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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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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07次院會決議

日期:101-07-19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1年7月19日第3307次會議
一、關於臺南市賴市長所提「公共債務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亟待完成修法,據瞭解,其中「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仍在財政部研議中,「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雖已交付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惟因各方意見分歧,尚未通過,因此,在即將舉行的立法院臨時會能否列入,尚待本週末的談話會和立法院王院長及朝野黨團溝通的結果再決定。法案如果能在委員會有詳細的討論會比較周延,不過賴市長的建議我們會列入考慮,儘量協調。
二、今年上半年我國對外出口呈現負成長,有媒體報導可能會因此影響我國今年的經濟成長表現,事實上,我們早已關注此一現象,今年初政務會談即安排相關的重要議題,經濟部並因應短期出口問題提出「振興出口調整措施-101出口龍騰計畫」,除了短期作為外,中長期方面,我們則將持續推動產業轉型,包括三業四化及傳統產業的維新等措施,以因應國際經濟景氣的變化。此外,請管政務委員中閔督導的「國際經濟景氣因應小組」,儘速研擬刺激經濟及讓民眾有感的因應對策,俾在最短時間內能對國內經濟有所助益,維持我國經濟之穩健發展。

報告事項
一、文化部陳報「文化創意產業輔導策略」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文化創意產業一向被視為「第四波經濟」推動的力量,文化的創造力,不僅是生活方式的顯現,也可以是經濟產值的源頭。文化創意產業為政府積極推動的新興產業之一,雖然其經濟規模較小、資產價值較難認定,性質有別於一般成熟發展的產業,但文化部仍展現企圖心,設定目標在2016年文創產業產值破兆,為能如期達成目標,尹政務委員啟銘建議做好分階段的規劃、以及黃政務委員光男建議做好市場調查等前置工作,均請文化部參考納入,再逐步擬訂輔導的策略。文創產業涵蓋範圍廣泛,文化部尤其需要加強跨部會的合作並結合地方政府的力量來共同推動。
(三)在文創企業逐步朝向產業化發展的過程中,資金的挹注不可或缺,如何協助並解決文創企業與創投業連結上的問題,以創造、提升文創產業的產值,允為文創產業能否成功的關鍵,本院爰在文化部5月20日成立後,特別借重尹政務委員啟銘過去在產業方面的經驗,就文化創意產業這部分請其協助督導,希望尹政務委員在搭橋的工作方面能多多提供協助。
(四)目前世界各國也都致力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如何與國際接軌,以吸納國際經驗,並進而帶動產業的群聚效應,包括經建會、經濟部等部會均努力推動相關的投資案,如美國知名動畫公司Rhythm & Hues(R&H)於去年進駐高雄市,除了高雄市政府的配合外,經濟部工業局亦扮演極為重要的推手,請經濟部能將相關經驗提供各部會分享,所有的產業發展及引進更多的投資案,中央跨部會與地方政府的合作是很重要。
(五)根據報告中對臺灣文創產業發展優劣勢的分析,我們存在著人才流失及智慧財產權侵權的威脅。在維護智慧財產權方面,經濟部、國科會、張政務委員善政都能提供相關的協助;人才流失的問題,除請文化部積極因應留才外,並請教育部持續推動與文化創意有關的學程,加強文化創意產業人才的培育。
(六)黃政務委員光男、教育部蔣部長、內政部李部長、原民會孫主委、臺中市胡市長、臺南市賴市長及胡發言人等所提意見,包括文創產業與都市及在地元素結合、文化基礎工藝的保存研究,以及文化產業是否擇定重點發展類別等,均請文化部作為積極輔導文化創意產業的考慮因素,「臺灣創意」(Created in Taiwan)、「臺灣設計」(Designed in Taiwan)、「臺灣製造」(Made in Taiwan)這是我們希望達到的目標。
二、法務部陳報「當前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與策進」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過去在修正刑事訴訟法時,比較重視被告的人權,此雖重要,但也不應忽略被害人的權益,這也是人權保障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重點,社會公益團體、婦女團體也非常重視此一課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經過兩次修正以後,已擴大保護適用對象,不僅包含本國人,也包含在我國遭受犯罪被害之外國籍人士,值得肯定。關於有人倡議國人於境外遇害也要列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一節,請法務部再審慎考慮,因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制的理論基礎是「國家責任」與「屬地主義」,亦即政府有責任提供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故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如在我國境內發生被害事件,我們都要提供一個被害人保護機制;若在國外發生被害事件,基於「屬地主義」,此並非我政府的責任,但被害人仍很值得同情,法務部等應該透過國際場合,呼籲各國建立「屬地主義」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以保護其境內之本國人及外國人。
(三)感謝法務部及所屬各地檢署在保護犯罪被害人方面的努力,尤其犯罪事件對被害人所造成生理上、心理上的傷害,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始可能復原,相關工作涉及層面很廣,包括司法檢察、警政、醫療、社政等機關,請法務部持續洽商相關機關,落實「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之執行,協助被害人儘速走出傷痛,不因犯罪被害而受到長期重大的影響,並適時宣導,讓社會大眾知道有這樣的方案及機制,才能落實法律的精神所在。
三、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陳報「原住民族語言的發展與保存」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外國的雜誌曾報導,全世界約有近7,000種語言,其中50%~90%會在本世紀間消失,其主要原因有二,一為使用者少,二為可能消失的語言大多沒有文字,很難保存。所以語言本身也需要有進步與簡化、進化的過程才能存續。
(三)臺灣原住民族語言有14族42個方言別,是我國重要的文化資產,也是研究南島語族的重鎮,近年來原民會在語言推動組織、教材編纂、師資、族語學習及推廣使用方面花費很多精神,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為進一步搶救瀕危語別,營造更具活化機能的族語環境,立意甚佳,在保存語言方面,可以利用現代科技來幫忙(英國即有成功的案例),但要振興一種語言則有它的困難度,如果不能把它變成生活上溝通的常用語言,在表達運用時能與使用者內心的情感產生震動與連接,要推廣或振興的難度就比較高。原民會可以請教育部在學校教育方面配合設法來推廣原住民族的語言,讓學齡兒童或青少年能夠把一個語言學會、活用,可能對語言的保存乃至振興才有機會。
(四)臺南市賴市長建議平埔族中之西拉雅族認定為原住民族問題,原民會正在研議中;客委會李副主委提到語言拼音的問題,事實上,我們現在的拼音很多只是符號不同,概念其實完全一樣,如果能夠把拼音符號一致化,或將現有通行的注音符號加以補充,當有助於各種不同語言的保存或發揚。
四、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洲辦事處科學及研究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褒揚故溫興春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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