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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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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20次院會決議

日期:101-10-25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1年10月25日第3320次會議
一、院會開始前先介紹本院新任發言人鄭麗文女士,鄭發言人是美國天普大學法學碩士,英國劍橋大學國際關係碩士,曾任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發言人,亦曾擔任過立法委員,歡迎加入我們行政團隊。
二、本院工程會配合「經濟動能推升方案」的推動,在10月23日舉辦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招商大會,財政部等3個部會及臺北市等7個地方政府,共提供逾1,430億元之民間投資公共建設商機,意義重大。公共建設可以帶動GDP的成長,但因近年來政府預算編列困難度高,如何擴大民間資金的投入愈顯重要,請各部會儘量配合、提供協助。例如金管會研議保險業資金投入長照事業,即請衛生署、內政部及金管會溝通,大家共同努力,儘量利用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
黃政務副秘書長提到,任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都要大家的共同努力,並需要大家提供相關的經驗與智慧,請大家參考。此外,此次招商大會表揚了辦理招商績優的交通部、臺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及苗栗縣政府等主辦機關,其努力及付出,確值感謝,希望今年大家再繼續努力。
三、高雄市劉副市長所提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計畫,經建會已完成初步審查,其中如有需要修正調整部分,請秘書長邀集各部會協調討論。
四、最近許多媒體報導有關本院審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的過程,其內容與事實有所差距,請本院內政衛福勞動處彙整相關資料,讓外界瞭解,不要讓錯誤的訊息繼續以訛傳訛。
五、衛生署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不幸在重陽節當天發生火災,有12位民眾罹難。本人當即請衛生署邱署長南下坐鎮處理所有善後事宜,也請內政部李部長派消防署人員及鑑識人員南下協助調查及處理。非常感謝衛生署、內政部及臺南市賴市長等的共同努力,妥善處理相關事宜,後續仍請持續完成善後工作。
全臺約有1,145家醫院、護理之家及精神復健機構,這些機構民眾及病患聚集,對於消防、建管及緊急事故發生的應變程序是否都能夠切實執行,請衛生署及各地方衛生局,會同建管、消防等單位檢討醫事機構之安全設施,並加強緊急災害應變計畫及災防演練。此外,人潮出入眾多場所,如百貨公司、大賣場、補習班,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榮民之家等消防、建管管理,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退輔會及各地方政府都應落實各項安全檢查,嚴格要求業者落實防災措施,尤其是緊急應變的程序,要特別再檢視是否有需要改善。
六、截至本週一(10月22日)為止,本土登革熱病例已有732例,較去年同期549例增加三成,而且症狀比較嚴重的登革出血熱有15個案例,其中3例死亡,南臺灣疫情似有擴散的趨勢,因此防疫力道必須再加強。衛生署與環保署在9月召集第二次登革熱流行疫情處理協調會報,積極處理中央政府各單位和地方政府有關登革熱防治工作的溝通與協調,請繼續落實,並請結合社區力量,嚴格執行孳生源清除、健康管理及緊急噴藥措施,以避免疫情再擴大。


報告事項
一、本院大陸委員會陳報「兩岸協議執行與成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自97年恢復會談之後,已經簽署了18項協議,並達成2項共識,經由各項協議的執行,在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建構正常交流秩序,促進兩岸經貿合作等方面已展現出成效,包括大陸人民來臺旅遊人數穩定成長,帶來很多外匯收入;海空直航,有效撙節營運成本;ECFA的效益陸續呈現,已提升我們的競爭力;在共同打擊犯罪方面,也有具體的成效。不過仍有許多事項尚待繼續努力,例如部分重大經濟罪犯尚未歸案、三聚氰胺事件的求償問題等,請陸委會及各主管機關持續努力辦理。此外,請各部會確實通盤檢視各項協議及共識之權利義務事項是否落實,並加以追蹤,如協議內容有不合時宜或需要修正之處,可與陸委會及海基會討論。
(三)未來兩岸交流仍有許多事項待協商,例如ECFA後續之服務貿易、貨品貿易、爭端解決等協議,各界都非常關心,請陸委會及相關部會繼續就兩岸交流與互動的法規與措施,進一步檢視與研議,使兩岸在各層面交流上更加正常化、制度化。
(四)國科會朱主任委員所提藥檢協和化的問題,考量兩岸有基因近似性的優勢,如果能與大陸分工,在臨床第二階段(Phase 2)、第三階段(Phase 3)與大陸進行合作,對我們的生技醫療產業相信會有很大的幫助,請陸委會協助國科會等相關機關共同努力。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報「提升證券市場競爭力及永續發展」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由國內證券商的EPS長期下降的趨勢可以看出證券業發展所面臨的問題,金管會為提升其競爭力,已採取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等措施。另外,為改善投信事業與境外基金所呈現結構不均衡現象,在「經濟動能推升方案」中已提出「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計畫,提供國人理財更有效率的機制,並希望藉以培養本土的投信人才,壯大本土的投信事業,俾與國際市場競爭。因此,我們必須掌握我國資本市場中的利基與優勢,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臺就是一個範例。金管會正推動的「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等計畫,皆需中央銀行、陸委會、財政部的積極協助,請各相關部會持續以興利、積極的態度,共同建構一個多元化、國際化並具臺灣特色的資本市場。
(三)至於報告中所提國內四大基金投資國外部位,部分委由國內業者代操一節,請副院長邀集相關單位於提升政府基金運作效能推動小組中討論。

