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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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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707次院會決議

日期:109-06-18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9年6月18日第3707次會議

陳副院長、各位同仁:

去(108)年1月蔡總統請我擔任行政院長組閣時,我邀請陳副院長加入行政團隊,今天剛好是一起共事的第522天。這個日曆上的數字是可以堆疊、可以計算的,但人的感情是要靠緣分聚會在一起,經過不斷的互動、累積、感染、發酵。感謝陳副院長這段期間給了我非常多的幫助,記得去年中國武漢發生疫情的時候,由於中國的隱匿,當時全世界也未能在第一時間有所警惕,但陳副院長以其醫學公衛的專業背景瞭解這個問題非同小可,我也特別請陳副院長立刻啟動相關防疫工作,我國才能率先全球,在去年12月31日開始針對武漢來臺班機實施登機檢疫。正因為我們洞燭機先在前,在行政團隊齊心合力下,才能讓防疫工作為世界所肯定,海外國人也紛紛爭相回國,因為臺灣是最安全的地方,讓人民感到生活在臺灣是多麼幸福。此外,陳副院長負責5G、資安相關經驗,也充分將大數據等技術運用於防疫工作上,例如違反居家隔離、檢疫規範之追蹤等。我曾告訴陳副院長「人一生數十寒暑而已,人所學就必須要學以致用,必須要有那個舞臺才能夠演出精彩」。陳副院長於疫情期間貢獻所學,相信這段期間的付出及成就,不是雪泥鴻爪,也足以為自己或後世留下歷史性及值得回味的記憶。
 陳副院長對故鄉有使命、有感情,為承擔讓高雄繼續前進、讓高雄更美麗的責任,因此,必須辭謝副院長的職務。我們雖然不捨陳副院長的離開,但有機會把一生所學及歷練回饋故鄉,是一個非常值得、有意義的事,在此特別感謝陳副院長的貢獻,也讓我們一起給陳副院長最大的祝福。

 

報告事項

一、本院農業委員會陳報「臺灣通過OIE認證口蹄疫非疫區歷程與展望」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今天農委會在院會提出本報告,本人感受尤為深刻。民國86年3月臺灣爆發口蹄疫疫情,本人在12月接任臺北縣縣長,見到病死豬流出血水之畫面,令人觸目驚心,也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當時許多養豬戶因此傾家蕩產,口蹄疫爆發前,全國養豬場數約2萬5千多戶,但現在不到7千戶;另,飼料廠、屠宰場、各肉品市場等整個豬肉產業鏈也同時受到嚴重衝擊,整體經濟損失高達1,700億元,更影響業者、員工等所維繫的每一個家庭。農委會陳主委特別提及親身經歷,疫情發生前陳主委父親也貸款購買仔豬想要全力一拚,但受口蹄疫影響,不僅豬隻全數遭撲殺,賣地還款後仍有負債,陳主委為協助家中能夠儘早還清債務,即使從美國讀完博士回到國內中興大學任教,也未能讓妻小享受較好之生活。請在座各位首長將陳主委之遭遇,讓所屬同仁知道,以此為例,期勉公務員身負重責大任,每位同仁之任何作為及努力,都將影響這塊土地每一個人民之福祉。也因深知24年前之口蹄疫對臺灣所造成之重大傷害,本人於去(108)年1月14日上任後第一天,即至桃園機場視察,要求非洲豬瘟防疫檢疫工作務必做到百分之百,就是為了避免當中之任何破口,將為臺灣再度帶來嚴重之傷害。

(三)繼我國成功阻絕非洲豬瘟後,感謝各部會、地方政府與農民共同努力,我國終於在前天(16日)獲得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大會審查通過,成為「不施打疫苗口蹄疫非疫區」,與日本並列東亞唯二,未來可將豬肉出口,讓更多國家可以瞭解臺灣豬肉之品質及美味,相信也會帶動整個豬肉產業之發展。此外,更應積極推動養豬產業現代化,包括太陽能屋頂、沼氣發電,解決養豬業之環境污染問題,並兼顧養豬產業之永續發展。

二、內政部陳報「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我常在臺灣四處走動,瞭解各地不同民俗風情。這些年看到政府對地方建設之相關補助確實有相當成果。如內政部營建署報告中所提之成功經驗(28個城鎮之心),但也看過其他不合時宜或是過於追求短期政績表現之地方建設,如疏洪道之水泥建築妨礙颱風來襲時之疏洪功能、海邊自然景觀興建人工步道,或是剷除原生樹種移入外來樹種,影響生態環境等,以及過多突兀之水泥建築影響空間留白之美。因此,對於城鄉營造之地方風貌,除保留地方特色,也應儘量減少水泥建築,以保留自然空間,亦即應把握「簡單、自然、好使用」3原則,易於維護及管理,以利延續。有關「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預計6年投入60億元,請內政部營建署務必落實上開原則,為臺灣做好長遠規劃,讓建設可長可久。

 

討論事項

一、司法院函送「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研商竣事,請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古云:「一人在獄,十人在途」,尤其冤獄對當事人青春歲月所造成無可彌補之遺憾。過去,國家僅補償冤獄當事人人身自由受侵害之損害,本次修正則擴大至人格權之補償,旨在為平復冤獄受害者所受損害,擴大刑事補償範圍,完善刑事補償制度。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二、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內政部所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第36條之1修正草案,擬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修正消除歧視性文字,請人事總處協請考試院儘速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並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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