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提示:
一、從本院工程會「擴大內需方案」公共投資部分截至八十八年五月底推
動情形報告可以看出,自今年年初起,各項公共投資的執行率持續攀昇
,顯示各部會確實相當積極的推動本方案,應予肯定與嘉勉。本(八十
八)年度即將結束,各機關務必把握時效,作最後的衝刺,尤其「追加
預算」辦理的都是最重要的項目,而為各界關注的焦點。年度結束時,
如執行率未達預期目標即追加預算的九成時,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者
外,將依規定處罰。希望各落後主管機關克服困難,加強執行。
二、早年民間熱心人士捐地以其孳息做為助學之資(即所謂學產地),義
行可風,但多年來亦衍生不少問題而無法解決。類此與民眾權益切身相
關的問題,如能儘早設法協調解決,必可紓解民怨,獲得肯定。希望各
級公務人員都要以「深受付託」的心情,為民服務。
報告事項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報「行政院各部會承受臺灣省政府業務之組
織法規及編制表審查結果」及「臺灣省政府組織員額調整計畫書總報告」
,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各機關應依審查結果,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法制作業;
調整計畫書總報告並由院分函各機關照辦。
(二)有關港灣技術研究所未來定位問題,目前仍以改隸運輸研究所為宜
,俟第二階段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調整時再作全盤規劃。
院長提示:
關於臺灣省政府組織員額之調整,萬長必須指出下列幾點:
1、省府員工,移撥中央者有官等職等之保障,轉調地方者將協調考
試院放寬考試、任用之限制,另辦理專長轉換訓練以利省府員工轉
任新職,退休、資遣人員尚有優惠辦法,在在均顯示相關機關辦理
本案時,對省府員工的權益已極盡保障之能事。目前的各種疑慮,
純然是心理上的障礙,只要主管機關剴切說明當可化解。
2、我們實施地方自治四十餘年,現在因為行政層級精簡而調整臺灣
省政府的組織,我們就要藉此機會同時將中央與地方的分工明確釐
清。民國九十年一月起回歸地方制度法後,中央委託地方辦理的事
項就應有委辦的辦法,並考慮到地方的人力與經費配合能力;地方
有權決定地方自治事項,除依法外中央不能隨便干預。因此在這一
年半之內,研考會等相關機關與省政府應密切檢討協調,做好權責
分工的工作,使地方制度益趨健全。
二、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函送「強化經濟體質方案具體措施辦理情形八十八
年六月(第三次)檢討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本報告准予備查。請經建會近期內邀集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就方
案中所列各項具體措施、檢討報告所提檢討建議,以及各主辦機關
建議延長或暫緩辦理各項措施等,重加檢討修正,連同今後擬採之
後續措施,一併彙整報核。
院長提示:今年年初以來,我國工業生產、貿易、金融等逐漸活絡,景
氣也逐步復甦,顯示我們推動「擴大內需方案」及「強化經濟體質方
案」等措施,已產生預期效果,但我們不能因此而稍有鬆懈,即以韓
、泰等鄰國這兩年來的經改成果,就頗值我們借鑑,希望各機關繼續
加強推動各項後續工作,確保我國經濟的競爭優勢。其中涉及增修法
律部分,應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以利各項措施的落實推動
。
三、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及巡視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
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四、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報「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辦理情形檢討報
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加強老人安養服務工作中,鼓勵民間設置老人福利機構是很
重要的一環,目前內政部在不影響公共安全並兼顧受託老人需要的情
況下,已盡量放寬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等法令,希望內政部加強輔
導尚未立案的六百餘家老人安養機構,使其合法化,以應社會之需。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及暫行編制表草案,經吳政務
委員容明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由院發布施行,並函立法院查照;該府原暫行組織規程
另行由院公告廢止。
修正之點:
(一)第五條五、社會及衛生組增列「(三)辦理臺灣省急難救助
基金之管理運用事項。」以下序號遞改。六、公共事務管理組
(二)修正為「辦理本府及協助各縣(市)安全防護及動員準
備事務等事項。」增列「(三)行政院交辦之公共事務管理事
項。」
(二)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仍保留由臺灣省政府照
現行之任務編組方式辦理,毋需列於暫行組織規程中。
院長提示:
(一)精省的工作開展以來,各相關機關以溫和漸進的方式,堅定不移
的信念,推動相關工作,其間各相關機關及參與同仁亦遭受不少批
評與阻力,大家都能相忍為國,同心協力,使精省作業能順利進行
。萬長要對這些同仁的辛勞與委屈,表示感謝與慰勉之意,吳政務
委員審查本案、趙主席費心安撫照顧省府員工,均值感謝。
(二)依第二階段精省作業之規劃,七月一日起內政部等十六個部會的
中部辦公室將正式掛牌運作,希望各部會對其中部辦公室,在業務
上應儘量授權,以簡化行政程序,俾利民眾洽公;在人員上不分中
央與地方,都是國家的公務人員,應一視同仁,才能凝聚共識,同
心協力;在公務的推動上如有困難,可即就近向省政府趙主席請益
,尋求協助,如需報院解決者,請劉副院長負責協調。
(三)精省後,臺灣省有財產移轉為國有。關於中興新村、光復新村及
黎明新村等地區的規劃應用,請財政部作整體考量,並請經建會、
研考會、臺灣省政府及相關機關配合,使國家資源獲得最有效的運
用。
任免事項
一、院長提議:任命蕭峰雄為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決議:通過。
二、院長提議:臺灣省政府秘書長陳武雄另有任用,應予免職;任命陳武雄
為本院農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
決議:通過。
三、院長提議:臺灣省政府因組織調整,該府民政廳廳長陳進興、地政處處
長許 松、兵役處處長王仲超、勞工處處長黃癸楠、住宅及都市發展處處
長林宗敏、消防處處長柯欽郎、物資處處長張麗堂、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
委員謝金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文來,均應予免職,並自民國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