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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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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二六次院會決議

日期:90-03-21

院長提示:
  一、經濟部「新竹地區水源供需及寶山第二水庫工程計畫」報告,洽悉
    。本計畫係為穩定新竹地區民生與高科技產業之用水需求,對於國
    家經濟的發展甚為重要,經濟部應積極辦理,務必如質提前完成。
    至於擬由本工程計畫項下經費,支應協助地方建設一節,原則同意
    依經建會審議結論辦理,請經濟部再詳予檢討,視政府財力,就其
    需要性及急迫性,依工程性質納入相關水利計畫項下核實檢討辦理
    。新竹縣竹市三線道路改善所需經費,同意於本計畫項下先行墊支
    ,並請主計處協調交通部及新竹縣政府籌編經費歸墊。
  二、三月十八日核三廠發生喪失廠內外交流電源的事故,是二十餘年來
    最嚴重的一次,台灣社會剛經歷了一場非常激烈的核能爭議,因此
    ,此事若不能周延、謹慎的處理,昭公信於全民,則專業的問題恐
    怕又會變成意識型態或情緒性的對立。為了杜絕各界的憂慮與質疑
    ,特指派國科會魏主委組成七人專案調查小組,召集國科會所延攬
    的專家學者三人,環保署、原能會和經濟部各指派一人,於二週內
    完成調查報告報院。
     台灣的核能發電不只是經濟問題,也不是意識型態問題,而是兩
千三百萬人生命安危的問題。有關核四的興建與否,本院主要的顧
慮原因之一便是「核災發生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尤其是核電廠
的意外事故,不只是可能發生在設計上的問題,也常常會因為人為
或意外的因素所致,此次核三廠的核能事故,正印證本人的顧慮並
非杞人憂天。建立非核家園的終極目標,在本院的努力下,已與立
法院獲得共識,請經濟部繼續努力朝此方向規劃,以期在充裕的電
力供應條件下建立非核家園。
     本次事故引起社會高度關切,除前述專案小組的調查外,經濟部
及原能會亦應繼續詳實調查,檢討事故發生原因,研擬防範措施以
防事故再發生,如有人為疏失,應追究人員失職責任,台電的管理
尤應加強,以杜外界疑慮。除了核三外,對於核一、核二亦應立即
全面進行安檢,提出防範計畫,另針對未來核四加入運轉,請原能
會會同經濟部及地方政府擬具一套緊急應變計畫,以確保安全。
     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核子事故緊急處理法」
草案,應列為優先審議法案,請原能會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
  報告事項
一、本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中美雙方簽署之「中子散射研究合作協定」,請
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九十年度「行政院列管案件進度雙月報」
(九十年一月│二月)」,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根據研考會報告顯示,九十年度由院列管計畫九十五案中,截
至二月底止執行進度落後案件即多達三十三案,其中落後超過
一%者有十案(占一0‧五三%),目前年度才開始,執行情
形即如此不理想,請主管機關務必加強改進,落後幅度較大者
,尤應儘速研擬因應對策,趕上進度。
   (二)今年全球經濟持續低迷,國內產業受到波及,民眾普遍感受景
氣不佳,本院為刺激國內市場景氣,創造民眾更多就業機會,
特別推出「八一00|台灣啟動」擴大內需專案。但要使這項
專案發揮效果,必須靠每一項計畫落實的推動,以及管考單位
發揮協調解決問題的功能。在此拜託各位首長帶動全體同仁共
同努力,希望今年各項列管計畫工程招標及採購作業都能在上
半年完成,每項計畫預算執行都能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時
為落實推動此項專案,讓「八一00|台灣啟動」的標識深植
民心,希望新聞局及各部會加強宣傳,讓全民感受到政府全力
以赴提振經濟的決心。
   (三)本案公文時效統計資料,請各部會參考,對於各項案件辦結率
較低及待辦案件偏高之部會,請相關首長督促所屬檢討改善。
  討論事項
一、本院主計處編具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請核轉立
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高雄市政府提到,南部地區不景氣,失業率偏高,而追加預算時
未能將南部的需要多加考慮,確有瑕疵。但預算係由各機關提出
計畫與需求,經本院核定後再予納入。據瞭解,高雄市政府此次
所提計畫,部分本院尚未核定。因此,編製預算的作業體系無論
是經建會、主計處或地方政府,都有值得檢討改進之處。由於本
追加(減)預算必須儘快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即將開始籌編的
九十一年度總預算,各機關都能把這些缺失確實改正。
二、內政部擬具「土地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有惠等審查
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請張政務委員有惠再邀集經建會、陸委會等機關協商後提會。
