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第3976次會議
民國114年10月30日
報告事項
一、農業部、財政部及數位發展部分別陳報「非洲豬瘟防疫精進措施及輔導補助方案及邊境防疫」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為防堵非洲豬瘟疫情擴散,行政院第一時間在臺中設立中央前進應變所,由農業部杜次長擔任現場指揮官,並請陳時中政委進駐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與指揮官農業部陳部長共同召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首長,執行各項防疫措施。目前趨勢雖已穩定,但絕不能掉以輕心。
(三)為有效遏止疫情蔓延,政府已於本月26日宣布禁運、禁宰及禁用廚餘養豬等政策再延長10日,同時也啟動第2階段強化措施,無論是分級查訪、強化清消、精準疫調及擴大追查等,請農業部、環境部、內政部與地方政府通力合作,並肩作戰,全力達成區塊清零的戰略目標。防疫必須分秒必爭,如臺中市政府疫調執行尚待加強及完備,請農業部即刻組成中央疫調團隊協助,儘速完成後續疫調工作。至於桃園市蘇副市長提及廚餘的去化,我們也會汲取各國進步的作法、觀念及經驗,並考量臺灣的需求,務實檢討。
(四)豬隻禁運禁宰期間,影響養豬產業經營及相關從業人員的生計,中央已推出產業輔導措施,除對廚餘養豬場轉型之飼料差額補助,更提供豬農、承銷人、肉品市場、屠宰場及攤商等生產鏈從業人員、業者之輔導補助方案,請農業部、經濟部儘速完成相關程序,早日展開各項補助之受理申請,讓政府補助迅速到位。
(五)除清理境內戰場,邊境防疫也不容懈怠。請財政部、內政部及交通部持續落實來自高風險地區之入境旅客行李、郵包及快遞,百分之百X光檢查,進一步將人工開箱查驗件數比例至少提高20%以上,任何可疑物品都不可以放過,並納管境外電商平臺及私人集運商風險,針對高風險承攬商業者及報關業者加大查核力道,只要查獲違規一定要重罰,當中涉及海關及業者系統修正,也請財政部努力提前於11月中完成。同時,也請海洋委員會持續強化查緝走私,杜絕任何境外非洲豬瘟病毒移入的可能。
(六)為防堵跨境網路購物成為防疫漏洞,108年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增訂相關電商業者必須配合政府防疫檢疫之義務與責任。此外,對境外未落地之電商,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強烈要求,請各部會共同合作辦理,貫徹執行,展現政府執法決心。另針對違規廣告,請數位發展部邀集相關平臺業者共同研商廣告限制之處理,降低國人接觸違法商品的機會。
(七)最後,感謝所有中央與地方防疫人員為防堵疫情,這段期間持續工作不眠不休,犧牲假期,展現高度使命感及團隊精神。因此,請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對參與防疫工作人員,核定放寬加班時數,如實給予加班費,以體恤同仁工作的辛勞。
(八)雖然非洲豬瘟疫情警報尚未解除,對我國養豬產業仍構成威脅。但由於大家這期間的努力,才能將疫情控制在最小範圍,在此特別予以肯定。我們的目標只有一個:澈底阻斷非洲豬瘟的傳播途徑,直至完全清零為止。請大家團結一心,貫徹落實各項防疫作為,才能堅定守護臺灣的養豬產業,確保國人食品安全無虞。
二、勞動部陳報「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面對本國勞動力持續趨減,政府除了提高國內勞動參與率,以及提升勞工薪資與就業條件外,也要解決產業缺工困境,建立勞資雙贏機制。
(三)勞動部提出「跨國勞動力政策精進方案」,在「本國勞工優先、外籍勞工權益保障」的原則下,以本國勞工加薪為前提,增加移工名額,放寬留用資深移工,並精進旅宿及商港碼頭業,引進外國技術人力的措施。同時也將設立海外延攬中心,強化政府效能,保障跨國勞動力的公平招募及勞動人權。
(四)本案後續的推動,除海外延攬中心將在2026年第1季上路外,其餘皆需於2026年元月1日立即實施,同時也要適時滾動檢討,請勞動部、經濟部及交通部向社會各界妥為說明,化解疑慮,讓外界瞭解政府解決產業缺工及保障勞動權益的積極作為,共同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及提升國家競爭力。
討論事項
一、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及「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明昕等審查整理竣事,擬請討論通過後,「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由院函請司法院會銜,並俟司法院檢還上述會銜兩案,再併同「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由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草案併同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修法,就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在被告經法院判決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的情形,不可假釋,以嚇阻此類型犯罪,彰顯社會公義;另外,依據113年憲判字第2號及第8號判決意旨,就被告行為時責任能力、就審能力認定及得否科處死刑,以及假釋與撤銷假釋的規範,作通盤修正。
(三)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