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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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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066次院會決議

日期:96-11-14

院長提示:
民國96年11月14日第3066次會議
一、最近全球股市受到美國次級房貸風暴延續、美元持續貶值、國際油價高漲以及中國加強宏觀調控措施等因素影響,持續震盪走低。以11月13日與上(10)月底相較,我國股價指數下跌10.1%,低於中國13.6%、香港12.9%,略高於日本的9.6%、新加坡9.2%與南韓的6.4%,跌幅尚屬中等。歐美股市11月12日跌幅已緩和,我國與南韓11月13日股市也已止跌回穩,未來全球股市可能走勢仍待進一步觀察。
大家都知道,股市是經濟的櫥窗,政府一直都致力創造有利的投資環境,提供股市成長的動力。目前臺灣經濟基本面良好,昨(13)日股市也已回穩,希望國人對臺灣經濟要有信心。請邱副院長召集的「金融小組」,持續密切注意股市變動對經濟的可能影響。

二、都市更新經緯萬端,可以說是都市建設最為艱難的一環,針對當前都市更新推動所面臨的困難,內政部與本院經建會擬議與民間共同籌組都市再開發機構,投資或提供資金協助民間專業機構整合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請儘速辦理。
中央將統一明確訂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規定,針對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之建築容積獎勵範圍,由原訂「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分別擴大為「兩倍」之法定容積,或「零點五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而「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之建築」也納入省源、節能、綠建築與無障礙等項目,以突破現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限制,是相當務實可行的作法,原則同意辦理。
有關賦予公地管理機關及國營事業機構依促參法選商投資都市更新的權限,以及擴大建築容積獎勵範圍與劃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以提高建築容積獎勵等機制,請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儘速修訂相關法規,以期早日落實執行。

三、聯合國在本年9月13日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明定原住民族應享有自治權等八類基本人權。陳總統早於89年競選期間,即參照該宣言草案所揭示的原則,與原住民族各族代表簽署「原住民族和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文件,提出7項承諾,並在執政後積極落實,完成多項具體成果,本院原民會的努力應予肯定,並請加強宣導,讓各原住民族能充分瞭解。
今天所提出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就是為充分保障原住民族的自治權,使各族得以基於其歷史、文化及經濟之差異,建立最適合本族之自治制度。原住民族自治的實施,將是我國實踐民主政治重大的里程碑,更具體落實政府與原住民族的「新夥伴關係」。本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原民會向立法院各黨團說明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並協助原住民族推動自治權的實現,也請相關部會全力配合,預為規劃原住民族自治區成立後之輔助方案及配套措施。
 
 報告事項
一、內政部陳報「放寬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暨健全都市更新推動執行機制擬議」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都市更新經緯萬端,可以說是都市建設最為艱難的一環,針對當前都市更新推動所面臨的困難,內政部與本院經建會擬議與民間共同籌組都市再開發機構,投資或提供資金協助民間專業機構整合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請儘速辦理。
(二)中央將統一明確訂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規定,針對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之建築容積獎勵範圍,由原定「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分別擴大為「兩倍」之法定容積,或「零點五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而「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之建築」也納入省源、節能、綠建築與無障礙等項目,以突破現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限制,是相當務實可行的作法,原則同意辦理。
(三)有關賦予公地管理機關及國營事業機構依促參法選商投資都市更新的權限,以及擴大建築容積獎勵範圍與劃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以提高建築容積獎勵等機制,請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儘速修訂相關法規,以期早日落實執行。

二、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陳報「『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在臺灣之實踐」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經劉政務委員玉山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聯合國在本(96)年9 月13 日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明定原住民族應享有自治權等八類基本人權。陳總統早於89年競選期間,即參照該宣言草案所揭示的原則,與原住民族各族代表簽署「原住民族和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文件,提出7項承諾,並在執政後積極落實,完成多項具體成果,本院原民會的努力應予肯定,並請加強宣導,讓各原住民族能充分瞭解。
(二)今天所提出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就是為充分保障原住民族的自治權,使各族得以基於其歷史、文化及經濟之差異,建立最適合本族之自治制度。原住民族自治的實施,將是我國實踐民主政治重大的里程碑,更具體落實政府與原住民族的「新夥伴關係」。本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原民會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說明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並協助原住民族推動自治權的實現,也請相關部會全力配合,預為規劃原住民族自治區成立後之輔助方案及配套措施。

二、內政部擬具「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錫耀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為使殯葬設施能永續經營,此次修正排除自然人設置殯葬設施,增列收取管理費及成立經營管理基金之規定;另擴大排黑條款範圍及公開殯葬服務業銷售管道資訊;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更增訂經營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業者資格及相關規範。至於存在已久的醫院及寺廟、教會附設殯葬相關設施問題,則分別以5年為期的「落日條款」及本條例施行前已設滿10年者得繼續使用等規定,予以解決。
(二)本條例修正後,可加強殯葬設施之管理、提高殯葬服務業水準,滿足民眾對殯葬服務品質的要求。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加強與各黨團溝通,以順利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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