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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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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0三次院會決議

日期:91-09-11

院 長 提 示:
一、外交部分別就「台蒙互設代表處」、「歐盟在台設立代表處」及「歐洲議會
  友我決議」三案所提報告,洽悉。其中關於台蒙互設代表處一案:
  (一)我與蒙古互設代表處,是外交上的一大進展,未來雙方之交流可回歸
到正常化的基礎上,對雙方而言皆具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二)我在蒙古設立據點,不僅限於發展台蒙關係;蒙古臨近中亞之地理位
置,對於日後我與遠東、西伯利亞及中亞諸國發展經貿關係或人員交
流亦將大有助益。
  (三)各相關部會應對我與蒙古之學術、文化、觀光、經貿、勞工等交流事
     項,積極著手進行,以增進我與蒙古之實質關係;至於拓展我與中亞
     諸國之關係,各相關部會宜儘早規劃,循序辦理。
     關於歐盟在台設立代表處一案:
  (一)歐盟將來台設立代表處顯示歐盟重視發展與我國關係,也是對我發展
     民主、自由、人權成就之肯定。
  (二)請外交部持續密切掌握歐盟設處進度,並提供歐方所需之必要協助,
     務期歐盟執委會能於本年底前來台設處。
  (三)有關歐盟未來代表機構應彰顯所具官方性質及提升我駐歐盟代表處地
     位及待遇等,仍請外交部全力向歐盟方面積極爭取。
     關於歐洲議會友我決議一案:
  (一)歐洲議會九月五日通過有關呼籲中共撤除對台軍備及學習西方民主制
     度、促請歐盟加強與我國關係、支持我國參與國際組織及肯定我國在
     亞太區域安全所扮演角色等決議,殊屬難得,顯示我自由、民主成就
     ,以及經貿的實力,獲得歐洲民意的普遍支持。
  (二)決議中尤以促請中共應撤除所有台海沿岸飛彈及逐步解除該地區軍備
     之主張,更凸顯歐洲民意對於中共近來在台海沿岸加強軍備、破壞區
     域和平的憂慮,請外交部切實依照所擬行動方案積極推動,促請國際
     社會正視此一問題之嚴重性,並呼應歐洲議會的決議。
  (三)另請本院新聞局全力配合外交部,加強辦理本案國際宣傳事宜。
二、葉政務委員及郝署長率團參加在南非約翰尼斯堡舉行的地球高峰會,剛才分
  別報告了此行的過程,不管在議題掌握或外交突破上,均獲致具體成就,所
  有與會團員之辛勞殊值肯定。政府團與民間團在地球高峰會中所形成的夥伴
  關係與經驗傳承,彌足珍貴,也是政府與民間夥伴關係的良好示範,希望以
  後能多循此一模式辦理。
  有關本次代表團在高峰會期間所獲致之結論,包括提高再生能源之比重、水
  資源管理及生物多樣性之強化等議題,均應透過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之機制落實執行。
  從本次代表團所進行的雙邊會談及整體表現可以看出,永續發展可以作為我
  國實質外交的推動重點,未來應積極結合外交與永續發展議題,透過政府與
  民間力量的結合,推動綠色外交。
  此外,對於永續發展,錫還有一些看法。永續發展觀念的提出已有十年,
  但是部分政府機關在施政上仍有與此相違背的情事發生,各部會對永續發展
  要有正確的觀念。例如,全台灣道路的行道樹約有三分之一的種植是不符合
  生態保育方式,且能夠種活的大概只有三分之二。有些機關種植很多成本偏
  高的草本花卉,然歐美國家卻少見需時常更換草花的現象。他們的校園和公
  園大多是綠地一片,不像我們種的是麒麟花、非洲鳳仙等草本花,一、兩個
  月或三個月就得換植,這很耗費金錢。其實種植多年生植物,尤其是木本,
  只需施肥及定期修剪,就可兼顧生態維持美觀。其次,談到水的問題,人民
  用水、用電有沒有節約觀念,都是我們要加以檢討的,這也是為什麼在挑戰
  二00八的國發計畫特別要把「水與綠」列為十項計畫之一的原因。整個國
  發計畫的核心價值,其實就是「以人為本,永續發展」,所以十個計畫都與
  永續發展有相關,且永續發展委員會也是因此而改組。對於綠建築,內政部
  營建署應該加強推動,如果政府相關部門能以永續發展的觀念推展綠建築,
  則每棟蓋出來的房子都是綠建築,都能節省能源,那該有多好。又例如在教
  育方面,永續發展的觀念落實在課程裡究竟多少,這在十年前開始做和現在
  才開始做,其間就相差很大,但是如果現在再不做好,那麼五年、十年後還
  是不會好,所以至少現在就應從國小、國中、高中開始做,否則,再過三十
  年也不會改善,凡此都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報告事項
一、交通部函送「中美氣象預報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議第十四號執行辦法」,請
  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該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與菲律賓科學技術資訊局簽
