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提示:
一、對美國政府基於台灣關係法及我國防衛需求的考量,決定售我防衛
武器,俊雄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表示感謝之意。美方這項決定,將
有助於填補我國短期迫切的防衛需求,深信此項軍售決定,不但可
增強台灣人民的信心,並有助於兩岸在對等與建設性基礎上,展開
對話。
我們深切瞭解,軍事採購不是台灣防衛保障唯一的途徑,兩岸唯
有透過建設性的對話,以及關係的正常化,才能確保真正與永久的
和平。但在中共不放棄對台動武、又拖延對話,甚至持續在台海對
岸增加飛彈與兵力佈署的情形下,我國不得不採購必要的防禦性武
器,來維持我們基本的防禦需求,但我們無意與中共進行軍事武力
競賽。我們期待中共放棄武力威脅,我們也仍將致力維持兩岸和平
,以對話替代衝突,希望建構穩定、和平的兩岸關係。
二、為推動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本院將設置跨部會專案
小組,以更積極的態度,爭取支持加入WHO。以下幾點,請各機
關儘速推動進行:
(一)該專案小組由本院衛生署署長擔任召集人,外交部部長為協同召
集人,由召集人全權督導加入WHO推動事宜。
(二)專案小組由本院衛生署、外交部、經濟部、僑委會、本院陸委會
、新聞局、文建會等政府相關部會及民間醫界團體、海外華人民
間團體,並邀集無任所大使共同組成,相關部會應全力支援本推
動案所需人力及經費。
(三)小組之功能為擬訂未來推動方針、規劃各期程之工作目標及計畫
分工,適時督導相關部會工作之執行進度,並應與民間相關組織
密切聯繫,有效整合及運用各項資源,全力達成我國加入WHO
之目標。
(四)本院陸委會應適時將加入WHO案納入兩岸對話議題。
三、「海洋污染防治法」自去(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公布迄今已近半
年,其間曾於今(九十)年一月發生阿瑪斯號貨輪油污染事件,本
院並於四月核定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環保署應儘速訂定「海
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在一個月內報院核定,以利海洋污染防
治法各項規定之落實執行。施行細則有關緊急應變部分,環保署應
依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之架構,擷取處理阿瑪斯號油污事件的
經驗,就各相關權責單位之分工、通報流程、作業程序、作業方法
等事項,妥為規範。
四、金融改革對我國經濟持續發展關係重大,財政部在金融改革年投注
相當心力於修法與立法工作,相當值得肯定。
金融控股公司法未來如能儘快完成立法,併同前已立法通過之金
融機構合併法,可望為我國金融業跨業經營與組織再造,創造有利
的環境,將可大幅提昇我國金融業之國際競爭力,進而使我國產業
有效因應一個「營運全球化新紀元」的來臨。因此,加強朝野協商
排入優先立法,非常重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同屬本院建構金融
現代化之重大工程,金融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設立巨大跨業經營之
金融集團,政府必須有更具整合性之服務與監理機制,以發揮「可
放可收」之效。該草案經長期考量,在現階段雖未如部分國家採公
法人模式,但已納入委員採任期制、考量黨派均衡、利益迴避及兼
顧專業等因素;且次級單位之組織編制、人才運用等亦有相當彈性
與突破性的設計,又賦予多數國家金融監理機制所具有之行政調查
權等,已充分呈現現代化金融監理機構之雛形。
該兩草案財政部務必全力同步推動,於本會期內優先完成立法,不
宜有所偏廢或給外界有「行政院版」或「財政部版」之誤解。有關
機關於朝野協商時應給予必要的協助。財政部組織法也請該部儘速
配合修正報院。
五、各上市上櫃公司即將陸續舉行股東大會,往年常發生不法之徒利用
持有少數股份進入會場騷擾、勒索等情事。請警政署公布報案專線
電話,並密切注意各公司舉行股東大會的日期及有無前述不法情事
,如有違法情形,即應全力查緝、依法究辦,絕不寬貸。
六、交通部所提「中山高速公路拓寬工程」簡報,洽悉。其中新竹員林
段,原訂八十六年六月完工,經三次修正後,完工期程延至九十一
