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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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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117次院會決議

日期:97-11-06

院長提示:
民國97年11月6日第3117次會議
一、昨天晚上臺北晶華酒店發生群眾非法集會包圍並造成衝突的事件,嚴重傷害我們的國家形象,行政院一向主張「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因此,對於人民合法集會遊行的權利和表達言論的自由,政府會依法保障,但對於違法的暴力行為則要給予嚴正的譴責。
昨天執法單位經過長達數小時的柔性處理,充分展現對多元意見的包容,然而現場的違法行為仍然不斷發生,執法單位最後不得不強行驅離。我們除了要呼籲民眾理性看待這次的江陳會談,也要求民進黨負起在野黨應有的責任,和平理性的表達訴求,不應鼓動暴力,破壞全民辛苦建立的民主法治價值。
海基、海協兩會的這次會談,除了恢復兩岸制度化協商機制,也具體簽署了海運、空運直航、通郵及食品安全等四項攸關民生福祉的協議,對全民有利,也符合臺灣民眾的期望,沒有任何一項有損我們的主權。在野黨鼓動群眾,撕裂臺灣社會,以暴力、不理性的行為來從事抗議,應該受到強烈譴責。
政府同意民進黨舉行遊行活動,就是充分尊重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作法,期盼民進黨能信守承諾,負起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表達不同意見的責任,政府各有關單位一定會澈底維護公權力,貫徹執法,取締任何不法的行為。

二、各機關辦理的「臺灣製造˙尚讚」系列活動,目前僅規劃到年底,請新聞局儘速協調各機關評估,如果辦理的成效不錯,可以延續到春節。目前規劃的活動內容多以農產品的促銷、吃的方面為主,其實臺灣還有很多很精采的產品,諸如陶藝、電子、時尚及遊戲產業等等,後續的活動可以朝此方向採由上而下規劃,請新聞局與相關部會協商,並由其發揮創意,希望藉由這些活動帶動臺灣製造產品的買氣,提振景氣。

報告事項
一、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陳報「98-101年促進就業方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受到全球性金融風暴的影響,國內景氣低迷,本案的推動尤顯重要,務請各位首長設身處地,將心比心,深切體認到失業對一個家庭造成的衝擊及影響,如能適時提供工作機會,不但深具意義,也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所當為。希望大家將本案當成重要施政來重視,照規劃立即進行,為振興經濟、活絡景氣、創造就業機會共同努力,也請經建會嚴格追蹤考核辦理進度。
(二)本方案規劃了多項短期促進就業措施,希望各位對此能有新的思維,也就是說,這類短期工作並不是湊數的急就章,而是我們有很多事情都需要短期的工作來協助完成,如果以長期聘僱的方式進用人員,不但受限於現行的人事法令,也不能無限制的膨脹,可是工作的需求是層出不窮的,短期工作非常多樣,各部會如果每年規劃具體有意義的工作項目,適時提出短期工作計畫,就能具體做出一些成果,讓參與短期就業的人不但能領到薪水,也能從中得到成就感。至於所需經費,除依規劃由各部會公務預算或主管之相關基金支應外,如確有必要,可申請動用第二預備金。

二、交通部函送「臺美氣象先進資料同化與預報模式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議第4號執行辦法」,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三、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我與法國國家研究署簽署合作協定之附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本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郵政協議」及「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請鑒核案。
決定:「海峽兩岸郵政協議」及「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予以核定,送立法院備查;「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及「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准依同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予以核定,並依第95條規定送請立法院決議。
院長提示:
(一)今年6月海基、海協兩會復談,兩岸重啟制度化協商機制,為兩岸關係的良性發展開啟新的一頁。此次大陸海協會陳雲林會長率團來臺舉行第2次江陳會談,順利簽署4項協議,不僅是歷史上重要的一刻,也象徵60年來的兩岸關係將從停滯、倒退,再度往和平共榮的方向前進,本人在此要對所有參與會談及協助維持秩序的工作同仁,表示慰勉及感謝之意。
(二)這次兩會完成了4項議題的協商,海空運的直航及郵件合作,將可大幅縮減兩岸人貨往返的時間及成本,兩岸食品安全建立制度化的處理機制,則可大幅提升食品安全,維護國人健康。這4項協議都是攸關民生的重要課題,完全與政治議題無涉。
(三)為落實執行4項協議,並掌握時效,後續行政配套措施,請交通部毛部長及衛生署葉署長儘速完成規劃,並請陸委會賴主委向立法院妥為說明。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草案,經高政務委員思博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內政部函請撤回前送立法院審議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同意撤回。

三、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草案,經朱政務委員雲鵬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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