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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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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九0次院會決議

日期:91-06-12

院 長 提 示:
一、由於長期乾旱,政府不得已採取限水措施,以致若干用水量大的行業(
如洗車業)面臨失業問題。台北市馬市長建議援引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
給予失業勞工補助一節,請馬市長本於權責先自行處理,至於建請中央
訂定統一補助辦法及標準部分,則請內政部、勞委會研究參考。此外,
災害防救法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公布施行迄今,已近兩年,為使災害防
救工作更臻完善,請內政部參考先進國家的災害防救制度,連同相關之
子法及配套措施,一併加以檢討改進。
二、經建會所提「國土保安計畫∣解決土石流災害具體執行計畫九十一年度
第一季執行檢討報告」,洽悉。計畫中部分執行措施進度落後者,請主
  辦單位加速辦理,實施計畫內容應檢討改善或調整,以及本年度工作經
  費仍未編列者,請主辦機關依據本報告所列之各項檢討建議積極辦理。
  下列幾點,並請相關機關配合辦理:
(一)台灣地區在經歷九二一大地震後,地質益加脆弱,一遇颱風豪雨侵襲
   ,極易引發崩塌、地滑、土石流及洪水等災害。有關土石流及豪大雨
   監測及通報系統、大型山坡地住宅社區安全複檢作業、超限利用地區
   工程的全面檢查及檢討、危險地區之防災避難計畫及疏散演練工作等
   均有其急迫性,請交通部、內政部、農委會、重建會、原民會及地方
   政府等各主辦單位積極推動辦理,以減少土石流造成的人員傷亡,保
   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依據經建會的報告,大地震造成的山坡地破裂、鬆動,約需數十年才
   能趨於穩定,而減少土石流的工程投資甚大,效果很小,如此每年投
   入大筆經費,仍無法確保當地民眾安全,實宜改弦更張,另謀良策。
   因此,對於山地鄉等易發土石流地區,應該做一總體評估,如認為該
   遷村還是要遷。請相關部會詳加檢討評估,並配合地方政府妥為規劃
   辦理。
(三)山坡地的超限利用與過度開發,是造成台灣土石流嚴重災情的主因之
   一,請原民會及內政部等機關重新檢討原住民保留地產權移轉政策及
   公有山坡地放領政策。其中,原住民保留地超限利用未改善前,暫不
   予移轉產權;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未改善前及缺乏大比例尺地籍圖地
   區者,亦暫不辦理放領,至公有山坡地之宜林地,不宜放領。
(四)山區產業道路及農路的興築,除破壞地形,引發坍方外,更將帶來人
   群及產業活動,進一步形成濫墾、濫建及土地超限利用,引發二次的
   土石流災害。請交通部、農委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儘速清查所有
   山區道路、產業道路、農路等修建工程之效益評估,提報經建會審議
   ,以避免引發其他不必要之災害,並做為主計處核編九十二年度相關
   預算之參考。
三、挑戰二00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已於本年五月三十日由院核定,各部會
  應已依據計畫中各子項的概說擬定執行計畫。為使國發計畫的施政理念
  及價值觀能內化於行政體系,使基層公務人員皆能以新的價值觀及行政
  思維重新調整工作理念及態度,請各部會首長一定認真落實,也請負責
  督導的政務委員,仔細檢視各部會所提之執行計畫是否與原規劃的構想
  符合。各項計畫所需預算應由各機關於原編預算內調整容納,確實無法
  容納時始得提出增加預算之要求,並請本院主計處嚴加審核。
  為使各部會所擬之執行計畫能更周延、權責單位更瞭解、社會各界更清
  楚,請十大重點計畫之負責部會邀集相關部會及民間於七月十日前舉辦
  分組研討會議,經建會負責於七月十七日前舉辦全體研討會議,邀請學
  術界、研究機構、業界及相關團體共同討論,充分溝通,使各界能有機
  會參與,未來於立法院審查國發計畫相關預算時,亦較易獲得支持。上
  述分組會議及全體會議之安排細節及分工等,請經建會負責規劃。
  報告事項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總統重要競選政見各機關辦理情形報告
  」,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根據研考會提報的資料,總統三四九項競選政見已完成四十項,
  二五五項納入施政計畫推動,合計完成執行事項達百分之八四‧五三,
  較上月增加百分之四‧三,顯見新政府團隊的施政績效已逐步展現。至
  於賡續規劃中的四十三項,請主管機關訂出完成目標與時間加速執行;
  評估中的十一項,則請主辦機關主動協調相關機關儘速辦理,並於二個
  月內完成評估。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國民年金法」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由於我國的人口結構快速老化,為了落實 陳總統的指示,讓國人在
