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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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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629次院會決議

日期:107-12-06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7年12月6日第3629次會議

首先對交通部王代理部長國材、農委會陳代理主委吉仲及環保署蔡代理署長鴻德願在此刻承擔重任表達感謝之意。
  另本人前已於本(107)年122日就本次九合一選舉及公民投票結果,邀集各政務委員及全體部會首長召開施政檢討會議,針對政府整體施政及主管部會政策進行檢討,預訂將在明(7)日向社會各界說明。至外界近日所關切之內閣異動議題,本人已請Kolas Yotaka發言人對外說明,請各位首長勿受影響,仍應一本初衷,堅守崗位,持續推動政務,共同為國家社會及人民福祉而努力。

 

報告事項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陳報「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洽悉。

(二)推動「雙語國家」為政府重大政策,有助於提升國家競爭力,感謝國發會及各相關部會共同協力規劃提出本藍圖。後續請各部會就本藍圖所提各項策略,務必戮力推動,以展現政府推動雙語國家政策之決心。

(三)本藍圖與以往推動之雙語政策不同之處,在於本次係為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而非如以往以考試為目的;重視的是提升國人英語力,而非僅有硬體環境之建置;此次盼帶動全民學習英語風氣,而非僅針對學生;而政府相關措施係以需求面出發,也非單純強調供給面。

(四)本藍圖推動策略中,「推動教育體系的雙語活化」為重中之重,請教育部儘速鬆綁相關法規,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審議。另各部會除推動針對業管客群策略之外,公務人員應加強提升英語力,正副首長亦應強化英語溝通能力,以利於第一時間透過國際媒體發布重要訊息。

(五)本案請各部會善用現有資源,國發會不特別編列預算,各部會可運用原有預算勻支辦理,以最小成本創造最大效益之概念,達成「以2030年為目標,打造臺灣成為雙語國家」之願景。惟教育部如需額外經費,請務實編列預算。

(六)為期中央及地方能共同落實雙語國家政策目標,請各地方政府共同協助推動本藍圖。

二、財政部陳報「以『台灣Pay』推動行動支付之成效與展望」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普及行動支付是「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中增進數位經濟發展之一項重要工作。其不僅呼應社會要求,也有助拓展國內數位商務應用,對於我國成為智慧國家,具有深層意義。財政部督導公股銀行與財金公司合作推動「台灣Pay」,致力打造我國行動支付共通環境與標準,增加民眾行動支付使用場域及提升支付便利性,並結合雲端發票創新措施,推動迄今已約一年,交易量已近3百萬筆,交易金額達134億元,努力值得肯定。

(三)為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早日達成2025年行動支付普及率達90%之目標,必須擴大整合支付工具,並從供給面與需求面並進,創造更多應用場域,以提高民眾使用率。請財政部持續推動,如有跨部會事項,請國發會積極協助,並請各部會研議各項規費及公用事業費用導入「台灣Pay」,共同營造更多元、創新、安全之行動支付生態圈,提供民眾更安全有效率之金融服務,達成普惠金融及發展智慧國家之政策目標。

三、外交部函送我國與亞太經濟合作(APEC)秘書處簽署之「中華臺北與亞太經濟合作秘書處間有關捐贈亞太經濟合作支援基金及亞太經濟合作政策支援小組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經濟部函送我國與印尼簽署之「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全面性經濟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經濟部擬具「電業法」第95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全國性公投第16案有關「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案,業經中選會公告投票結果通過。依公民投票法相關規定,該項規定自本(107)年122日起失效,本院尊重公投結果,經濟部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以完備法制,惟非核家園之目標不變,僅取消達成期程。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二、內政部擬具「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暨函送「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彰顯我國人權立國之精神與對國際人權接軌之努力。

三、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經鄧政務委員振中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財政部參據國外立法及各界建議,修正薪資所得計算方式,納稅人得採現行定額減除或選擇採舉證特定費用核實減除方式計算,以合理化薪資所得者稅負,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規定。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加強對外宣導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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