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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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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2877次院會決議

日期:93-02-18

院 長 提 示: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第二八七七次會議   一、三二0和平公投是台灣第一次的全國性公民投票,具有建立歷史典範的重大意義。為落實主權在民,政府辦理公投,應該積極促進人民的參與,一切以便民為最重要的考量。有關公民投票的選務推動,全體公務人員應以寫歷史的莊嚴心情,謹慎將事,全力以赴,務必使第一次公民投票圓滿成功。 為了讓人民積極參與,方便投票,在民主國家,公民投票經常與全國性大選合併辦理。台灣過去雖然沒有舉辦過全國公民投票,但同時舉辦數項公職人員選舉,則有許多成功的經驗,譬如民國七十八年的台灣省立法委員、省議員及縣市長選舉,即是在同一個投開票所內一同領票,一同投票的先例。所以,在同一投開票所內,一併領取總統大選選票及公投票的作法,不僅符合人民投票的習慣,也是促進人民參與的最好方式。選務機關也應該基於過去合併辦理數項選舉的經驗,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於投票日當天儘速完成各項開票、計票工作,不容有任何疏漏或遲延。 外界有要求總統大選與公投分開場所進行「分隔領票、分隔投票」的看法,我們認為這不僅違反選務慣例,浪費公帑,也妨礙了人民的參與,並違反了公民投票的基本精神。錫堃在此要誠摯呼籲,政黨切莫因為一時的政治考量,製造障礙,妨害人民行使公投的基本權利,對台灣的第一次公投形成惡例及遺憾。 根據公民投票法的規定,本院是三二0和平公投的主管機關,各級選委會則是辦理機關,因此,本院對於三二0和平公投的圓滿成功,責無旁貸。雖然本院所提出的「公民投票法」草案,原來是以中選會為主管機關,但是既然立法院審議時改以本院為主管機關,基於依法行政的立場,以及對推動公民投票的歷史使命,本院自當挑起此一艱鉅的任務,指揮監督各有關機關,全力辦好三二0和平公投。外界有部分人士未能了解「公民投票法」的規定,錯指本院不當干預選務,本院除深表遺憾外,有關機關應清楚對外界說明,以消弭誤解。    二、目前可以說是媒體領導民意的時代,政府的各項施政作為除本於專業考量外,更應積極加強宣導措施,以避免民眾對政策的誤解。以今(十一)日輿情報導吳憶樺交付案為例,外交部即應以問題導向,想在前面、做在前面,以免小事變成大事,有損政府形象。 三、總統大選將至,在野黨立法委員往往把立法院的總質詢時間當做助選的舞台,提出有失風度的質詢,並透過媒體傳播及製作問政錄影帶等方式,企圖對政府造成負面的影響。希望各位首長備詢時,不但要強力的為政策辯護,並且注意不要配合其演出,以免其助選的伎倆得逞。   報告事項 一、本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署會銜陳報「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及防範措施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為了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的入侵,「中央防治重要動物傳染病因應小組」已經啟動,由胡政務委員及農委會李主任委員每週召開小組會議,請相關部會及各縣市政府透過小組會議保持密切聯繫及良好互動,並依據各次小組會議決議,積極辦理各項防範措施,以保障國人健康及產業發展。 (二)為了保持我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的非疫國,對檢出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的養禽場,採取高規格的撲殺清場措施,事屬必要。請農委會針對檢出的養禽場,提供低利貸款等輔導措施,並宣導依規定進行復養;對於撲殺所產生的大量家禽屍體,也請相關單位務必妥適處理。至於部分縣市轄內沒有垃圾焚化爐,無法進行家禽屍體焚燬一節,請環保署協調有焚化爐的鄰近縣市支援配合,以避免衍生環境保護的相關問題。 (三)以目前台灣禽類所流行的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來看,我國民眾並無感染的立即危險。但是檢視國際疫情歷史及世界衛生組織所提出的警告,仍請衛生署加強進行流感的監測、檢疫、抗病毒藥劑準備、疫苗施打、治療等各項防治作為,以確保民眾的健康及安全。 二、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具「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九十二年度執行績效檢討報告暨九十三年度「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草案),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九十二年度「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全年整體預算執行率為九十四‧一二%,達到九十%的預定執行目標,成效良好,對於各部會相關同仁的努力,本人在此要表達感謝與嘉勉之意,並請各部會依照相關規定予以敘獎。此外,對於各專案小組協助主辦機關排除困難,使得工程能夠順利進行,甚具成效,相關人員亦請給予獎勵,以資鼓勵。 (二)公共建設的推動,對於刺激景氣、促進經濟發展及降低失業率將產生明顯的效果,為了使往年良好執行績效得以延續,工程會所擬九十三年度「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請各部會積極配合辦理,以提升執行績效,減少預算保留情形。 (三)為了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各部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務必加強查核與督導,並且對民眾通報工程案件應即時處理、改善與追蹤,以提升民眾對於公共工程的滿意度。請各部會依照「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擴大辦理,以全面提升工程品質。 三、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陳報「擴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根據報告顯示,本計畫截至二月四日為止,完工案件約有四成,整體進度雖然超前,但距離三月底完工期限僅剩一個多月時間,仍請各部會加強推動執行,並請各主辦單位將進度落後的案件,每週向首長簽報改善的作法及改善情形,尤其未及於九十二年年底發包,經專案報院核准保留預算的案件,更應該突破困難,確實推動。 (二)地方執行的計畫中,部會預算達成率低於三成以下,且待執行金額超過十億元以上的機關,包括原民會、經濟部、農委會、文建會,請每週追蹤檢討推動進度,並自二月二十五日起,於院會中就施工進度及預算達成率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經郭政務委員瑤琪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九二一大地震時,由於法令的不健全,影響整個的救災行動。為了彌補法令的不足,國內第一部專屬處理災害的法律「災害防救法」乃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制定公布,對災害預防、搶救及應變體系建立了基本的機制,有助於提升政府和民間防災意識及應變能力。今天內政部為了更精進及強化救災的機制,參考了過去相關災害案例處理經驗以及美國、日本防災的成效,提出本修正草案,至為重要。 (二)處理重大天然災害或突發的災難事件,貴在速度及精確度,這也是考驗政府危機處理能力的重要指標。本次修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建構一個有「前瞻性」、「彈性」、「效率」及「機先防制」的災害防救體系,並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將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與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整併,不但釐清了相關的權責與分工,簡化行政程序、鬆綁相關法令,同時參考了「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等的立法精神,建立不受「公共債務法」限制的災害防救經費等籌措機制,以因應特殊重大的災變事故。錫堃在此特別要向郭政務委員費心的審查,內政部余部長及相關同仁的辛勞,表示感謝之意。 (三)防災與救災是政府重大施政要項,救災屬緊急應變措施,政府已經有組織體系並累積多年經驗,但防災是持續性、整體性的工作,未來各機關在推動國土規劃和國家建設的時候,應該將防災的概念和研究成果落實在各項計畫當中。另外,建立全民防災觀念及教育宣導至關重要,請本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加強推動社區防災工作,提升社區居民的危機意識與防救災能力,減少災害損失,並增強居民對社區的認同、凝聚社區共識與力量,朝向永續家園而努力。請內政部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加速完成立法程序,並儘速訂定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以利落實執行。 二、教育部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經陳政務委員其南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近年來,由於全球性「族群意識」的復甦,以及人權理念的發展,國際社會愈來愈重視各地區原住民族的生存、尊嚴與福祉,多元文化教育也成為各國少數民族教育政策的潮流與趨勢。台灣是一個多元民族文化的社會,憲法增修條文特別強調國家應該肯定多元文化,並依照原住民族的意願,對其教育文化予以保障及發展。我國在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公布施行了「原住民族教育法」,今天教育部為了更進一步推展並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的保障與發展,爰特別提出本修正草案,除了對於原住民族教育的內涵有更周全的定義與分工以外,更依照原住民族的意願,將原住民族學校擴充至整個教育體系,而對於原住民學生的照顧與輔導,也擴展到大專學生層級,對於原住民族的教育權益,將有更多的保障,請教育部及本院原民會與立法院各朝野黨團溝通協調,爭取支持,以期早日審議通過。未來,教育部及本院原民會應該更積極配合國家的整體政策,推展原住民族教育,以開拓原住民族發展的新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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