三、內政部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次再修正
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有惠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併案審議。
   院長提示:
     本修正草案內政部除應儘速協調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外,並應積
極會商相關機關研擬配套措施及協助地方政府建立審議機制,以
落實執行。
四、財政部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經鍾政務委員琴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金融改革是本院今年相當重要的施政項目之一,其目的不僅在消
極地除弊,解決逾放與不良金融機構的問題,而且更要積極地興
利,建構良好的金融環境。財政部所擬「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
,係斟酌當前實際需要及金融產業發展趨勢而訂定,可因應金融
市場自由化、國際化之發展趨勢,有助於擴大金融機構經營規模
、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之國際競爭力,並強化金融之合併監理,亦
可提供金融機構經營型態之另一選擇,符合業界之殷切期盼,應
是本院金融改革相當重要的興利措施,請財政部協調立法院儘速
完成立法。
     本法案之相關子法及各項配套措施,請財政部儘速預為研擬、規
劃,並多聽取專家、學者及業界意見,俾期具體、周延、可行,
以妥適規劃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之運作及管理機制。俟本法案完成
立法後,可儘速發布施行,使我國金融市場邁入金融新紀元。
五、財政部擬具「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經鍾政務委員
琴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送請本院財經小組審議後於下次院會再議。
六、本院體育委員會擬具「高爾夫球場管理條例」草案,經黃政務委員榮村
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由於台灣地區幅員狹小,土地資源有限,而高爾夫球場所需用地
極為廣大,球場之設立,又往往涉及山坡地的開發、水土保持、
生態保育及環境保護等諸多事項,攸關人民權益,影響至為深遠
。所以,中央各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應確實做好高爾夫球場的管
理與督導業務,俾能提供民眾健康的運動休閒環境。
七、內政部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
員有惠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淨化選風,革新選舉制度,健全民主政治發展,是我們一貫努力
追求的目標。本修正案針對政黨內部提名作業如有「搓圓仔湯」
或賄選行為者,增列應加以處罰的規定,不僅可建構完整掃黑法
制,形成綿密的法網,使黑金無所遁形,而且有助於政黨政治的
良性發展,請內政部會同法務部全力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程
序,並加強宣導。
八、交通部擬具「港務局設置及監督條例」草案、「交通部組織法」第四條
、第七條修正草案、「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修正草案及「交通部航政
局所屬分局組織通則」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市港合一」政策,是 總統競選的政見,目的在建立中央與
地方共同參與商港決策,共同分享經營成果的商港管理體制
。交通部秉持此一理念,研擬制定、修正「港務局設置及監
督條例」草案等四個法案,當能有效提升我國國際商港競爭
力及強化航政公權力。
   (二)本案四個法案已於政務會談獲得共識,今天院會通過後,請秘
書處迅即函送立法院優先審議,請本院國會組、交通部積極與
立法院溝通,列入優先法案,希望於本會期內完成立法程序。
   (三)交通部成立航政局後,原航政司主管之空運及氣象等業務,即
失所附麗。交通部考量變動幅度最小原則,擬在航政局設立後
,將航政司精簡更名為「海空運司」,航政司現有部分人員十
七人,應連同預算移撥航政局。俟「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
」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通過後,再依照「政府再造」
原則處理。
   (四)請研考會協調立法院儘速優先完成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員額二法
之立法程序,及早推動政府體制的改造。
九、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
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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