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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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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491次院會決議

日期:105-03-17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5年3月17日第3491次會議
從去(104)年登革熱疫情到今(105)年流感疫情,以及預測今年腸病毒可能大流行,請衛福部持續掌控疫情狀況,也對衛福部的辛勞表示感謝,並請衛福部隨時因應疫情發展採取適當措施外,必要時,亦應主動介入協調醫院資源整合及疫苗調度等工作。

報告事項
一、客家委員會陳報「客委會八年施政成果─扎根、行銷、創新、永續」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客委會近8年來,以「扎根、行銷、創新、永續」四大施政主軸推展各項施政,包括制定「客家基本法」、完備客家法制,建置苗栗、六堆客家南北園區,在客語向下扎根、豐富客家節慶內涵、活絡客庄經濟等,均有重要成果,並讓人民有感,值得肯定。請客委會考量擴大邀請各部會首長參與今(105)年的桐花祭,並希望大家共襄盛舉。
(三)另請客委會強化跨部會、跨領域資源整合,讓更多民眾有機會體驗客家文化。尤其規劃及推動中之五大文化產經廊道,跨不同產業及縣市,請客委會整合交通部、農委會等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資源共同推動,在有限資源下,以跨部會精神,彰顯客家文化特色。

二、經濟部、內政部分別陳報「土壤液化潛勢資訊公開作業及配套措施」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土壤液化潛勢區查詢系統正式公開上線後,即因上網流量過大而影響網站的服務效能,顯示民眾對此問題極為關注,除請經濟部地調所持續監控網站流量採取適當的因應作為外,並應就民眾關注之議題,定期更新網站土壤液化問答集,以即時提供民眾正確的訊息。
(三)目前經濟部地調所公布的土壤液化圖資,標註精度1/25000,是傳統紙本地圖比例尺的觀念,與現在電腦地圖及各地實際的地質鑽探情形未必完全相符,為使地方政府未來規劃辦理中級精度土壤液化潛勢地圖能有更精確的參考依據,請經濟部地調所會同內政部儘速於1個月內研訂更精確的土壤液化精度指標,以提供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建立符合需求的土壤液化精度圖資。
(四)為加強民眾對土壤液化的瞭解,政府除應提供正確的訊息外,並可透過辦理研討會,與民眾直接面對面溝通,讓民眾有更正確的認知;亦可從不同的管道加強宣導,並鼓勵媒體就土壤液化有更正確而深入的報導,避免錯誤的訊息造成不必要的恐慌。請內政部儘速統籌研提宣導計畫,尤須加強金融體系的宣導說明,避免銀行因不正確的認知影響房貸核貸條件,損害民眾權益。
(五)公開土壤液化資訊或如媒體所稱之「打開潘朶拉的盒子」,但政府有義務讓民眾瞭解當中的問題,且不容迴避,並帶領地方政府、民眾及業者共同面對問題。請內政部將「安家固園計畫」草案儘速報院,並請許政務委員俊逸及蕭政務委員家淇協助邀集相關機關完成審查,務必於今(105)年4月底前完成核定程序。此外,上述計畫所需經費今年已規劃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至未來年度經費編列方式,請本院主計總處併同研議。
(六)另請內政部持續密切關注實價登錄資訊,以瞭解土壤液化區對房價的影響,並請金管會適時因應。又目前經濟部地調所已公布8個土壤液化潛勢區域,請地調所儘速在今年年底前再完成4個地區的調查,並將相關資訊向民眾公開。
(七)此外,請內政部、教育部及交通部等機關積極辦理公有老舊建築物及交通設施補強或拆除作業,期於2年內執行完畢。

三、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貝里斯政府間公衛醫療技術合作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蔡政務委員玉玲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修正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遠洋漁業條例」草案第7條第5款修正為「犯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拘役或罰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二年。」
(二)保育海洋生態永續發展是所有人的責任,我國為國際漁業組織重要成員之一,自應恪遵國際規範,不能置身事外。此次為因應國際漁業管理趨勢,除提出「遠洋漁業條例」草案外,並配合該條例同時提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同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加強與漁業團體宣導說明,並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修)法程序,俾促請歐盟儘早將我國自打擊IUU不合作第三國警告(黃牌)名單解除。

二、內政部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經蕭政務委員家淇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說明溝通,俾及早完成修法。

三、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教育部所擬「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四、褒揚財團法人天帝教第2任首席使者故李子弋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五、褒揚前國大代表、旅日僑領故劉介宙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六、褒揚故陸軍上將趙萬富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七、褒揚故客語詩人杜潘芳格女士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八、褒揚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故飛行員林振興及本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一(特勤)海巡隊故分隊長蔡宗達等2人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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