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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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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025次院會決議

日期:96-01-24

院長提示:
民國96年1月24日第3025次會議
一、中央政府96年度總預算案早在去年的8月就送請立法院審議,迄今已經超過5個月,而根據預算法的規定,必須在去年的11月通過,12月由總統公布,今年1月新的年度一開始就可以實施。現在已經1月下旬,但立法院卻因為在野黨主席個人的堅持,把爭議性的法案「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放在第1案,以致於上會期在紛擾中落幕,是4個會期以來通過法案最少的一個會期,甚至依法應在去年11月通過的中央政府96年度總預算案,也是有史以來第一次沒有通過,使得新興的計畫無法推動,政府的運作也相當困難。根據統計,如果總預算案慢一個月通過,國內生產毛額(GDP)就會下降0.25到0.3個百分點,許多政府要推動的、要補助地方的,需要經費運作的計畫,都無法執行,嚴重影響國家的發展,也會讓失業率上升,令人十分憂心。所以除了要讓人民知道預算案沒有通過所造成的困難,進而讓各界支持本院的期待,同時也特別呼籲立法院儘速召開臨時會,把總預算案列為第1案,能夠趕快通過,讓政府好做事,讓我們為人民做事的決心和努力可以貫徹。

二、另一件令人憂心的是國務機要費案的發展。我國憲法第52條明文規定,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憲法這樣的規定,國內外也都是如此,以維護國家元首職權的運作及國家元首的身分地位。但本案的發展,已經對總統依據憲法享有的職權、國家機密外交的運作,產生相當大的衝擊,尤其我與邦交國或無邦交國的互動往來、建立關係,所涉及的機密與困難不言而喻,因此對於本案產生的憲法爭議,本人已明白表示支持執政黨立法院黨團提出的釋憲聲請,同時也認為憲法第52條的規定,是對總統地位與職權的保障,這是國家憲政運作所必需,非關個人的私權,本人相信,釋憲案的提出,應該可以得到國人的認同。本人也注意到法務部在85年曾經函示「若有人對總統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對此類案件應以依憲法一時無法進行偵查為理由,由內部暫時報結,俟總統卸任後,再行分案偵辦。」施部長擔任檢察長時,偵辦當時在任的李前總統時即是依此辦理,但現在作法好像與此不同,滋生爭議。法務部依其組織法明定主管行政院的法律事務,對於檢察官偵查之個案雖然沒有指揮權,但對於全國檢察事務應一體適用事項,本應有通案的監督權,因此請法務部就檢察事務有紛擾或分歧之處,基於主管全國檢察行政事務的法定權責,儘速聲請釋憲。

報告事項
一、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陳報「強化預警機制、金融監理及公司治理之措施:以力霸為鑑」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力霸案的發生,不但能讓我們藉此檢視國家發展中所面臨的問題,也考驗著我們行政團隊的能力、決心、魄力及效率。在大家的團結合作下,目前事件雖已控制住,但大家仍不能掉以輕心。之前本人提出處理此一事件的三個方向:第一是穩定金融秩序;第二是要讓損害減少;第三是檢討與改進,包括制度及作為的改進,請相關部會持續辦理。
    (二)金融弊端累積2、30年,盤根錯節,經過政府這幾年的努力,金融改革已略見成效,不過,我們仍需要更大的決心與魄力,去面對政治上的壓力,民意代表及不肖業者勾結各方勢力的反撲與阻力,所以面對力霸案,我們不諱疾忌醫,也正是政府強力改革的契機。本報告已就相關問題提出檢討,但希望相關部會能繼續更透徹更深入的再就各個面向檢討改進,如產業、金融如何分離,使其各專本業,減少可能的弊端,或是加強行政、司法部門乃至各機關間的聯繫,以及時掌握相關訊息等。
    (三)亞太固網的財務不透明,凸顯出通訊傳播產業財務監理制度的欠缺,在相關法律未修正前,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強化對通訊傳播產業相關資訊的揭露與財務稽核能力之措施,以維護消費者、股東及員工的權益。
    (四)銀行法第48條雖然尚未完成修法,但金管會已於昨日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公布了中華銀行等3家被接管銀行,呆帳達1百萬元以上之客戶資料。所以除了再呼籲立法院儘速通過銀行法第48條修正草案,讓其他銀行惡性重大的呆帳可以公布外,金管會也應對於惡性重大的呆帳戶,尤其如涉有不法者,能有辦法做更有效的處理。
    (五)力霸事件對周邊產業乃至其上、下游產業及員工的影響,請經濟部、勞委會等相關部會要妥慎因應,首長要站在第一線並組成專案處理小組,密切注意情勢發展,務必在第一時間處理問題,以保障員工及相關產業的權益。危機就是轉機,希望各部會通力合作做好相關工作,也請副院長主持的財經小組,藉此通盤檢討各個面向的問題,讓我國的金融市場、產業秩序能更健全。

二、「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審議通過法律案分析」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立法院本會期已在紛擾中結束,所通過的貿易法、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存款保險條例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等,對產業發展、金融改革及智慧財產之保護有相當效益,應予肯定。但遺憾的是,本會期通過的法案不但最少,且相關配套措施未能同步通過,衍生很多問題;而本院送請該院審議的法案尚有146項未完成,每案均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包括本人一再呼籲攸關500餘萬眾多勞工權益的「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法」,業已延宕1年多,對勞工們及全民的影響極為重大,這些影響勞委會應該要讓社會明瞭。本人深切期盼立法院能儘速通過各該法案。
(二)至於已經三讀通過之法案,主管部會應即進行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並詳為宣傳,以利推動。而尚在審議中的法案,主管部會應該隨時注意其審議情形,如有偏頗之虞時,即應以國家整體發展為最大考量,盡力向立法委員及社會大眾說明、勇於爭取支持,讓法案的制定能更為周延。
(三)立法院本會期的表現,相信國人都有目共睹,而且甚為憂心。為利政務的推動,我們要再次呼籲,請立法院儘速召開臨時會,以儘速通過中央政府96年度總預算案及其他重大法案。

三、經濟部函送與秘魯財經部投資促進局簽署之合作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法務部陳報「因應亞太洗錢防制組織來台評鑑之作為與建議」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此次亞太洗錢防制組織評鑑團來我國,就我在國際間防制洗錢的作為進行評鑑,具有重大意義及影響,因此,請各相關部會積極配合其評鑑行程,儘早備妥相關資料及法規等,協助提供佐證,並說明我國精進作為,妥適回應,而我國也將在今年7月派員前往會員大會接受提問,展現我國遵循國際標準的決心。同時藉此機會,也請法務部提出國內不法人士、集團掏空銀行,透過洗錢方式將錢移到國外等的不法行為,讓國際瞭解,進而能夠共同研議提出因應或改善措施,共同防杜洗錢行徑。
 
討論事項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陳交通部所擬「交通部組織法」第6條、第12條、第21條修正草案及函請廢止「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經林政務委員逢慶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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