   老年時能得到基本經濟安全的保障,錫到院服務後,即強調要儘速
   建構一個可長可久的國民年金制度。今天內政部及經建會在十餘年的
   審慎規劃研議後,終於提出「國民年金法」草案,誠屬不易。首先要
   對參與本案所有工作同仁的辛勞以及胡政務委員費心的審查、溝通、
   協調及整合,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同時也要向提供許多寶貴意見的
   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表達誠摯的謝意。
(二)國民年金制度的規劃與實施,深受社會各界的關注與期盼,本法案送
   請立法院審議後,內政部應會同經建會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
   各界溝通說明,以凝聚共識,早日完成立法工作。
(三)請內政部儘速邀集勞工保險局等相關機關,立即就應訂定的子法及各
   項配套措施妥為研擬規劃,並積極展開各項籌備工作;至於勞保局為
   辦理此項業務所需的人力與經費,請本院主計處及人事局在精簡及樽
   節開支原則下,予以必要協助。
(四)我國已逐漸邁入高齡化社會,人口結構老化將造成下一代沈重的經濟
   負擔,因此除應加速推動國民年金制度,以保障老年人口的基本需求
   外,也應研議如何獎勵生育。請經建會邀集內政部、財政部等相關機
   關於三個月內研提報告。
二、本院人事行政局簽以,考試院函送「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擬由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擬具「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黃
  政務委員輝珍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審查會附帶決議函復本院消保會照辦。
四、經濟部擬具「水利法」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此次水利法的修正,對水權之取得,除「家用及公共給水」外,對「
   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水運」等用水標的,
   將作整體考量調度,不再排列順序,但仍保留依登記順序優先取水制
   ,對現有農業用水之權益並無影響。亦即未來若發生水源水量不足時
   ,除優先保障必要之家用與公共給水,將賦予中央統籌運用調配之法
   源,並得向移用人徵收水源調度費,專作乾旱準備、移用補償及相關
   因應措施之使用,以落實使用者付費之精神。本草案已列為優先審議
   法案,請經濟部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
(二)揆諸多次水患的痛苦經驗,傳統的束洪治水方式似應考慮調整,而以
   全流域整體治理考量,朝向分洪、減洪、滯洪等多元化模式治理,並
   應注重綠美化工作,以達親水生態環境的目標。請經濟部水利署提出
   治水防洪檢討報告及改進意見,報院核定後實施。
五、本院衛生署擬具「助產士法」等八項醫事人員管理法案之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助產士法」、「護理人員法」、「物理治療師法」、「
  職能治療師法」、「醫事放射師法」、「醫事檢驗師法」、「藥師法」
  及「營養師法」等八法案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本院衛生署擬具「牙體技術師法」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
  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七、本院衛生署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八、中央銀行及財政部會銜擬具「外匯法」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
  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本案請中央銀行與財政部積極協調立法院,早日完成立法,並於完
  成立法程序後,儘速提報「管理外匯條例」廢止案,俾免法律規定重疊
  。
九、本院環境保護署所擬之「環境影響評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相關法
  案,未能於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立法,經重行函報各該法案,請
  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法」第十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修正草案、「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第二條修正草案等三法案,送
  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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