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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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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七八次院會決議

日期:91-03-20

院長提示:
一、有關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之四百三十三項重送法案,尚有二0四項未經院
會審查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請相關部會積極檢討報院。另為落實 總
統所提政見,請研考會追蹤列管各部會執行程度,以符民主政治外,復
請該會就 總統競選政見的落實情形,擇期向錫簡報。
二、最近發生的澎湖七美鄉東湖村長事件,空警隊、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等之
處理過程並無疏失,惟空警隊於接獲民眾報案電話的回答方式及服務態
度如能再予改善;即能減輕媒體對此一事件之負面報導。請各部會務必
督促所屬以此為鑑,加強為民服務的態度。
三、為落實政府改造工作,相關部會已積極推動若干政策,如電子化政府的
執行。 總統一再強調,「地方能做的事,就讓地方政府做」,惟中央
政府依然未能跳脫傳統思維的窠臼,弱化地方政府的角色及功能。以前
幾天全國治安會議內政部所提的臺南鹽水爆竹工廠爆炸案專案報告為例
,僅提及中央部會之檢討措施,並未檢討地方政府的權責及功能。爾後
遇到問題,應落實先垂直後水平思考之觀念,先考慮地方政府那裡可再
強化,中央政府那裡可再授權,再考慮中央政府各部會之配合。請研考
會配合政府改造計畫,邀集相關機關就可以下放及委外的業務,加以檢
討,並研議如何減少行政程序之蓋章,例如以章數減半為目標,俾有效
簡化行政流程。
四、有關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留置規定問題,請許政務委員志雄召集內政
部及法務部等相關部會進行協調溝通。

  報告事項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送「電子化政府入口網辦理情形」,請鑒核
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目前政府各部門正如火如荼地進行政府改造的工作,很多人提到
   政府改造都會提到國會改造、行政組織及人力精簡,惟建立一個高效
   率的服務機制才是改造成功的契機。電子化入口網辦理情形,可說是
   政府改造的第一炮,政府各部門一定要落實推動政府電子化的工作,
   使政府成為一個負責任、高效能、有應變能力的政府,並請研考會就
   預訂目標加速辦理。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及巡視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
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三、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九十一年度「行政院列管案件進度雙月報
」(一至二月),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對各部會推動各項建設的辛勞表示感謝外,並對列管計畫進度超
前或符合的機關表示肯定,另請執行進度落後之機關加強辦理,期於
原訂時程內完成。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
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依內政部之預測,二0四0年國內老人人口占所有人口數四分之
一,而截至本(九十一)年二月底止,全國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已超過
一百九十八萬人,佔人口總數的百分之八.八五,這正代表我國已進
入高齡化社會,而人口老化的速度也是其他先進國家的兩倍以上,這
是必須積極面對的問題。保障老人基本福祉,是政府當前重要的施政
方針。
為照顧老人的經濟生活,內政部九十一年度預算已編列一六0億
元,預定於本年一月一日起發放,日前立法院朝野已大致達成共識,
除同意在不增加政府財政困境下,一致支持本院儘速發放老人福利生
活津貼外,也要求本院在一週內將法案送立法院審議,由立法院朝野
各政黨在一個月內協商審議通過;今天本院已經通過內政部所提報「
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希望能在兼顧社會公
平正義及避免福利資源重複配置的原則下,讓老人福利生活津貼順利
發放。請內政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說明溝通並爭取支持,俾儘
早完成修法程序,但是本院仍將充分尊重朝野協商的機制,也願意表
達最高的誠意參與協商,共同解決相關的問題。
老人福利生活津貼發放,袛是維持老人的基本經濟生活,為增進老人
福利,安定老人生活,提升其生活品質與尊嚴,未來仍應儘速規劃實
施國民年金制度,建構完整的老人保護網絡,加強老人安養服務,充
實老人照顧人力資源,強化醫療及社會福利設施,同時應配合國土規
劃推動老人社區,並鼓勵老人參與各項終身學習及志願服務工作,讓
他們積極參與社會繼續貢獻所長。
最後,除了政府所規劃的老人津貼及國民年金制度之外,請內政部也
秉持「地方可以做、中央不做,民間可以做、政府不做」的原則,協
調相關機關,研擬促進銀髮族產業的適當獎勵政策,透過各種可能的
財稅及金融工具,將照顧長輩的事情當作一項重要的產業來發展,這
也可以幫助國人就業並促進經濟發展。
二、內政部等機關前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等五十六法案,未能於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立法,經重行
擬具各該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警察教育條例」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警械使
用條例」第十三條修正草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之一、
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貨交
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八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管理外匯條
例」第五條、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會計師法」第八條修正草案、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學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高級中學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學校
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職業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專科學校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更生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犯罪被害
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土石採取法」草案、「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來水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商標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九條修
正草案、「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商業登記法」第八條修正草案、「中央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六條修正
草案、「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漁業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植物
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工安全
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
「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條
修正草案等五十四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兩法案
,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內政部等機關前為執行精省作業,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修
正草案等十一法案,未能於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立法,經重行擬
具各該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修正草案、「信用合作社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國庫法」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公庫法」第二條修
正草案、「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度量衡法」第二條修正
草案、「會計法」第十條修正草案、「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等十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
條、第七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由院函請考試院、監察院會銜送請立
法院審議。
四、內政部等機關所擬之「宗教團體法」草案等相關法案暨國防部函擬廢止
「戰時軍律」,未能於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查,經重行函報各
該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建築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十七條修
正草案、「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警察勤務條例」第
十五條修正草案、「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草案、「要塞堡壘地帶
法」草案、「報稅代理人法」草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經濟部組織法」第十條修正草案、「電信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草
案、「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草案、「財團法人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國立傳統
藝術中心組織條例」草案等十八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戰時軍律
」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五、外交部函送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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