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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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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201次院會決議

日期:99-06-24

院長提示:
民國99年6月24日第3201次會議
一、農產品價格易受產量及需求的影響,目前正值香蕉、木瓜等水果盛產期,價格偏低,為照顧農民收入,請各部會鼓勵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向農民或農民團體直接團購,實質嘉惠農民。此外,請農委會確實掌握國內外需求變化,加強拓展外銷,健全農產品產銷預警機制,並適時啟動調節措施,以穩定價格,確保農民收益。
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洽簽,今天將進行最後一次預備性的磋商,如果能依預定的進程在今天中午完成,下午本人將率同陸委會賴主委、經濟部施部長、農委會陳主委、金管會陳主委,赴立法院與王院長及各黨團一起聽取簡報,我們必須高度尊重國會的參與及監督。對於協議進行最後階段的確認,包括文本及貨品貿易、服務貿易的清單等,本人過去曾多次宣示,ECFA的簽署一定是在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的情形下才算達成任務。
   在洽簽ECFA的過程中,誠如蕭副總統所說的,所有參與談判的人,克服艱難,達成任務,非常辛勞,我們要給予高度的肯定,同時也要對在各地巡迴舉辦座談會,說明簽署ECFA的必要性與重要性的相關同仁,表達肯定與謝意。
三、民進黨本週六下午將在臺北市發起遊行,這次集會遊行已經合法申請,行政院充分尊重人民對政府政策有表達不同意見的權利,一定會全力保障遊行的順利進行,希望參與民眾能平和、理性的表達訴求。同時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單位也應提前完成勤務部署,加強員警勤前教育,注意服勤技巧,勿因群眾動作而有不適當的反應,讓這次的集會遊行能順利、平和落幕。人民有依照憲法、法律表達意見的權利,這是自由民主法治國家應有的人權,我們應該百分之百的尊重,唯有建立這種民主法治的理念與經驗,以及朝野互相體諒互有同理心,臺灣才可能團結在一起為國家爭取最大的利益。事實上在野反對的聲音對我們洽簽ECFA可以發生正面的效果,它不但能讓我們有所啟發,也使得我們在談判時能更嚴謹,更有支撐,進而爭取臺灣更大的利益,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對民進黨的一些反對意見不但沒有任何不愉快,反而要謝謝他們在這段期間給我們的監督,即或他們的言詞有些過度或不正確,透過討論、折衝與溝通,當可獲得一定的理解,這對增進團結,以及達成爭取臺灣最大利益的共同目標都是有幫助的。
四、簽署ECFA是提升臺灣競爭力關鍵的一步,是要為臺灣產業尋找生存發展的空間,不僅壯大臺灣的國際競爭力,吸引外商來臺投資,也符合全球化與區域經濟發展的趨勢。政府絕對會在「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下推動。正如總統在歷次談話中強調的,簽ECFA最重要的是要對臺灣好,要對全體民眾好,我們過去與大陸簽的12項協議,沒有一項是背離「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總目標,ECFA的洽簽更是如此。
五、人民依據憲法及公民投票法來進行公民投票,這是人民應有的權利,我們也從未反對過公民投票。可是公民投票應該要有基本的原則,依照公投法的規定,公投事項有二,即創制、複決。創制是當政府怠惰、國會延宕時,人民對其所期待的事務、法律、政策,可進行立法原則的創制;又,人民對政府的政策可以透過複決公投把它否決,或對國會否決了政府的政策,人民再用公投把它救回來。關於ECFA,政府正在積極洽簽,沒有怠惰延宕的情形,毋待創制公投,且目前尚未簽署、立法院也尚未審議更不用說否決它,也沒有複決公投的問題。但是日前台聯黨所提出的公投案,意圖以未達半數的投票率來否決此一公投案,而達到其反對簽署ECFA的真正目的,不但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的規定,而且可以說連最基本的「真誠」都沒有做到。

報告事項
一、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陳報「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規劃」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大致已規劃完成,惟距離99年國慶日暖身活動,僅剩不到4個月的時間,接下來的工作將更為繁重而緊湊,為期各項慶祝活動能順利展開,請各相關部會及單位務必要確實掌握時程,全力以赴。請文建會積極協調並掌控進度,必要時請曾政務委員志朗予以協助。

二、本院衛生署陳報「臺灣醫療服務國際化行動計畫」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我國的醫療水準非常具有國際競爭力,透過國際醫療的推動,將臺灣優質的醫療服務,行銷於國際社會,不但可提升我國國際形象,促進整體醫療產業的升級,更可帶動國內觀光、交通、以及相關服務業的發展,請各相關部會全力配合推動。另本計畫的推動不應限於一地,可視各地醫療發展條件,考量推廣至中、南部,推動本計畫務必要以保障國人就醫權益為前提,並確保國內醫療服務的品質,避免外界有本計畫是為富人而設的誤解,請衛生署妥適規劃各項配套措施,務求周延完善,並加強對外說明。
(三)有關國際醫療中心及新竹地方期待的急重症醫療中心,衛生署已積極進行相關的規劃,請衛生署安排向本院提出推動情形的簡報,並邀新竹縣市地方首長、議長等參加,然後再適時向總統簡報。

三、本院新聞局陳報「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推動執行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臺灣流行音樂受到盜版及數位科技的影響,導致國內市場萎縮、民間投資趨於保守,而以流行音樂作為推動文創產業的主要項目,已形成世界潮流,由於流行音樂為臺灣兼具文化力與商業價值之「軟實力」重點項目,值此政府大力推動六大新興產業之際,新聞局對於流行音樂產業提出策略性的思考與作為,要把臺灣發展成為流行音樂的創意中心,方向正確,請各相關機關全力配合落實推動。
(三)本計畫所需經費不大,卻能創造很高的總產值,請主計處全力支持相關預算的編列。鑑於本計畫涉及不同領域的專業,應該成立推動中心,廣納民間參與,啟發靈感,積極帶動產業的創造力。另為注重維護創作者的智慧結晶,政府應該積極與大陸進行智慧財產權的協商談判,以保障國內業者權益,協助其開拓大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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