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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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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四三次院會決議

日期:90-07-18

院長提示:
  一、上次院會討論通過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蔡政務委員
另建議於修正案第四十條增列第二項及修正第三項條文。其書面建
議請人事行政局另行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後,再提院會討論。
  二、即將舉行的「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已經順利召開二次籌備會議
,確定五大議題,其題綱正由本院經建會會同相關部會積極彙整中
,請負責各相關議題之主辦部會,能就每一議題研擬至少兩項重大
、具突破性之政策建議,提交與會人員透過跨黨派協商討論,形成
共識,以利未來有效執行,開創經濟發展新局。
  三、由於立法院下一會期可審議法案的時間十分有限,因此,對於在施
政上具有急迫性及時效性的法案,有及早加以規劃推動的必要。本
院經邀集經建會及研考會就各部會所期盼優先通過的法案作通盤的
考量後,初步預定提列的法案可分為:因應施政迫切需要、配合行
政程序法而修訂及配合精省而修訂三大類,其中第一大類因應施政
迫切需要的法案,共有九十六項(請本院秘書處將其明細分送各部
會),包括具時效性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等七十四項法案、屬於預算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算案」等八項法案、及加入WTO的「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等十四
項法案。為把握時效並使優先審議法案能順利完成立法,尚未報院
的法案,應儘速報院審查,並於立法院開議前送請審議。各部會就
所主管的法案應事先備妥說帖,主動積極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及立
法委員加強溝通;屬於加入WTO及配合行政程序法而修訂的相關法
案,請經建會及法務部分別予以協助,同時也請研考會對於各法案
的推動進度加以列管。
  四、監察院來函,邀請本院副院長率相關部會首長於九月十日(星期一
)上午九時三十分列席該院委員會,就九二一大地震後二年來,政
府對防災、救災、重建相關工作執行成效及尚待改進之處,提出專
案報告,項目包括:(一)各機關對監察院所提糾正案、函請改善案
之改善處理情形;(二)各機關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向監察院專案
報告,監察委員所詢問事項之辦理情形;(三)各機關重要事項專案
報告等,並接受委員詢問。
     本案除已以院函轉知各部會,請首長確實依函示事項督導所屬辦
理外,當日並請各機關首長親自出席。
  五、加速推動公共建設及擴大公共投資方案中,本院列管一億元以上公
共建設計畫二八0項,預算五千多億元,截至本年六月底之預算支
用比為八一%,尚未達到本院規定上半年應達八十五%的目標,包
括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本院衛生署、文建會、農委
會、勞委會、環保署、體委會及臺灣省政府等十一機關,請各該部
會確實檢討改善,全力趕工。
     執行進度的考核應賞罰分明,重賞重罰。對於執行進度九十%以
上的績優人員,本院已核定獎勵方式,給予五萬元獎金;執行進
度九十五%以上的績優人員,可記功嘉獎並優先升遷;至於執行
進度未達七十%的人員,應依規定懲處,請本院研考會、工程會
及人事局研擬具體辦法,確實考核。
     八千一百億元公共建設執行率的高低,是社會公評最重要的事項
,必須全力以赴。部分機關執行率固然超過八十五%,但預算支
用比卻未達八十五%,尤其經濟、交通等部負責辦理大部分的公
共建設,如能提高支用比,必能拉抬﹁八一00﹂的執行率。此
外,部分計畫預定的支用數,在上半年僅占全年度的百分之三十
幾,下半年六個月的支用比,如要達到預定的百分之六十幾,顯
然是項嚴苛的挑戰,而必須加倍的努力,希望各機關認真落實執
行。
  六、台鐵於本(九十)年三月十二日於台中站發生列車翻覆事件,造成三
人死亡三人受傷,三月二十七日新竹香山間列車出軌,四月十一日
基隆隧道內、四月二十三日雙溪附近之電車線故障,及本次竹南造
橋間車廂翻覆事件,造成四十三位旅客受傷,總計從今年三月到今
天,四個月內發生五次事故,出事頻繁,不但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
損失,對政府形象也造成極大衝擊。台鐵應自即日起,動員所有人
力,對軌道、隧道、橋樑、車輛等行車設備作總體檢查,並對各項
工作項目,研擬修定工作手冊,嚴格要求員工確實依照辦理,全力
作好行車安全工作,以提升服務品質。至於本次事故受傷乘客,交
通部應予妥善照料,對事故原因,台鐵務必認真檢討並追究責任,
交通部亦應痛定思痛,確實檢討。
  七、潭美颱風來襲,本院雖立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嚴加防範,但仍造
成七一一水災高屏地區的嚴重災情,俊雄於七月十四日率同相關部
會首長實地勘查,對於各級政府能發揮同舟共濟、不分彼此的精神
    ,相互支援與協助,特別是參與救災的警、消、環保人員等及國軍
    官兵連日的辛勞,表達由衷的感謝與慰問之意。蔡政務委員清彥所
    作「潭美颱風七一一水災災情、支援狀況及復原作為報告」除准予
    備查外,下列幾點意見請大家務必特別注意辦理:
(一) 此次潭美颱風造成高雄地區停電,台電公司未能於預定期限七月十
    三日晚上十二時前全面恢復供電,造成民怨。水電是民生最基本的
    需求,颱風等天然災害過後,各主管機構務必本著人溺己溺的心情
    ,排除萬難,搶在最短的時限內予以恢復,在搶修的同時,也要加
    強與受災民眾的說明與溝通,請經濟部督導台電公司等機構確實辦
    理。
(二) 為對受災居民財產及精神損失予以救濟,除請地方政府依規定發給
    災害救助金外,中央已決定援象神颱風之例發放特別救濟金,死亡
    者每名十萬元,重傷者每名五萬元,住屋全倒者每戶十萬元,住屋
    半倒者每戶五萬元,住屋遭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致財物損失影響生
    計者每戶二萬元,請內政部督導地方政府迅即辦理實地勘查,並從
    實核發。
(三) 此次颱風高屏地區農業損失雖未達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標準所規定一
   億元以上才能辦理紓困貸款、二億元以上才能辦理現金救助的標準,
   但仍請農委會專案處理。
(四) 目前正值颱風豪雨季節,對於雨水下水道及排水系統,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加強檢查與維護;部分配電系統設於大樓地下室,極易
   因淹水而故障,請內政部研究高樓配電室裝設位置,以降低因淹水損
   害供電系統之可能。
(五) 請國防部支援環保署及衛生署做好垃圾清除及消毒防疫工作,以防
   止疫病發生。
  報告事項
一、財政部函送我駐瑞典台北代表團與駐台北瑞典貿易委員會簽署之「避免
  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及巡視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
  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三、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行政院列管案件進度雙月報」(九十年
  五至六月),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政府面對當前的經濟情勢,正致力推動公共建設方案來提振景
氣、創造就業機會,有效紓解國內失業問題,惟依據研考會報
告顯示,目前落後案件持續增加,恐將影響政策成效,請主管
部會務必詳加檢討,除因天候因素難以掌控外,諸如「行政作
業」、「規劃設計」及「招標作業」等落後因素,應儘速研擬
因應對策,並參酌本院管考機關所提管考建議,落實執行,趕
上進度。
   (二)訴願案件關係人民權益至鉅,然依限辦結比率卻明顯偏低(六
八‧三六%),各機關應探究原由並加速清理積案。
四、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報「機關公文電子交換推動現況」,請鑒核
案。
  決定: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經濟部擬具「能源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
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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