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行政院會議

:::
行政院第3237次院會決議

日期:100-03-10

院長提示:
民國100年3月10日第3237次會議
臺中市發生大火 ,造成9人死亡,12人受傷,請中央相關部會要盡全力,從法律等各個面向思考,該修正或充實的法律要積極研議,另外也請人口密集、經濟活動較頻繁易形成公共安全問題的各縣市(尤其是5個直轄市),加強公共安全的維護。目前各縣市已設有治安會報,請各縣市政府考量另行成立公共安全會報,或與治安會報合而為一,以強化治安及公共安全問題。同時也希望縣市長都能親自主持該會報,以加強督導公共安全問題。另外,請內政部做好準備,隨時督導協助各縣市政府進行必要的聯合稽查行動,並請法務部必要時指派檢察官協助參與稽查。

報告事項
一、內政部、法務部分別陳報「臺中市哈克飲料店(PUB)火災事故檢討」及「臺中市夜店火災重大傷亡案件」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此次火災事故,造成9人死亡、12人受傷的慘劇,令人非常痛心。依內政部所提檢討報告,這次事故突顯出商業登記規範、建築物違章、飲酒店設置於住宅區、公共安全檢查和公共場所容留人數管制、業者進行明火表演及將隔音泡棉當裝飾品而非耐燃建材等問題,各級機關主管單位必須痛定思痛,對於釀災的業者及疏失的公務人員應嚴加追究責任,絕不寬貸。並請法務部督促檢調機關全力偵辦本案,儘速偵結,對業者是否違法及公務人員是否涉嫌瀆職應嚴查嚴辦,給國人明確的交待。
(三)內政部已從法規、執行及使用面檢討提出因應對策,包括將室內明火表演、隔音泡棉耐燃限制等納入法規管理、研議公共場所容留人數管制、監督地方政府全面進行各類場所公共安全檢查等,請務必落實辦理。
(四)有關本案之詳細責任、釀災原因,及各項失職人員之懲罰、嚴辦違法釀災的業者等,已分別由臺中市政府、內政部、法務部及其所轄臺中地檢署進行深入的調查,而監察院亦將依法進行調查,希望這些調查能還原真相,找出原因,並且亡羊補牢對於全國各公共場所的合法與安全一定要做全力的補救,以保障全體國人安全。
(五)請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迅速組織有效而全面的聯合稽查小組,先就相關都會區進行類似場所的各種公共安全聯合檢查,對於確保消費者安全的各項目都要深入確實的查察,不能因任何外力的介入而受到干擾。此外,請臺中市政府及相關單位積極協助罹難家屬處理法律及相關問題。面對此一令人痛心的不幸事件,必須從中央政府的法規面、地方政府的執行面,以及業者營運方式及守法等各個面向分別做深入的檢討處理,同時也要呼籲國人在做各類消費時,應注意自身的安全,慎選安全的營業場所。

二、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陳報「當前總體經濟情勢及重要經濟課題」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根據主計處最新統計,我國99年經濟成長率達10.82%,為民國76年以來最高,由於基期已高,加以全球經濟存在諸多風險(如北非和中東緊張局勢升高、國際油價攀升等),為確保我國今年經濟繼續穩定成長,請相關機關密切關注國際油價、糧價變動的趨勢,審慎因應。
(三)未來內需(包括投資及消費)對於亞洲國家經濟成長之貢獻將愈趨重要,相關機關除落實全球招商、提振民間投資,以及掌握新興國家內需擴大之商機,積極拓展出口外,亦應致力於促進產業升級及發展知識型服務業,帶動薪資成長,並落實各項改善所得分配措施,提升民眾消費能力。
(四)根據報告中主計處的統計顯示,雖然2011年的民間投資預估將超過2兆元,但因2010年民間投資基期已高,因此,實質成長仍為負1.81%。經建會決心將此一負數轉為正數,目前正熱烈推動全球招商活動,希望各部會兼顧工作上的需要考量參與招商團隊的層級,可以的話就如經建會的建議提升到次長級,以利後續工作的推動。另外,有意赴高雄投資者面臨的土地問題,除了特定農業區不應輕易變更外,閒置土地或對農業生產並無重大影響的土地,請相關部會配合地方政府,給予更多的協助,以提供適當的土地做更有價值的利用,帶動地方經濟發展。觀光事業也能促進經濟發展,去年來臺觀光人數超過550萬人次,希望今年還可以再增加,因此,我們除了將來臺大陸觀光客每日限額由3千人增加到4千人,也積極推動大陸觀光客自由行,這都將成為經濟上的動能,請各單位能夠全力配合進行。總之,我們要在各方面積極努力,包括進出口、內需、民間投資與消費等,都能維持應有的動能,持續帶動經濟成長。
(五)臺南市賴市長所提中南部民眾的平均收入相對較低,民生物價上漲對其衝擊較大,我們除了繼續推動相關措施,全面提升經濟,希望所得分配趨於合理外,也請經濟部等機關加強物價穩定措施。至於油價,因為油價凍漲將帶來難以預估的風險,不宜輕易實施,但緩漲是有必要的,第一階段將由政府與中油公司共同分擔二分之一的漲幅,消費者分擔二分之一,如油價更趨嚴峻,再由政府及中油公司共同分擔漲幅的三分之二,消費者則承擔三分之一。如此,不僅政府承擔的風險較能掌握,也較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也請主管機關儘速擬訂大眾運輸的補貼政策(包括計程車及客運),於適當時機付諸實施。
(六)有關「幼托整合」的問題,未來0至2歲屬托嬰業務,仍由內政部主政,2至6歲的幼兒教育將統由教育部負責,教育部可運用閒置的教室作為幼托整合的施教場所,並加強溝通說明,希望對私立幼托機構的營運衝擊能降至最低。

