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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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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六五七次院會決議

日期:88-11-25

院長提示:
  一、九二一大地震對台灣地區造成了不小傷害,所幸影響不大,今年第
   三季經濟成長率仍達五﹒一%,較去年同期的四﹒二%為高。而且十
   月份進出口均創歷年單月新高,可見民間消費與投資都已復甦。依據
   各項資料估計,今年經濟成長率仍可達成五﹒五%的計畫目標,顯示
   國內經濟已恢復到過去穩定中度成長的情況,讓我們對經濟的總體表
   現深具信心。只要政府與民間共同繼續努力,災後重建工作加速進行
   ,相信明年經濟成長率將可達到預估的六%以上。
  二、金融自由化是全球的趨勢,國際間資金的流動比商品的貿易更大更
   快,為了因應開放資本自由進出的趨勢,必須做好準備工作。當年新
   加坡走向金融自由化時,就制定了完備的法令規章,建立了有效率的
   管理監理制度。二、三十年下來,新加坡金融中心的實力,已逐漸取
   代了香港的地位。因此,自由化既是大勢所趨,整套的金融監理制度
   、綿密的法規及嚴格的執法等機制就應先建立起來。尤其加入WTO
   在即,在入會前的談判中,我們做了許多承諾,如果相關的防火牆未
   能及時建構完成,屆時外貨、外資蜂擁而入,一旦財經金融秩序遭到
   破壞,對我們的傷害將是立即而鉅大的。財經等部門應即以嚴肅的態
   度,再重新檢視一下,入會的準備工作是否均已完妥。其次,入會後
   如發生訴訟案件,亦應由專業法庭審理,才能掌握時效,做出正確的
   判決。法務部應洽同財經部門積極準備。

 報告事項
一、本院衛生署函送我與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簽署之瞭解備忘錄
 ,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外交部函送我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簽署之農業技術合作協
 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擬具「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草案,經酌予整
 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
    (一)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抵減
      率、地區、....」。
    (二)第五十條修正為「緊急命令規定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額內發
      行公債或借款及其支用,得繼續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但仍應補辦預
      算。」
  院長提示:
    九二一震災的緊急救災、安置工作已告一段落,今後應著重於重建
   工作。如何建立完善的重建法制體系,攸關此項工作的成敗。經建會
   在極短時間內提出本草案,誠屬不易,經建會江主委及各部會相關同
   仁的辛勞與努力,值得感謝。下面並提出幾點看法:
   (一)災後重建工作經緯萬端,日前核定的「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
     」,已規劃出重建的藍圖與方向,本暫行條例的制定,係推動工
     作綱領的重要法律,二者相輔相成,希望各級政府發揮團隊精神
     ,全力以赴,順利推動各項災後重建工作。
   (二)本草案內容與內政部主管事項較為密切,未來於立法推動及執
     行協調上,請內政部負責主導,並請經建會儘量予以協助。另為
     有效統合行政資源,本草案第五條已賦予各級政府重建推動委員
     會之法源依據,請內政部先行妥善規劃重建推動委員會之組織,
     及其與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間之配合,以利重建計畫的規劃審議
     。
   (三)本條例有關租稅減免、獎勵民間參與及簡化行政程序部分的配
     套措施,財政部、內政部、經濟部、工程會及環保署等相關部會
     應於今年十二月底前研擬完成,以落實推動。
   (四)本條例的制定有其任務性與急迫性,已列入立法院本會期優先
     審議法案,請內政部、經建會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程序,另
     須制定新法及增修訂法案部分,亦請相關機關儘速依法定程序辦
     理。
   (五)為結合政府與民間發揮整體重建力量,使民眾了解災後重建工
     作的內涵與措施,積極參與重建工作,並增進對政府施政的信心
     ,民間諮詢團建議制定災後重建白皮書確有必要,請經建會會同
     相關機關辦理。
二、內政部擬具「災害防救法」草案,經蔡政務委員兆陽等審查、劉副院長
 兆玄協調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第三十三條中之「重建委員會」修正為「重建推動委員
     會」。
  院長提示:
    九二一大地震造成台灣中部地區重大傷亡與財產損失,部分人士乃
   對現行災害應變體系及緊急應變能力提出一些批評和意見。現在救災
   工作暫告一段落,內政部經深入檢討災害處理狀況,並參考美、日等
   國家立法例及體制,研擬本草案,希望澈底改進現行災害防救體系有
   關法制面及執行面的缺失。劉副院長、蔡政務委員及參與研擬的學者
   專家及工作同仁都非常辛勞。我們所處的地理環境無法避免天然災害
   ,相信本法實施後,必定能將天然災害的損失降至最低。本草案已列
   入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法案,希望內政部好好協調,俾能順利完成
   立法。
三、國防部擬具「兵役法」修正草案,經陳政務委員健民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內政部擬具「兵役替代役法」草案,經陳政務委員健民等審查修正為「
 替代役實施條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為配合國軍「精實案」的實施,解決兵源過剩問題及因應社會需求
   ,秉持「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
   平」三項原則,規劃實施「兵役替代役」制度,是一項契合社會脈動
   的前瞻性政策,不僅符合時代潮流,亦可提昇政府公共服務能力。
    今天,內政部依照劉副院長所主持的推動委員會,就替代役之定位
   、役期、類別、服役人數及經費編列權責等問題討論獲致的決議,研
   擬本草案,並經陳政務委員健民費心審查,使這個新制度的法案得以
   順利完成。下列幾點意見請有關機關參考:
   (一)實施替代役首重國防安全,由於國防安全係國家生存與發展的
     根本要件,兵役制度的實施與改革,一定要審慎考量國防安全為
     前提。因此,內政部每年擬訂替代役需求人數時,必須會同國防
     部作周詳縝密規劃。
   (二)替代役制度的實施,一定要公平、合理,絕對不可造成民怨。
     現在距離預定實施時間為期不遠,內政部應即依照前述推動委員
     會決議,擬具實施計畫報院核定,並就本法及實施計畫規劃的內
     容建立完整的配套措施,作為實施的準據。
   (三)八十九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的替代役役男五千人,可依其類別
     優先投入九二一震災受災地區服務,參與災區重建工作。
   (四)為使民眾瞭解替代役規劃的意義及內容,內政部應透過傳播媒
     體或其他方式,加強宣導、溝通,以利替代役制度的實施;新聞
     局並應協助內政部做好相關的宣導工作。

 任免事項
一、院長提議:本院新聞局局長程建人另有任用,應予免職;任命趙 怡為
 本院新聞局局長。
 決議:通過。
二、院長提議:本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林中斌另有任用,應予免職;特
 任林中斌為本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鄭安國為本院大陸委員會副
 主任委員。
 決議:通過。
三、院長提議:外交部常務次長歐鴻鍊另有任用,應予免職;任命林基正為
 外交部常務次長。
 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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