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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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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六二四次院會決議

日期:88-04-15

院長提示:
  剛才台北市馬市長、高雄市謝市長對財政部擬議中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的分配比率表達了不同的意見,台灣省趙主席、財政部邱部長、主計處韋
 主計長也分別表示了他們的看法,立論的角度容或不同,但同樣突顯了八
 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的預算籌編,無論是中央或地方都非常困難。
 尤其精省之後,中央直接面對各縣市政府,在三週前召集台灣省二十一個
 縣市長舉行的座談會中發現,有些縣市財政實在困窘,各縣市長所提意見
 也確有值得參考之處。但是本院的立場,必須通盤考量整體財源的分配問
 題。不論住在直轄市或各縣市,都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因此,中央政府希
 望透過稅款的統籌分配,來改善貧困縣市的財務情況,以期區域均衡發展
 。如果縣市的基本需求有所欠缺,中央責無旁貸的應設法協助彌平。這也
 是萬長要財、主單位就分配比率再研究的主要原因。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
 分配辦法未經院會討論核定前仍屬尚未定案,今天大家已開誠佈公的陳述
 意見,有助於疑慮的澄清。決策過程越周延越好,但本案有其急迫的時間
 性,希望財政部、主計處速與北、高二市協商,意見如仍未能趨於一致,
 可即提報院會決定。

 報告事項
一、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我與加拿大自然科學及工程研究委員會簽署之
 「中加科學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內政部等重擬「社會工作師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修正草案、「信託
    業法」草案、「信用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營金融機
    構管理條例」草案、「公路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及「全民健康
    保險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財政部擬具「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修正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由院發布施行,並函立法院查照。
    修正之點:第三項中「更名登記」修正為「變更登記」。
四、內政部擬具「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
 案,經陸委會港澳會報審議竣事,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復由內政部發布施行,並函立法院查照。
五、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畜牧法施行細則」草案,經本院各部會副首長會
 議研議竣事,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復由農委會發布施行,並函立法院查照。
六、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修正草案,
 經本院各部會副首長會議研議竣事,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復由農委會發布施行,並函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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