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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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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七九次院會決議

日期:91-03-27

院長提示:
一、工程會所做「北宜高速公路雪山隧道工程遭遇困難辦理情形」報告,洽
悉。有關工程合約不合時宜事項之處理,工程會郭主委已會同交通部與
退輔會,召開北宜專案小組會議,積極協調並解決相關問題,在此除表
示慰勉外,請交通部國工局與榮工公司,儘速依該小組協調結果辦理,
並請交通部、工程會特別注意施工時的工安問題。至於完工期程,則請
交通部會同退輔會妥予檢討,於五月底前報院核定。
二、北宜高速公路工程延宕,完工期程一再延後,其原因頗值我們檢討與深
思。依據資料顯示,專案小組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七日召開第三次會議
後,相關部會間仍有歧見,卻未積極協調解決,直至本(九十一)年二
月,始由郭主委密集召開三次會議,就相關問題之處理原則,商獲共識
,而本工程在三月一日至二十四日的執行率,就高達百分之一百零五。
可見本工程之所以延宕多年,乃是施工單位間之爭議未決,甚至相關部
會亦未能放棄本位,同心協力解決問題所致。
再以檢肅流氓條例為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就
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留置要件未明確規定,做出已屬違憲的解釋時,
即已明白說明該規定「應於一年內失其效力」。但直到今日相關法制作
業仍未完成,嚴重影響政府的形象。
本人一再強調「問題導向」的重要,問題不分大小,我們都要積極面對
,速謀解決;並且要有「成本效益」的觀念,包括時間成本、行政成本
及財務成本。上述兩個案例,相關部會若能及早因應,做出正確的決策
,即能在解決問題的同時,又可有效縮短處理時間,節省行政資源,並
且減輕財務負擔。往者雖然已矣,但爾後絕不容有類此情況再度發生。
三、經過十多年的談判,我國與美國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終於在昨(二十
六)日由我國駐美代表程建人和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卜睿哲在華府完
成簽署,這是我國與外國正式簽定的第一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不但可
藉此合作有效打擊國際犯罪,更使兩國間的司法合作及交流邁進新的里
程。這項協定對於加強中美執法人員共同合作打擊跨國性犯罪,包括販
毒、洗錢、經濟、網路等犯罪,以及美方關切的打擊恐怖主義都將有相
當的助益,但因這項協定並不包含人犯引渡等安排,所以有關協定中執
行層面的細節,仍須請法務部與外交部積極協調討論,以有效落實本協
定之功能。
  報告事項
一、財政部函報我國出席二00二年亞洲開發銀行第三十五屆理事會年會代
表團人選名單,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照派,並呈報 總統鑒察。
二、本院主計處簽以,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經立法院審議修正
通過,摘陳大要並擬具處理意見,請鑒核案。
決定:照主計處所擬意見辦理。
  討論事項
一、編具「行政院九十二年度施政方針」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由院分行各有關機關暨函送立法院。
   院長提示:
     為將新行政團隊重視人權、文化、社區參與、永續發展等理念政
策,充分納入本院各部門之施政方針,錫已請秘書長分案請各政務
員會同各部會即速充實修正,務請在法定期限前完成。
二、內政部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志雄
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關於本條例第五十五條增列第七項以利管理一節,請內政部會商國防
部,俟獲致結論後報院。
三、本院大陸委員會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之
一修正草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及該條例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志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
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內政部擬具「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
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以,內政部等機關前為執行精省作業,分別
擬具「內政部地政署組織條例」草案等四十八項組織法案,未能於第四
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立法,經重行擬具各該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案。
決議:通過,「內政部地政署組織條例」草案、「內政部地政署國土測繪局
組織條例」草案、「內政部地政署土地發展局組織條例」草案、「內
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
程隊組織條例」草案、「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組織條例」草案、
「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社會福利署組織條例」草案、
「內政部社會福利署各老人之家組織通則」草案、「內政部社會福利
署各兒童之家組織通則」草案、「內政部社會福利署各教養院組織通
則」草案、「內政部社會福利署少年之家組織條例」草案、「內政部
社會福利署彰化老人養護中心組織條例」草案、「內政部兒童局組織
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新生地開發局組織條例」草案、「財政部
國庫署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財政
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教育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教育部地方教育局組織條例」草案、「國立社會教育館組
織通則」草案、「國立臺灣自然史博物館組織條例」草案、「法務部
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條例」草案、「經
濟部礦務局組織條例」草案、「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
「經濟部商業局組織條例」草案、「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
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草案、「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
院衛生署醫院營運局組織條例」草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
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就業服
務中心組織通則」草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勞動檢查所組織通則
」草案、「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條例」草案、「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國家
圖書館臺中館組織條例」草案、「國立文化資產中心組織條例」草案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國立歷史博物館
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四十八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內政部等機關所擬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等相關法案暨經濟部函擬廢止「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等相關法案,未能於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查,經重行函報各
該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社會福
利基本法」草案、「勸募管理條例」草案、「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銀行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信
託業法」第十五條、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管理外匯條例」第四條
修正草案、「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
家庭教育法」草案、「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
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第十條修正草案、「原子能法」修
正草案、「醫療法」修正草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
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修正草案、「肥料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
五條、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糧食管理法」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文化藝術獎
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等二十三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由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十
條修正草案,由院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經濟部商品檢
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交
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區電信管理局組織通則」等三法案,送請立法院
審議廢止。
  任免事項
一、院長提議:任命陳建仁為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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