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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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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三三次院會決議

日期:92-04-09

院 長 提 示:
一、工程會所做「媒體通路集中採購」報告,洽悉。我們推動此一方案,目
  的是藉由整合政府部會的資源及需求的方式,可以較以往各部會單獨招
  標爭取到更優惠價格、更好時段及更多通路資源,並可提升採購的品質
  及專業化的服務,也可藉此作業方式縮短行政作業流程,節省採購的人
  力與經費。請新聞局將集中採購撙節經費的成果,讓部會首長參考。
   本案整個預算編列及採購過程,均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法令規定
  ,符合公開化、透明化的原則,而參與機關的文宣廣告預算也在其額度
  內依原編列目的使用,不僅符合部會需求,更兼顧政府施政的整體需要
  。此項工作雖為首次辦理,但無論在觀念上或作法上均值得肯定,請工
  程會、新聞局就首季實施結果提出成效報告。
   部分人士或未參與競標的媒體,對於本案有誤解的地方,各相關部會
  應適時對外澄清說明。新聞局等相關機關並應確實發揮整合各部會意見
  的功能,抱持政府為一體的認知,彼此合作無間,使本案順利推動。
   雖然本案推出後,受到不少批評,但本案對國家、人民確實有利,即
  以更少的經費做更多的事,這是行政效率的展現,更是政府效能的提升
  ,相信本案後續作業順利成功時,必定會受到肯定。
   至於引起批評的「置入性行銷」,事實上過去就一直在做了,所以不
  是置入性行銷不對,而是用這個通路出去的一定要注意內容。請新聞局
  擬訂注意要點,做嚴格的規範,盡量縮小範圍,如公益性、反毒、反愛
  滋病,或SARS的防疫等方面,供各部會首長交辦執行。
二、針對SARS疫情對我國觀光之影響,交通部所提因應情形報告,洽悉。由
  於外國對其國民旅遊之建議,及國人對SARS傳染途徑不確定下的心理因
  素影響,嚴重衝擊到旅行觀光業的發展,交通部提出的紓困措施,原則
  可行,除給予利息補貼外,業者如無擔保品者,可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
  基金依規定承擔保證;至於業者要求緩繳九十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旅
  行業勞工的生計照顧問題,請財政部、勞委會研議相關措施的可行性。
   國人出國旅遊及外國觀光客來台,雖然暫時受到美伊戰事及SARS影響
  ,但正是促銷國內旅遊的時機,本院日前亦已放寬國民旅遊卡的限制,
  希望交通部觀光局輔導旅遊團體多規劃國內旅遊,分散營業風險。本院
  跨部會因應小組已要求人事局行文中央各部會及事業單位,建請九十二
  年度之旅遊文康活動,提前於八月底前委由旅行業辦理,以增加國內旅
  行商機,請各部會及事業單位配合。
   根據衛生署疫情統計,我國目前可能病例為二十例,疫情管控良好。
  在醫護人員的努力下,台灣迄今無死亡病例,治療成果受到國際重視,
  勤姓台商及其妻子近期即可出院返家,台灣的醫療水準及防疫成績,正
  是我們爭取加入WHO最有力的基礎,外交部、衛生署、新聞局及交通部
  應就此廣為宣導,讓外國人士充分瞭解,並增加來台觀光旅遊之信心。
  至於有十七個國家將我列為不適合旅遊地區,應請外交部積極溝通說明
  。
   目前疫情能獲得有效控制,全民的警覺性是重要因素,但我們在此也
  要呼籲,千萬不要因為過度的恐慌造成社會疏離。這段期間,許多民眾
  犧牲自由,配合進行居家隔離,醫護人員在被感染的危險下搶救病患,
  對他們的付出,我們應該尊敬與感謝,也希望大家不要用有色的眼光看
  待他們。只要我們對防疫有正確的認識,提高警覺,就不必過度恐慌。
   關於SARS對旅遊業造成的衝擊,政府部門要以救災的觀念,給予必要
  之協助。以後類似情事可能還會發生,我們應該藉處理此次事件的經驗
  ,建立一有效機制,包括如何急救、救濟、紓困、修法等等,以因應日
  後突發之重大問題,請經建會召集相關部會研辦。
   談到國內旅遊,政府正在推動國民旅遊卡,政務首長應該要率先響應
  ,希望在不影響政務推動及立法院議事進行的原則下,請人事局會同觀
  光局規劃一些景點,例如離島、九二一災區、東部等等,瞭解他們的設