討論事項
一、財政部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經尹政務委員啟銘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修正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
增列草案第24條第2項:「前項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
(二)現行稅制對房地短期移轉之稅負偏低,容易助長投機行為,引發部分區域的房地價格不正常上漲,社會大眾感受不佳;另社會大眾對高額消費並未負擔應有之稅額亦有負面觀感,這些政府都必須正視並妥適處理。本草案僅對特定貨物及勞務加徵一定稅額,對於絕大多數一般社會大眾之正常交易並無影響,符合量能課稅原則,而且所徵收的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挹注於社會福利支出,具有改善所得分配的社會意義,請財政部積極協調立法院朝野黨團,儘速完成立法程序。財政部李部長及相關同仁擬訂本法案,殫精竭智,廣諮博詢,特此表示感謝。

二、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瑩雪等審查整理竣事,擬由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去年9月間,法院幾起性侵幼童案件的判決,與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有很大的落差,引起輿論一片譁然。今天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僅加重性侵害犯行的刑度,也將「違反意願」要件刪除,有助於法官在性侵害案件的審判上,更能確保被害兒童、少年的權益。請法務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儘速完成修法。

三、本院人事行政局簽陳考試院所擬「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擬由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由院與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
行政院建議條文草案第66條第2項修正為:「前項運作機制由行政院、司法院與考試院定之。」

四、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梁前政務委員啟源等審查修正為「森林法」第56條、第56條之1、第56條之4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交通部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修正草案,經范政務委員良銹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六之一、內政部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瑩雪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為配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施行,本院前已請各機關澈底檢討所主管的法令與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期使相關法令制度更能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因此,兩公約對犯情節重大之罪並未禁止死刑,本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修正草案,刪除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得科處死刑的規定,但對於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等嚴重影響治安的犯罪行為,仍然維持死刑,不僅沒有違反兩公約的規定,對國人望治心切的期待,及反對廢除死刑的意見,也都能兼籌並顧。至於「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7條等2項修正草案,也都是本於上開原則加以檢討修正,請法務部於各該法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後,會同各主管機關妥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並適時對外澄清,俾儘速完成修法。
(三)有關外傳歐盟有部分人士對我近日執行5名死刑犯槍決表達遺憾,並揚言取消我國歐盟免簽證一節,事實上,歐盟予我免簽證之前,也瞭解我國並未廢除死刑,歐盟成員的英國、法國及德國都經過多年甚至超過百年的努力,才達成廢死的目標,目前美、日等國家也還維持死刑的執行。因此,為落實馬總統「人權治國」的理念,我們將逐步減少唯一死刑的法律,但對於某些窮凶惡極、人神共憤的罪行,仍要有死刑的適用,以符合絕大多數國人的期待,並維持社會治安與健全國家發展。

六之二、國防部擬具「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6條、第17條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瑩雪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六之三、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347條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瑩雪等審查整理竣事,擬由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之四、中央銀行、法務部會銜擬具「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瑩雪等審查整理竣事,擬由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