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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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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483次院會決議

日期:105-01-14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5年1月14日第3483次會議
選前之夜各地造勢場合,與開票後相關機關之安全維護,請內政部務必要求相關同仁落實執行,並應針對可能之突發狀況加強模擬演練。
有關選舉賭盤情資,請相關單位應持續掌握,積極查緝,以防止不法分子為獲取利益,進而以暴力介入選舉,務必確保選舉在最安全與最公平的環境中順利完成。
有關查緝槍械、毒品等工作,請內政部持續積極執行,以淨化選前治安,並確保農曆春節假期的社會安全維護工作。

報告事項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陳報「政府八年施政成果」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近8年來,政府根據馬總統「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理念,在兩岸交流及國際參與、經濟轉型、公義社會及環境永續等各方面,都獲致整體性及突破性的具體進展,奠定國家長治久安的深厚基礎。本人要對所有部會首長及全體公務同仁,表達誠摯的感謝及肯定之意。
(三)本人就任時提出「為年輕人找出路、為老年人找依靠、為企業找機會、為弱勢者提供有尊嚴的生存環境」的施政目標。各部會在短短一年內用心推出多項創新政策,落實執行各面向的施政主軸,充分展現行政團隊的執行力。後續仍請各部會在既有的施政成果上持續努力精進,進一步提升臺灣競爭力,以增進全民福祉。

二、衛生福利部陳報「健康醫療施政成果」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衛福部近8年來推動各項健康醫療政策,成果豐碩,許多健康促進指標(例如母乳哺育、菸害防制、癌症篩檢、高齡友善城市)在全球各國名列前茅;多項新興傳染病(如H7N9流感、伊波拉病毒、MERS)在我國防疫體系與跨國合作下,均能成功阻絕於境外;另自98年起首次獲邀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後,連續7年不間斷,使我國優質衛生醫療成就在國際舞臺發光發熱。在此,要特別感謝衛福部與相關機關同仁投入健康醫療施政的決心與努力。
  (三)因應我國高齡化、少子女化趨勢,未來必須結合人口政策持續精進各項健康醫療施政。請衛福部與相關機關在既有成果基礎上持續合作,並與國際接軌,同時善用資通訊科技,落實全人全生命歷程的健康照護理念,為國人謀求更優質的健康福祉。

三、勞動部陳報「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推動成果與展望」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勞動部近8年積極推動各項勞動政策,包括5次調升基本工資、法定正常工時由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 40小時、開辦勞保年金及實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修正勞動三法(包括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設置勞工權益基金等,全方位提升勞工的權益與福祉,並有效降低職業災害千人率至3.453,創歷年新低;失業率也從98年金融海嘯的5.85%降至104年1月至11月的3.77%;另針對青年就業的問題,根據大數據分析顯示,初入職場青年的薪資已逐漸提升。在此對勞動部及相關機關同仁的努力,表示肯定與感謝。
 (三)我國因少子女化及高齡人口快速增加,勞動力供給不足問題日益浮現。請勞動部在既有基礎上,秉持以「人」為本的施政目標,積極推動各項施政作為,讓勞工共享經濟發展成果;並應針對未來勞動力供給減少問題,及早規劃更多元、彈性而具創意充實勞動力的政策與措施,擴大延攬與充分運用人力資源,以增進國家整體競爭力。

四、科技部陳報「中興新村‧下一代新村」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案運用中興新村空間環境優勢,提供作為測試創新技術產品與服務的指定實驗場域,期許中興新村結合文化與科技,轉型成為全球最受矚目的下一世代科學園區,再現中興新村風華。蔡政務委員玉玲及科技部與相關部會同仁的努力籌劃,在此特別表達肯定。
  (三)請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配合科技部,持續加強下列工作,包括:針對無人車與無人飛行載具、虛擬實境(VR)、智慧穿戴裝置、醫療與照護方案等主題之制度創新、技術研發及系統整合廠商引進等,以中興新村為實驗場域推動實驗測試運行。此外,各部會所推動的物聯網方案亦應導入此場域,測試彼此間的相容性。
  (四)本案除展現政府創新計畫成果外,應結合民間企業及青創力量,以公私協力方式,投入關於明日生活之創新技術研發應用。請各部會篩選相關未來生活之主題,引導國內及國際人才與技術投入此新創領域,並請科技部、經濟部建立相關機制,鼓勵國內外科技廠商將開發中之新技術產品在中興新村進行測試。
  (五)本計畫涵蓋食衣住行育樂醫療藝術等各個生活面向,105年度各項計畫請儘速展開推動,106年度以後,請各相關部會應編列預算或運用科技預算賡續辦理。

討論事項
一、關於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之組織改造法案(含廢止案)66項及「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作用法83項法案,經各部會檢討重行報院,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除「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外,「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土保持及地質礦產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環境工程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環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宗教團體法」草案、「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黨法」草案、「殯葬管理條例」第8條修正草案、「難民法」草案、「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草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修正草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修正草案、「警察服制條例」第5條修正草案、「農地重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修正草案、「消防法」第9條、第19條、第38條修正草案、「住宅法」第12條之1、第54條修正草案、「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築師法」修正草案、「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4條、第20條修正草案、「兵役法」第 17 條、第 41 條、第 44 條修正草案、「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第 7 條修正草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2條、第11條、第13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記帳士法」第4條修正草案、「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組織法」第6條、第9條修正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7條修正草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20條修正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34條修正草案、「證人保護法」第2條、第23條修正草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修正草案、「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4條、第8條之1、第22條修正草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5條、第8條之1、第16條修正草案、「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菸害防制法」第4條、第35條修正草案、「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9條修正草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1修正草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草案、「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修正草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之2修正草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之1修正草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4、第95條之1修正草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等124項法案,俟第9屆立法委員就任後函請立法院審議;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等24項法案,俟第9屆立法委員就任後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二)本院配合施政主軸,在立法院第8屆各會期提出許多重大法案送請審議,但是由於屆期不續審,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本院需重新提出。
  (三)為免本院政務推動受到影響,本次所提重行送請立法院審議的法案,均為攸關本院賡續推動重大政策之依據,且經檢討後認為無須再行審查之法案,包括:本院組織改造法案、有關長照服務財源之「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法定正常工時縮減配套措施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四)請各主管部會儘速擬妥法案說帖,於立法院新會期開議時,即能提供完整資訊,說明法案的政策目標,爭取各黨團及委員的支持,及早完成相關法制程序。

二、法務部擬具「資恐防制法」草案,經蔡政務委員玉玲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俟第9屆立法委員就任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三、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9修正草案,經蔡政務委員玉玲協商竣事,請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司法院請會銜的兩個法案,是配合刑法新修正沒收制度所必須修正的程序法,經蔡政務委員玉玲協調,司法院同意本院提不同版本之對案。
  (三)另為落實「無人能因犯罪而受利益」原則,避免被告或第三人不法所得,於訴訟程序中脫產,請法務部洽會司法院,於立法院審議時適時說明扣押保全程序的重要性,以完善本次刑法修正沒收制度之本旨。

四、褒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故前教授楊冠政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五、褒揚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故創辦人王廣亞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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