年十二月,其主線工程部分也要到九十年六月才能完工,據瞭解目
前尚有承包商違約,導致工期又要延後。爾後提出的施工進度,應
註明有無經過修正調整,才能呈現施工進度的實情。
中油管線遷移遲緩,為工期延誤的另一個主因,其中竟有油管遷
移費時達五五六天之久,負責管考的研考會及工程會應召集交通部
、經濟部、國科會、中油公司切實檢討改進,不得再有類似情形發
生。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函送該部標準檢驗局與捷克標準量測檢驗局(COSMT
)續簽之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具「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九十年三月
份執行績效檢討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截至九十年三月底止,一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整體支用比為
七九.四0%,相較於前二月(二月份八二.一四%,一月份
八七.七%),顯有逐月下降趨勢。對於十八項計畫因民意機
關因素而落後,請各主管機關積極與民意部門協調,加速推動
以趕上預期目標。
(二)九十年度公共工程發包標案,至四月十六日止,有八成尚未公
告,請各主管部會逐案列管、督促,確實掌握規劃設計時程,
及早完成發包作業,以免影響工程計畫之進行。
(三)有關紅毛港遷村計畫,因預定遷建地點有三十五萬立方公尺的
垃圾棄置,清理費時,高雄市政府建議另以某公園預定地變更
土地使用先行遷建,對本案之推動有實質幫助,請高雄市、縣
政府提出計畫報核。
三、臺灣省政府委員卓春英,業奉 總統明令任命,請鑒察案。
決定:應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本院主計處編具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
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請核轉監察院,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函送監察院。
院長提示:
(一)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結果,產生歲出
結餘八四0億元,占預算數三.六%,為近三年來節餘比率最
高之一年;本次決算歲出占GNP之規模較上年度減少,而各
項重大施政措施,在預算規模緊縮下,也均能一一貫徹執行,
這是各機關力行節約措施之成果,值得嘉勉與肯定。
(二)本次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差短一、九五四億元,較預算數
減少一、三三七億元;又經常收支賸餘達一、六六六億元,較
預算數增加一、三六0億元,這是國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繳庫
數增加,及各機關經常支出力求撙節所獲得的成果,對健全政
府財政甚有助益;而且,本次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出支付實現率
達九0%,較上年度提高,也顯示政府執行預算之成效。今後
仍應繼續加速推動各項經建計畫之執行,及確實執行預算,以
提振經濟景氣。
(三)本次中央政府總決算國營事業釋股保留數二、0四二億元,連
同以前年度釋股保留數二、一一七億元,合共高達四、一五九
億元,將影響國庫資金調度,請本院主計處、財政部、經濟部
、交通部等相關主管機關積極妥適處理,以有效因應國庫資金
調度需求。
二、經濟部擬具「光碟管理條例」草案,經鍾政務委員琴等審查整理
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我國係世界上光碟市場主要產銷國家,但無可否認,目前市場
上仍有不少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盜版光碟,這不僅嚴重影響合法
權利人的權益,而且也損及國家整體形象,實有制定專法統籌
管理的必要。法務部對於在本條例加入刑事罰一節的不同意見
(詳如後附)應予尊重,但是,基於目前各項保護智財權的相關
法律,仍不足以有效遏阻仿冒光碟的製造,因此,我們仍然同
意經濟部原擬的罰則。
