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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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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六九一次院會決議

日期:89-07-19

院長提示:
   此次供應大高雄地區用水的旗山溪遭不肖業者傾倒有機溶劑,造成高
  雄縣市三十六萬用水戶無水可用,除了相關部會應儘速協調地方政府調
  度水源,以維持民生用水的供應,檢調單位全力追緝元凶,並籲請司法
  單位速審速決從重量刑,以及研考會追究相關單位的責任外,我們也要
  記取此一教訓,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此次事件波及的用水戶,必須持續排放水管中殘留的污水直到水
    質復原為止。因此水公司似應停收彼等此段期間的水費,方屬公允
    。請地方政府協調辦理,必要時請經濟部協助。
  二、本省河川往往流經幾個縣市,宜由專責的流域管理機制統一事權,
    才能全面防治污染,發揮河川應有的功能,兼有共管共用共同承擔
    義務與權利之精神。請經濟部整合各地方政府的人力與經費,儘速
    成立相關的機制,並請地方政府充分配合,並為爾後水系整理之參
    考。
  三、對廢棄物的管理,如能從其源頭著手,不但省時省力,並且能切實
    掌握廢棄物的產生與去向,避免污染的發生。請環保署會同經濟部
    等相關機關研辦。
  四、全省河川遭棄置廢棄物或傾倒含毒有機溶劑的情形所在多有,除環
    保署應隨時注意察查外,請陳政務委員錦煌邀集環保署、法務部、
    經濟部等機關,就全省各大河川流域之污染、環保犯罪情形作一分
    析研究,並研擬適當措施予以防治。
 報告事項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具「院長於院會提示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報
  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
一、本院主計處擬具「決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財政部提報九十年度國稅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比例問題,請
  核議案。
  決議:照財政部建議直轄市分配四三%、縣(市)分配三九%、鄉(鎮
     、市)分配一二%之比例辦理,請即修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
     配辦法」報院核定後實施。
   院長提示:
     稅款統籌分配有其歷史背景,隨著時空環境等因素的轉變,必須
    適時調整才能切合需要。行政院對全國各縣市一向都一視同仁,只
    是政府財政實在困難,即使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盡力研究籌措,仍
    無法滿足各地方政府的需求。有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問題,
    業已聽取北高兩直轄市及二十三縣市代表的意見反映,並經相關部
    會充分討論溝通。財政部所擬九十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
    地方政府之比例,是現階段異中求同、較為適宜之作法。
     至於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六%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係為支應地
    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為依法行政及回歸財劃法立法精
    神,中央將暫予保留,但最終也將會全數用於地方(含直轄市)。
     在研討九十年度統籌稅款分配比例時,各界均建議宜重新歸零計
    算,惟因中央與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在即,此一建議現階段實無法予
    以考量。本人已指示八月底舉行之全國財政會議,有關統籌分配稅
    款及補助款的問題,將邀請專家學者共同研商,凝聚共識。也希望
    財政部會同主計處在今年年底之前及早規劃,全方位的考量社會公
    平正義,落實地方自治,促進地區平衡發展及均衡中央、地方財政
    收支等因素,提出具體可行方案,建立可長可久的制度。如涉及必
    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或補助款制度之調整,亦請財政部、主計處
    等相關單位儘速配合辦理。
     此外,日本對地方政府預算的分配辦法考慮的因素相當周全,且
    把全國各地依其財政狀況分成數個等級,再分別決定分配比例,調
    盈濟虛,值得財、主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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