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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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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八0五次院會決議

日期:91-09-25

院 長 提 示:
一、在輿情報告中,解決失業問題,必須從治標與治本雙管齊下,請本院
  永續促進就業小組針對當前的應急措施與未來的制度化改革方面,研
  議妥適的因應對策,並於兩週內向院會提出專案報告;關於組合屋部
  分,政府對於組合屋的一貫政策是「先安置後拆除」,重建會應積極
  瞭解組合屋所有現住戶之狀況,對於真正的弱勢戶一定會加以照顧,
  由於外界非常關切此項問題,重建會應加強對外宣導與說明,以避免
  引起誤解。
二、臨時動議時,原民會陳主任委員所提蘭嶼核廢料遷場的問題,葉政務
  委員已召開數次相關的會議,經濟部應將會議的結果以及政府推動的
  情形,責成台電公司,讓地方意見領袖及當地民眾都能充分瞭解。劉
  秘書長提到的幾項,則請各部會列為重要參考,例如本院排定的優先
  審議法案,各部會一定要將主管部分的法案盡可能向立法委員說清楚
  ,以利審議。這牽涉到國會聯絡人,各部會首長一定要取得所屬國會
  聯絡人的充分配合。發言人和國會聯絡人,一個是與媒體溝通的管道
  ,一個是與國會溝通的管道,首長務必使其充分掌握自己施政的理念
  及想法,並能隨時對外主動澄清各項政策,錫一再強調問題導向,
  有問題就要處理。
三、錫昨天在立法院院會施政報告時特別強調七項改革,就是改造政府
  組織、下放中央權力、實現陽光政治、推動財政改革、改善國家資產
  管理與國營事業經營效率、進行金融改革、整頓基層金融。這七項改
  革是我們內閣對人民的承諾,請各部會務必全力以赴。
  錫上任後八個月以來,所提倡的就是要改革、要興利除弊。過去沒
  有一任內閣在任內有那麼多項的改革措施。希望大家在改革的路上互
  相勉勵。我們當然知道改革是痛苦的,如果改革沒有阻力,別人早就
  去做了,不會輪到我們。改革難免會得罪人,閩南話「得失」說得好
  ,有得有失,沒有失就不會有得,因此不要怕得罪人。改革難免遭遇
  反彈,但歷史將會站在改革的一方。人民會選擇政黨輪替,就是表示
  期待改革,如果過去的政府不敢面對的問題、不願意做的改革,我們
  執政後也假裝問題不存在,憚於改革,那就不必政黨輪替了。因此,
  對於改革,錫有四點要與各位首長共勉:
(一)要堅定、有決心:時機到了就不要猶豫,一旦改革就不要虎頭蛇尾
   ,否則會失去人民的信賴。
(二)要有好的規劃、周延的計畫:資訊要清楚、設想要周全,準備完整
   的配套措施,而且隨時應變。例如今天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
   修正案,就聽了很多的各方面不同的意見而彙整出來的,將來實施
   時,阻力自然會比較小。
(三)要有辯護能力:現在是民意的時代、媒體的時代,要對國會負責,
   經得起媒體檢驗,認真做事之外要勇於辯護,國家政策一定要透過
   媒體廣為宣導,如果沒有辯護能力,政策推行就無法順暢,改革就
   會失敗。
(四)要有肩膀、有擔當:對政策的成敗要勇於負責,不要害怕一時的壓
   力,不要怕負責任,改革太慢對國家的發展是不利的,要有對歷史
   與後代子孫負責的胸襟與擔當。
報告事項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送「九十年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
  策類委託研究查核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近年來,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對本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管
   理,曾多次提出質詢及糾正,八十九年底監察委員巡察本院時,更
   針對本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管理工作提出部分缺失,要求本院檢
   討改善。今天研考會所提的查核報告雖僅對國防部等十個機關提出
   問題發現及建議,惟為促進研究資源合理分配及研究成果有效應用
   ,務請各機關首長配合督導辦理。另為避免國家資源無謂的浪費,
   各機關應確實評估政策的需求性及急迫性,審慎選擇委託研究計畫
   的主題,並嚴加審核經費編列。此外,為加強對各機關辦理委託研
   究計畫之管制考核,請研考會積極追蹤受查核機關的後續改善情形
   。
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九十一年度「行政院列管案件進度雙月
  報」(九十一年七至八月),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根據研考會提報的資料,本(九十一)年度由院列管計畫八十五案
   中,截至八月底止,進度超前者二十五案,進度符合者二十七案,
   進度落後者三十三案。進度落後案件中,進度落後超過百分之一者
   ,計十四案,包括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及衛生署一案;教育部
   、經濟部三案;交通部四案。分析其落後原因主要受招標作業、施
   工遭受抗爭、變更設計、用地徵收困難等因素影響,這大多是行政
   作業上可以克服的,請各位首長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至於內政
   部「行動電話通訊監察工作中程計畫」進度嚴重落後一案,今天內
   政部提出補充說明,部分項目可望於十月底完成,部分項目須於明
   (九十二)年三月底始可完成,請內政部督促警政署依時限全力協
   調克服困難,絕不可一再拖延,務必儘速完成建置。
三、經濟部函送該部標準檢驗局與日本電氣安全環境研究所(簡稱JET)
  簽署之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四、經濟部函送該部標準檢驗局與瑞士品質保證驗證協會(簡稱SQS)簽署
  之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五、經濟部函以,該部「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業已完成簽署「太平洋認
  證合作組織」多邊相互承認協議,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重行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經黃政務委員輝珍等
  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內政部擬具「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草案,經許政務委員志雄等審查整
  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擬「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草案,經胡政
  務委員勝正依第二八0四次院會決議協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為落實六年國發計畫,其中「營運總部計畫」自由貿易港區之推
    動,可協助我國企業進行全球運籌管理之經營模式,進一步提升國
    家競爭力與加速台灣經濟發展,本條例之研擬確有其必要性;雖然
    其中牽涉許多機關的職掌,但草案中對於跨部會間的運作與地方政
    府參與的機制,均已有明確規定。因此,本案照案通過,列為優先
    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另請相關部會就下列工作,全力配合:
(一)本條例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建會會同各相關部會加強對外之溝通
   及說明,以期順利推動;各項後續應研擬之相關法令及措施,並請經
   建會協調各負責辦理之相關部會,如期完成。
(二)有關大陸商務人士進出自由貿易港區事宜,請陸委會根據兩岸人民關
   係條例授權,配合自由貿易港區進程,研擬開放大陸商務人士來台相
   關許可辦法及作業規定。
(三)請外交部協助財政部加速與各國簽署雙邊租稅協定,以利我國提升國
   際競爭力,協助自由貿易港區順利發展。
四、教育部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修正草案,經陳政務委員其南等審查
  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請陳政務委員其南協調相關機關後再議。
五、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擬具「國家科技保護法」草案,經蔡政務委員清彥
  等審查修正為「科技保護法」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請蔡政務委員清彥協調相關機關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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