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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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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633次院會決議

日期:108-01-03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8年1月3日第3633次會議

今日列席院會之直轄市市長及副市長所提建議,本人意見如下:

一、新北市侯市長所提希望能建立起串聯淡水到東北角等地區之山海觀光路線一事,考量相關事項需與交通部等機關共同研商,爰請新北市政府先行提報可行性規劃或相關計畫後再送交通部研議。另侯市長提及為吸引回流臺商在新北市投資,請中央相關部會協助轄內有關產業用地之開發更新問題,請經濟部會同內政部統籌提供協助。

二、臺中市盧市長所提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展期至本(108)年4月24日止,希望各部會如有相關旅遊規劃可將花博納入行程之一,在此也請各部會首長鼓勵所屬同仁參與。

三、高雄市洪副市長所提為期解決地方債務問題,建議中央能提撥一定比例之財政盈餘予地方一事,除財政部蘇部長已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提出說明外,希望地方政府能夠開源節流,並透過中長期之建設規劃,提供地方長遠穩定之稅收,相信假以時日,必能為地方建立穩定之財政基礎。

 

報告事項

ㄧ、交通部陳報「智慧運輸(ITS)推動成果及未來展望」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ㄧ)准予備查。

(二)「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自106年起推動迄今,分別在交通行動服務、智慧廊道、機車車聯網、自駕車車聯網、智慧交通管理,以及偏鄉公共運輸等六大面向逐漸展現成效,並促進國內智慧交通產業發展及跨領域整合。感謝張景森政委督導,交通部、經濟部、科技部,以及各地方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

(三)推動智慧運輸,是打造智慧城市重要基礎,除解決民眾日常生活交通問題,建立更安全有效率之交通環境外,亦可促進國內關聯產業技術與創新服務升級。請交通部、經濟部及相關部會在既有基礎上,加強跨部會資源整合,共同打造智慧交通國家隊,創造產業輸出機會,依計畫持續投入必要之預算及人力,以期落實發展「智慧運輸、智慧生活」之政策目標。

二、法務部陳報「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之檢討與策進」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保護因犯罪而受到傷害之民眾是國家責任,犯罪案件不只讓被害人受到傷害,也影響原本家庭結構,政府應以同理心,根據被害人需求採取相關措施,以回應被害人需要。

(三)本保護方案從「案件進程」與「保護需求」不同階段,提供被害者所需之「保護與訴訟權益資訊」、「即時協助」、「訴訟陪同、協助」,以及後端之「復原與修復」,感謝羅秉成政委邀集司法院及法務部、內政部、衛福部、勞動部等12個機關,共同協力完成本次修正,請妥善執行,以提供犯罪被害者有溫度之服務。

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我國與史瓦帝尼王國完成簽署之「中華民國(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史瓦帝尼王國史瓦濟蘭競爭委員會關於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研商竣事,請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修正草案係為加強被害人保護,就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之案件,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以提升被害人訴訟地位,並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之決議。

(三)另本院增提對案,更加強化被害人訴訟參與之相關權利,請法務部後續再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二、經濟部擬具「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經陳政務委員美伶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修正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本兩項法案第6條第1項第1款修正為「投資達主管機關依投資行為、投資型態所定一定金額、價額或持股比例以上。」

(二)本兩項法案自86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迄今已逾20年均未作調整,本次修正主要係簡化審核程序,由現行一律「事前核准」制度,改採「原則事後報備、例外事前核准」,可提升外國人在臺投資之便利性、透明性及可預測性,降低投資障礙,有利於建構完善投資環境,強化國際招商。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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