三、文化部陳報「影視音產業提升策略」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本次文化部就電影、電視及流行音樂3種產業,提出全面性產業趨勢分析及未來推動策略,這三項產業發展的共同優勢就是創作環境的自由及多元化,創意得以自由發揮,以及華文市場將成為全球最大市場的機會。而其共同的困難則為國內市場規模小、行銷不足等,以及面臨中國大陸磁吸效應的威脅。院會在今年5月新聞局提出「電影產業旗艦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時,即已決定文化部未來應研究如何利用華語市場、ECFA優勢,由點到面,全面推展影視產業。此次文化部所提的各項策略如解決產業鏈各階段供需問題,積極發展「台流」、大眾流行文化等方向,值得肯定。另廣播產業與影視音產業的優劣勢不盡相同,文化部龍部長特別強調短期內將宣布廣播產業的重大政策一節,亦值得肯定。
(三)NCC於今年10月通過「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性行銷暫行規範」,採取鼓勵創意又有適當的管理(如禁止新聞及兒童節目為置入性行銷),反映了歐盟視聽媒體服務指令有關置入性行銷規範的精神,值得肯定,也值得各部會學習。
(四)在經濟部的努力,以及高雄市政府、經建會的積極配合下,國際知名的美國電影視覺特效公司 Rhythm & Hues Studios(R&H)已進駐高雄,當初希望該公司能募集資金並培養本土人才,以爭取跨國文創及電影製作商機,惟目前面臨若干問題,請張政務委員善政協助處理。另為健全數位媒體產業發展環境,厚植文化軟實力,經濟部已成立數位媒體發展中心,惟此一業務103年起將移由文化部統籌推動,請文化部積極與經濟部協調,推動數位內容、影視音產業與實體通路的跨產業合作,擴大「一源多用」的加乘效益,亦請張政務委員善政、黃政務委員光男提供協助。
(五)高雄市、臺中市政府代表分別提出影視音產業可與觀光產業結合等意見,請文化部參考。此外,我們在紀錄片方面也頗有優勢,紀錄片具有凸顯文化的特質,也無需龐大的經費投資,但需要很大的耐心及毅力,請文化部在輔導產業時予以重視。

四、內政部函送我與印尼簽署之「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及人蛇偷渡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
(一)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羅政務委員瑩雪建議將我國與各國簽署防制人口販運相關合作備忘錄,列為我國每年向美國提出的重要工作成效,以上意見請內政部、外交部參考。

討論事項
一、交通部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楊政務委員秋興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修正案係配合我國航港體制改革、自由港區營運管理需求及推動高雄港加入倫敦金屬交易中心(LME London Metal Exchange)遞交港(Delivery Port),並參考過去發展經驗所提出,完成修法後,對自由港區未來營運效益及服務效能提升,以及進一步發展多元創新營運模式等,均有相當大的幫助,請交通部積極主動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爭取支持。

二、經濟部擬具「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瑩雪與管政務委員中閔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近年來,產業界陸續發生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之嚴重案件,刑法雖有若干條文可資適用,惟僅處罰無故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而未處罰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為,因此,本次修正「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當能遏阻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妥善保護我國產業之創新研發成果。對經濟部、國科會的努力研議,以及管政務委員中閔、羅政務委員瑩雪的費心審查,均表示感謝。
(三)「營業秘密法」修正係整體智財權策略布局之重要部分,智財權布局亦是「經濟動能推升方案」中相當重要之項目。本案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法案,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三、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一)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鑑於「海關進口稅則」項目非常繁多,稅率調整極具專業,研議修正時往往又有其時效性,而立法院審議法案等工作亦極為繁重,因此「海關進口稅則」之立法程序可否以其他更具效率之方式處理,請財政部洽本院法規會先做基礎研究,再邀集有關單位討論。

四、褒揚致理技術學院故董事長梁秉權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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