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第3946次會議
民國114年4月1日
討論事項
一、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簽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經研議第35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3項及第6項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二)本案提高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經研議後確有五項窒礙難行之處如下:1、大幅增加政府財政歲出,未依法徵詢行政院意見,並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2、破壞退休撫卹制度之公平性,違反平等原則及世代正義;3、衝擊退撫基金財務,影響現職及退休人員權益,財務缺口之撥補違悖中央與地方分別負擔、共同提撥制的精神;4、影響機關人事遷調及勤(業)務推動,又未定過渡期間,大幅增加各級政府行政成本及作業負擔;5、納入未適用該條例之移民與空勤人員,卻漏未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以上五點均導致法律適用顯有窒礙之處,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三)本院考量警消人員工作辛苦及勤務的特性,已提升現職警消人員待遇及照護。本次提出覆議的目的,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議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