(二)保護智慧財產權,加強取締盜版,為政府推動知識經濟重要工
作之一,且為國家既定的政策。本條例將來在執行上有賴政府
各相關單位相互配合、協助才能真正落實,請經濟部確實辦理
各項登記、查核工作,法務部檢調單位及內政部警力亦應充分
配合偵辦;而財政部海關也須加強查緝,以求貫徹本條例立法
宗旨。
(三)本條例係一部新的法律,其罰則部分雖加入刑事罰,但我們要
特別強調,刑罰的目的,不是﹁為罰而罰﹂。所以,將來本條
例公布施行後,經濟部應會同新聞局加強宣導。
附記:
法務部對「光碟管理條例」草案有關刑罰部分之意見:
「光碟管理條例」草案係經濟部對於國內生產光碟業者之資格、申
請許可程序、生產光碟機具流向之管制及其產製流程加以嚴格管
理所擬定之法案,其目的乃在澈底杜絕盜版光碟之不法情事,以
保護智慧財產權。惟因對於製造光碟場所之行政管理與杜絕盜版
光碟侵害著作權之犯罪處罰,本質不同,故本條例草案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刑罰條文,將違反許可等行政管理行
為,不分違反情形有無侵害著作權法或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一
律處以刑事罰,將有以下缺失謬誤之處:
一、本條例立法及經濟部草案規定以刑罰處罰,主要目的係為有效遏
止國內不法業者從事盜版光碟之生產,故對於製造盜版光碟應從
重處罰,始合本條例立法意旨,如非盜版光碟,則依一般體例處
以較重之行政罰,並以行政處分沒入機器、成品、半成品,才能
迅速有效管理。惟經濟部草案不問有無侵害著作權,均規定處以
刑罰,不但與侵害著作權罪或偽造文書罪,成立想像競合犯或牽
連犯之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罰之結果,本條例
刑責規定勢必形同具文,對於真正盜版光碟業者,無法達到嚇阻
效果,但卻對單純違反行政管理之業者,或其他不以製造盜版光
碟之人,處以重刑,其不當之處,不言可喻。
二、事業製造光碟前,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即行製造,該行為僅係單
純違反許可,如未涉及其他侵害著作權等不法犯罪情事時,直接
以刑罰加以處罰,非但違反比例原則,且與現行違反行政規定僅
處行政罰之立法體例不符,亦違反刑罰最後手段性之法理。
三、現行行政作用法中訂有刑罰處罰條文者,係因有法益遭受侵害之
情形,乃訂定刑事處罰條文加以規範,如事業單純未經許可而製
造光碟,僅係違反行政管理事項,不須由國家發動刑罰權加以保
護,故對於此類僅違反行政管理事項之單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
為,以刑罰加以處罰,將嚴重戕害人權,殊有不當。
四、依本條例之設計,主管機關前往查核製造光碟之業者,如發現僅
違反行政管理事項時,應依行政罰迅速有效立即裁決,藉由廢止
許可、沒入光碟機具並處以罰鍰之機制處理,以達到違法行為即
時消除之行政目的。倘此類行為規定以刑事處罰,則任何情況之
違法,均送法院依司法程序處理,反因司法案件繁多,訴訟程序
冗長,俟判決確定後始將光碟機具沒收銷毀並廢止其製造光碟之
許可,非但不易達到行政目的,且經由檢察機關之偵查起訴及各
級法院之審理,增加檢察官及法官負荷,對現今檢察官人力不足
,將發生嚴重影響。
五、經濟部所擬具之刑罰規定,未予區分不同之情形,對於單純違反
許可及行政管理事項,一概處以刑罰,所持之理由僅為因應美方
之壓力,實非正當。該條文如經立法通過,未來亦可能因該刑罰
規定不具手段必要性及限制妥當性,致使法官於審理案件不願依
該條例之刑罰從重量刑而從輕處罰時,不能符合美方從重量刑之
要求,更有因違反比例原則,遭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而宣告無效
之虞。
六、目前盜版光碟情形日益猖獗,除侵害著作權人之權利外,更已嚴
重影響合法業者之產銷及競爭秩序,並危害國家形象,此益加突
顯出主管機關對於光碟生產應從嚴管理之必要性。然所謂從嚴管
理,並非對於未侵害著作權之光碟生產業者與盜版光碟業者,一
視同仁,發現未符行政管理事項,亦處以重刑,而應針對侵害著
作權之盜版光碟業者,從實務面加強查緝工作,確實將其繩之以
法,求處重刑,使其無法心存僥倖,方能澈底掃除盜版,保護合
法權益;另對於未侵害著作權之合法生產光碟業者,則應加強輔
導,提昇其競爭力,以維護我國光碟生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