  施,跟他們議好價,讓首長去那裡從事私人的家庭旅遊,當然首長要去
  別的地方也沒有關係。總希望能率先使用國民旅遊卡,倡導在國內的旅
  遊活動。
三、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至為重要,為避免失業民眾的等待期過長,在等
  待追加預算通過期間,各部會仍應積極辦理相關工作計畫的前置作業規
  劃,並與勞委會、用人單位間保持密切的溝通與協調,有關預算通過前
  ,先行辦理採購事宜之契約訂定問題,並請洽本院工程會研議,希望在
  追加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一個月內,讓等候多時的失業民眾都能夠順利
  就業。
   剛才勞委會陳主委已將「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各部會執行計畫送達
  彙總表」分送各機關參考,陳主委並報告目前有五十三個執行計畫尚未
  送達勞委會,請各部會首長督導所屬加速辦理及追蹤列管。此外,擴大
  公共建設之追加預算尚未通過前,先行辦理採購事宜之相關問題,也請
  本院經建會與工程會再加研議。
討論事項
一、本院主計處擬具「九十三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請
  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分行各機關照辦。
   院長提示:
    (一)九十三年度預算籌編原則,除延續上年度規定外,並明定政
       府預算收支,應嚴密控制收支差絀;重要公共建設,應優先
       由民間興辦或獎勵民間參與;政府支出以振興產業經濟及推
       動政治、金融、財政改革為優先重點,並應積極貫徹掃除黑
       金、教育改革、促進就業、發展觀光及投資招商等工作,符
       合本院政策及政府未來施政重點,各機關應戮力達成。
    (二)各部會與地方政府,在編列預算前除要有周延的規劃及注重
       品質與進度更要體認現階段國家財政困境,儘量撙節不必要
       或無急需的支出,集中資源落實推動迫切的施政重點。中央
       及地方各級機關請確實依照籌編原則規定,審慎籌編九十三
       年度預算。
二、本院人事行政局擬具「行政法人法」草案,經葉政務委員俊榮等審查整
  理竣事,擬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為積極強化國家整體的競爭力,並回應社會多元化與國家任
       務多樣化的需求,政府組織的變革是必要且迫切的,而在推
       動政府組織改造的各種策略選項中,「行政法人」即是一項
       重要的制度設計,這是政府組織改造的時代任務,請相關機
       關務必全力配合推動。
    (二)政府組織改制為行政法人,主要是考量行政機關常受限於法
       令規章及科層制度的束縛,常被外界批評缺乏效率、彈性與
       應變能力。為使政府效率能顯著提升,引進企業化的經營理
       念,並確保公共任務的執行情況,本院特別參照美、英、日
       、德等國家的經驗,提出「行政法人」這個新的組織變遷的
       形態,讓不適合由行政機關推動的公共任務改由行政法人來
       負責,使這些業務的推行更專業、更講究效能。
    (三)本法定位為未來行政機關法人化的基準法,如能順利通過立
       法,將為政府組織改造的工作奠定重要基礎。由於本案尚需
       與考試院會銜,人事行政局除密切掌握會銜進度外,並應積
       極協調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列為優先審議的法案,全力推動完
       成立法。至於本院已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個別行政法人法案,
       如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港務局設置及監督條例草案
       ,亦請相關機關儘速推動。
    (四)對於各機關改制行政法人時,現職公務人員的保障,已確定
       採行「保留身份、權益不變」的方向規劃,也請人事行政局
       加強對相關機關公務人員清楚說明,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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