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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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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四二次院會決議

日期:92-06-03

院 長 提 示:
一、本院原民會所提「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九十一年度執行
  情形報告,洽悉。「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文件,是政府
  對原住民族施政的具體承諾,相關配套措施在本院原民會及各機關的努
  力推動下,已初具雛形;過去三年來,政府除了還給噶瑪蘭族歷史的定
  位外,也進行包括了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的調查工作、辦
  理南島民族領袖會議等活動,同時,為縮小原住民社區和平地社區在基
  礎建設上的差距,行政院也特別編列「基本設施及維持費」專款五億四
  千六百萬給原住民地區鄉鎮市,解決預算結構的問題;這些政策的擬訂
  與執行,不但充分尊重原住民族的意願,對於原住民族地位的提昇,經
  濟生活的改善,均具有正面的效益。
   「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文件的許多具體內容,均需透
  過立法或修法始能實現,而目前所提出的法案,例如「原住民族發展法
  」草案、「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
  例」草案、「原住民族土地開發管理條例」及其他法案的修正案,都尚
  未完成立法程序,各法案主管機關務必主動積極協調立法院,並向立法
  委員與社會各界說明溝通,促其儘速通過。另外,新夥伴關係是以部落
  自主發展為核心,目前原住民族面臨全球競爭,可能導致的部落空洞化
  及發展遲滯情形,請原民會擬訂適切因應方案,落實執行。
二、經濟部所提「我國推動節約能源與再生能源執行情形」報告,洽悉。林
  副院長、葉政務委員、法務部陳部長及與會人員的意見,請交通部、經
  濟部等相關機關參考。
   推動節約能源與再生能源,是落實朝野政黨和全民「非核家園」共識
  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政府兼顧經濟競爭力、能源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政
  策,與當前國際能源與環保的趨勢相符。在經濟部與各部會近幾年的努
  力,目前我國已完成三處十座風力機示範計畫、太陽光電發電五十處系
  統、二十八萬戶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等,頗值肯定。但是,對於未來至
  二0二0年所訂的長期目標,我們還必須面對更大的挑戰,請經濟部針
  對目前遭遇的困難與問題,持續協商各相關機關加以突破解決。
   請經濟部積極輔導國內產業新技術及高效率設備的研發與推廣應用,
  配合採取強制性能源效率管制、擴大獎勵優惠措施,以大幅提升能源效
  率。另外,為誘導社會大眾節約能源,首先由政府部門率先示範,請經
  濟部協同教育部、新聞局等機關,加強節約能源宣導及落實學校能源教
  育,以養成國人節能習慣。
   為落實再生能源的發展,本院已完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送請
  立法院審議中,期以設置基金長期穩定的補貼方式,保障民間業者的投
  資回收。但在上述法案未完成立法前,請經濟部仍持續加強輔導示範計
  畫,以及台電公司提供電價補助,以加速國內再生能源的產業發展。
   節約能源所涉有關綠建築、綠生活、綠產業的部分,請本院永續發展
  委員會督促推動辦理。至政府機關各場所開放冷氣最適宜的溫度,請葉
  政務委員邀集經濟部、環保署等機關研酌後報核。
三、經建會所提「因應SARS產業紓困措施報告」,洽悉。這是政府對因
  SARS受創的產業,針對產業型態,做出不同的補助措施之一,在經建會
  的報告中,有關對汽車客運業及傳統市集的協助方案,請交通部針對汽
  車客運業者的補助措施,廣納各界意見,研擬妥善措施報核;至於協助
  傳統市集振興商機方案,應以全國為規劃對象,且以直轄市、縣(市)
  政府為對口單位,由地方擬妥方案提出申請,中央予以補助,並結合文
  建會規劃之藝文團體表演,以有效運用資源,請陳政務委員其南與林政
  務委員盛豐邀集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文建會、衛生署及新聞局等
  相關單位研議具體措施報核。
   各項紓困措施的規劃與執行,各相關部會要採取顧客導向的思維,抱
  著服務顧客的態度,積極加強辦理;這些紓困計畫規劃的好壞,直接影
  響人民的生計與生活,希望各部會一定要擬出具體可行並有實際幫助的
  方案。同時,請新聞局協助比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
  會徵用電視台相關時段的做法,加強宣導紓困措施,讓需要的民眾與企
  業能夠真正瞭解並獲得政府提供的協助。
   剛才衛生署報告,照目前疫情掌控情況,我國可望在六月十日至二十
  日從WHO旅遊警示區除名。錫除了對各部會尤其是衛生署,於此次SARS
  抗疫大作戰中所做的努力,表達感謝與肯定之意外,並請衛生署等盡全
  力防治疫情,希望以於六月十日從WHO旅遊警示區除名、六月三十日從
  感染區除名為努力目標。至於解除旅遊警示後的相關重建工作,除了社
  會重建與醫療、公衛體系的改革,並預防未來SARS再度發生時的及時應
  變處理之外,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振興經濟,包括了對受損重點產業(如
  觀光、航空)的復甦計畫、七百八十四億的擴大公共服務與公共建設方
  案的執行、五百億SARS特別預算相關計畫的執行等,都要好好規劃立即
  全面啟動。另外,未來也應就國家形象加強宣導,讓國際社會瞭解台灣
  已從SARS風暴中恢復。原來規劃的招商及觀光計畫,都要及時的展開。
   為及早因應SARS風暴後的振興經濟相關重建工作,請林副院長立即召
