屬於中長期的作法,有待全國能源會議進一步討論,但針對今年夏季用電高峰,在過去的基礎上,全民絕對還有空間進一步養成節電習慣,以有效控制用電成長。
(三)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相關節能計畫與措施,從民國97年至102年我國電力密集度平均每年改善1.95%,已有成效,其中如很多家庭都能感受到的電費折扣獎勵、能源效率分級、鼓勵綠色消費,以及經濟部已推動好幾波的補助購置節能家電等,亦獲得民眾熱烈回響。惟經實施一段時間後,各項措施持續節能之效益已相對遞減,面對未來核四可能封存暫時不能運轉的新局面,需要呼籲全民想出更多響應節電的方法,未來1年全國以再節電1%為目標(節電量達24.52億度),雖然不能補足將來核四不運轉的缺口(核四的能源占比為18.8%),但為因應未來核電可能陸續退場,其他能源的供應量或價格都有待調整,我們至少要從現在開始,從需求端方面開始努力,以全國1年節電1%為目標。從「政府帶動」、「產業參與」及「民眾自發改變用電習慣」三大方向推動,著重鼓勵性的措施,希望在過去「四省」的基礎上,經由全面的努力改變全民電力使用行為。經濟部也提出一個鼓勵各界節電創意做法小方案,已發掘更多民間或是工商部門節電的技巧,為臺灣節能減碳工作善盡心力。
(四)為了要讓全國民眾知道我們即將展開新階段的節能減碳行動,請本院發言人辦公室協助經濟部加強宣導。另外請經濟部依據馮政務委員燕的建議,在推動過程中廣邀民間團體共襄盛舉。至於環保署魏署長所提節電量24.52億度電,所需經費卻要100多億元,當中有很多是屬資本門的投入,為避免外界可能誤解不符成本效益,請經濟部主動對外說明。此外,為瞭解本案推動之後,民眾在今年夏季是否有更好的節電成果及習慣,請國發會及經濟部就本案嚴加追蹤管考,在今年底進行半年(7至12月)執行情形的檢討,明年再做1年期的檢討。在此也要提醒所有公務機關及所屬機構,在推動全民減碳節電過程中,千萬不要有矯枉過正的作法,致引起反彈。如過去媒體所報導學校限制教室開燈,讓小朋友在走廊借日光看書等,雖然這是極少數的個案,但卻凸顯節電不盡情理之處。因此,各機關在執行時都應該要有因地制宜的彈性,我們的目的不是斤斤計較是否逾越標準(如室溫超過26度就要開罰),而是改善過去明顯不合理之處(如賣場或公家機關的空調過低需要穿西裝或外套)。政策的推動必須要有務實及有效的做法,而不要流於形式的作為,請大家努力,同時也希望各部會首長及地方政府都要積極響應並落實本方案。

二、衛生福利部陳報「跨專業整合-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家庭暴力事件不但會對受害者及所有家庭成員造成負面的影響,也可能進一步釀成悲劇影響社會治安。我國在87年6月公布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公權力介入防止家庭暴力事件,這是在亞洲國家中最早實施的。過去這16年來,在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間的共同合作下,建立起家庭暴力的防治網絡,提供受害人相關協助與關懷,從今天報告中可看出這些工作已漸趨完備,且卓有成效。近年來在政府與民間持續宣導下,家暴的通報數呈現成長趨勢,顯示家暴受害人已勇於向外求助,而不是將家暴視為家醜。請衛生福利部進一步分析這些家暴事件的原因及樣態,以及應該採取的積極防治措施,唯有透過這些防治措施,才能鼓勵家暴案件的通報。除衛福部外,希望其他部會包括內政部、法務部、勞動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都能繼續全力配合執行,同時請各相關機關重視社區及鄰里間的聯防網絡,以強化家暴防治的觀念及宣導,讓家暴不幸事件逐漸減少,社會能更為祥和。

三、交通部陳報「國道收費員轉置辦理情形及後續作為」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為社會所關注,交通部高公局雖已要求遠通公司提供分區足額無學經歷限制的職缺,以協助辦理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但目前仍無法完成收費員轉置作業。遠通公司所承諾的在本(6)月30日完成安置的時限即將屆期,雖然這件事的本質應該要由民間公司善盡其企業承諾,但目前國道收費員及勞團要求政府負起所謂的國家安置責任,已演變成有一定政治社會紛爭的性質。據交通部的分析,本案除部分歸因遠通公司所提供之職缺條件之外,亦有部分係因收費員自身的主觀期待與客觀所能提供的轉置職缺有所落差,包括:工作地點、是否輪班等,還有部分收費員到目前為止仍未參加任何的媒合座談,均使本案的處理更為棘手。尤其在勞團介入之後,將會由遠通公司的契約責任轉成對政府相關機關的壓力,希望交通部及高公局要謹慎積極處理,除本於照顧收費員應有權利的立場,持續關懷國道收費員的轉職及就業情形外,並要嚴格監督遠通公司依合約完成所有收費員的轉置工作。至於部分收費員要求改由國家安置到國營事業等機構,請交通部要積極持續對外說明政府依法行政的立場,同時也要加強與抗爭團體溝通,不要讓轉置工作的問題在6月之後仍持續抗爭。另為能讓這些國道收費員安心,避免在轉職後遭受不公平待遇,交通部所提成立申訴處理小組之建議有其必要,請勞動部務必派員參與協助。此外,遠通公司如未能於6月30日完成契約承諾,請交通部依約嚴格執行處罰,展現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心。
(三)另交通部所提95年至102年7月間配合政府政策而精簡之國道收費員,得否比照102年底之精簡人員加發或補足7個月報酬及資遣費,以及收費員所訴求的,未納入勞基法之年資應比照勞基法結算等問題,因涉及整體制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有所牴觸,除請交通部繼續積極尋求會商可能方案外,也請李四川秘書長能以行政院的立場予以協助,必要時召集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及交通部等相關機關,大家共同提供最好的經驗及建議,希望本案能在6月底前有更妥善的處理及因應。

四、科技部陳報「加強產學鏈結之策略與作法」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科技部近年來推動多項鼓勵創新研發之產學合作計畫,如產學合作大、小聯盟計畫、科學工業園區各項聚落型產學合作計畫等,其研發成果已逐漸為產業所用,進而達到產業升級、轉型的目的,但有些計畫仍無法弭平產業界與學界間的落差,需要再努力。面對日趨嚴峻的產業競爭環境,請科技部持續加強推動產學鏈結,希望能有一些真正創新且有實效的作為,同時請教育部及經濟部予以協助,以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
(三)為落實報告內各項建議之方案能夠順利推動,或是對這些方案能有深入的檢討,以及環保署魏署長所提的一些不同觀點,科技部可邀請相關部會首長共同腦力激盪進行檢討工作,對於確定要推動的計畫,希望相關部會密切合作積極推動。此外,法規鬆綁亦是產學合作的重要因素,請各部會(尤其是負責整體法規鬆綁工作的國發會)確切檢討調整或修正相關法規,創造更大的彈性,俾有助於促進創新及產學合作。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海岸法」草案,經蕭政務副秘書長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前於民國97年5月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案,惟未能於第7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立法,爰須重行送請立法院審議。而本案亦是國土規劃管理的重要環節,在「看見台灣」紀錄片中,有許多影像是臺灣海岸被破壞的情況,社會各界都非常關注如何維護臺灣海岸的生態,因此,我們深切希望「海岸法」能在立法院早日審議通過,使政府在國土維護方面有法制依據。

二、交通部擬具「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楊政務委員秋興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三、內政部擬具「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經簡政務委員太郎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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