  署之合作協議,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三、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報「加強辦理集中採購靈活運用政府採購法發揮採購
  效益」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關於加強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各項措施,請工程會會同各相關機關積極推
   動,使各機關彼此間有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能夠儘量以集中方式
   辦理,以增進採購之實質經濟效益。另各機關辦理採購,對於現行政府採
   購法在採購程序上所提供之多項彈性機制,也應適時採用,使採購作業更
   能夠符合採購案件之特性或實際需要。
(二)關於本案之執行績效,請工程會擬定管考報表格式,由各相關機關據以將
   配合「辦理情形」及「執行效益」﹙須包括與過去執行績效之比較﹚資料
   ,每半年提送該會予以彙整,並請該會與本院主計處及本院研考會檢討分
   析後提院會報告。
討論事項
一、法務、內政兩部分別擬具「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及「政黨法」兩草
  案,分別經許政務委員志雄、葉政務委員俊榮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
  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政黨法草案第十七條修正為「公務員及教育人員不得於工
     作時間、場所或運用公有資源從事政黨活動。」(第一項)並增列「
     依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者,不得從事政黨活動。」(第二
     項)
  院長提示:
    政黨應以匯聚民意,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然而我國過去歷經長
   期戒嚴,國家與政黨之間未能嚴守分際,政黨不符實質法治國原則所取得
   之財產,長久以來備受各界非議。監察院九十年四月六日的調查報告指出
   ,過去各級政府將國家財產以無償贈與、轉帳撥用等方式,移轉給特定政
   黨,有違法律實質精神,且已在人民及政黨之間,形成不公平的差別待遇
   ,顯與憲法第七條黨派平等精神相違背,並多次來函要求本院確實澈底清
   理。本院身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自應積極處理,責無旁貸。
 今天院會通過「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及「政黨法」二個草案
   ,其目的就是要還原歷史真相,重建政黨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二者環環
   相扣,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在此,錫除要對許政務委員、葉政務委員
   密集費心的審查,內政、法務兩部相關同仁的辛勞表示肯定與嘉許外,以
   下幾點意見,請相關機關參考辦理:
(一)推動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絕不是為了特定政黨立法,而是
   要對歷史、人民負責,不應模糊了本院為建立長遠政治秩序、規劃設計符
   合民主憲政宏規的意義與焦點。至於「政黨法」是對政黨進行合理規範,
   確立政黨行事分際,讓政黨財務更加透明,建立政黨內部民主機制。因此
   ,希望法務、內政兩部擬具說帖,加強對外說明,並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
   團溝通協調,全力推動立法,做好相關配套措施,為臺灣的政黨環境奠定
   優質的競爭基礎。
(二)為處理政黨不當取得的財產,未來本院將成立「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
   會」,任務繁重,有關其組織及會務運作事宜,法務部應立即會商研考會
   、人事局等相關機關著手研擬「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
   相關作業規定,為啟動處理黨產工作做好萬全的準備。
(三)為建構完整的陽光法制體系,澈底改革、扭轉現存的政治文化,還給人民
   一個真正乾淨、清明的政治空間,後續相關配套法案,例如制定「政治獻
   金管理條例」等,內政部等相關機關仍應持續加強推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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