  集相關部會成立「後SARS重建委員會」籌備小組,由經建會負責幕僚工
  作,研議並規劃今後相關的重建計畫與配套措施|包括金馬地區的紓困
  及小額貿易轉型等。
報告事項
一、本院主計處編具「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截至四月底執行情形
  」,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依據主計處資料顯示,以前年度歲入保留數五、三七八億元
       ,截至四月底止,待執行數為五、二七二億元,其中釋股待
       執行數為五、二0四億元,國庫資金調度倍受壓力,請各相
       關主管機關積極加強執行,並請主計處追蹤列管,適時提報
       預算及釋股執行情形。
    (二)本院所屬各機關本年度資本支出預算及以前年度保留資本支
       出,截至四月底止執行率為百分之七十六,為近三年來最高
       者,惟執行數占可支用預算數之百分之二十三,則未較以往
       年度為高,仍請各機關繼續加強執行,其中執行率未達百分
       之六十者,亦請各主管機關首長,嚴加督導,加速執行。
    (三)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執行率未達
       百分之六十者,業經敘明為各項固定資產購案尚在辦理採購
       所致,但仍須積極加強辦理。
    (四)明日就是端午節,也是民間趨邪避疫保平安的日子;錫除先
       祝福全國同胞佳節愉快,身體保持健康外,在SARS疫情趨緩
       的同時,政府現階段的重要任務就是提振國內經濟景氣,趕
       走經濟寒冬;針對本年度尚有SARS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及公
       共服務擴大就業及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之追加預算,合計
       一、二八四億元,亦請各機關確實積極有效執行,達到振興
       國內經濟景氣之目標。
    (五)為有效掌控九十二年度各項預算之執行,以加速經濟之復甦
       ,自下(五)月份起,請主計處每個月提出預算執行報告。
二、本院人事行政局陳報「國民大會人員協調安置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洽悉。
   院長提示:
     本院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國民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協助國民大會虛
    級化後其人員的安置,在此除感謝承辦機關人事行政局的努力外,
    也感謝各機關的協助與配合,使安置相關作業能如期於今年五月二
    十日前完成。
三、外交部函以,我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間醫療合作協定業經
  換文續延效期三年,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原住民委員會擬具「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經陳政務委員其南等
  會同審查修正為「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尊重原住民族的意願,保障原住民族的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
       的空間,不但是世界各國人權發展的主流,也是我國憲法增
       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所楬櫫的精神。 總統與原住民族簽
       署的「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中,亦強調承認
       原住民族自然主權與推動原住民族自治的精神。原民會為具
       體呈現原住民族的自治理念,建構其自治制度,研擬「原住
       民族自治區法」草案,逐步落實推動,無論就政府展現施政
       績效或對原住民族權益的維護而言,均具有劃時代的重大意
       義。
    (二)原住民族實行自治,將是我國推行民主政治有史以來的重大
       里程碑,為落實政府保障原住民族的自治權,請各部會積極
       協調配合,並通盤檢討主管的相關法規,以營造原住民族的
       自治環境;並請原民會加強宣導、溝通與說明,有效凝聚共
       識,使本法案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此外,請原民會積極協
       助各原住民族研擬自治區條例,期能早日實現原住民族自治
       。
二、財政部擬具﹁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修
  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修正為第三十七條及增訂第三十九條
  之一條文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智慧財產權保護攸關我國經濟成長及國家的競爭力,並影響台灣
    整體國際形象。為進一步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本次「海關
    緝私條例」修正草案,採取提高罰鍰的重罰方式,對於不法業者以
    虛報方式矇混出口者,罰鍰上限由三萬元修正提高至一百萬元;且
    對報運進、出口貨物,及郵遞或旅客攜帶的進、出口貨物,有侵害
    智慧財產權行為者,明定處罰貨價一至三倍罰鍰,並沒入其貨物,
    將能有效遏阻侵害智慧財產權的不法行為。請財政部及經濟部儘速
    擬具上述法案執行的配套措施,另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著作權法」
    立法院已一讀通過,上述二法請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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