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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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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2928次院會決議

日期:94-03-02

院長提示:
民國94年2月23日第2928次會議

一、在世界的競爭舞台上,臺灣的改革應該和世界同步,甚至要站在全球化領先的浪潮上,才能夠保持我們的競爭力。依據國際間對競爭力的各種評比來看,我們的政府效率大概在20名左右,與臺灣整體競爭力大概維持在第4到第10名相較,尚有一段距離,所以政府改造仍有較大的改善空間。

政府改造過去已經喊了將近20年,一直沒有辦法落實,非常遺憾。但所謂改革,就是歷經失敗,仍要保持熱情來推動。立法院上一屆立法委員對於政府改造相關的立法已有相當的整合,可惜未能完成立法,功敗垂成。今天在院會重行提出「行政院組織法」等相關法案,與我們最近提出的租稅改革一樣,都是要彰顯我們大改革、拼經濟的方向和決心,所以希望各部門能夠跟立法院,尤其是在野的各黨團協商,能夠在這個會期完成政府改造的立法程序。以下幾點,希望各相關單位能夠確實辦理:
(一)任何改革都要「度德、量力、向時」。我們一方面朝改革的大方向前進,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知道主客觀的力量在什麼地方。務實不是背離改革的方向,不是背離理想,而是把理想拉到射程的範圍內。如果我們改革堅持100分,反對的人堅持0分,有時候改革就會拖過去。所以如果我們的實力、德望、時機只有80分,在不違背理想、大原則的前提下,即使改革不能達到100分,那麼 80分也可以接受,這就是務實。

(二)要爭取得來不易的整合成果。立法院通過政府組織改造相關法案後,行政院的挑戰才正要開始。因為要把現有的三十幾個機關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濃縮到13部4會,即使再放寬一、兩個部會,也是相當高難度的工作,但這正是改革的意義所在。今天提出院會討論的組織改造法案都是原案重提,並未再做修改,如此就不涉及基準法的修正。但是我們保留很大的彈性,可以做部分的協商和退讓,在協商過程中,如果有涉及基準法的變更,也希望是越少越好,務使法案能順利通過。

(三)在此,也要勉勵所有公務部門的同仁,雖然改革無可避免的必須付出一些代價,但不會犧牲公務員的基本權益,大家可將不安全感和不確定感降到最低。請人事局加強宣傳、溝通。

二、昨日媒體報導本人在談到部分高科技產業賦稅偏低、財政部對相關稅制應檢討有無修正必要時,以「挑水」來比喻租稅負擔。這只是一個比喻,不宜繼續延伸解釋。以挑水而言,過去沒有挑水的,可能考量他當時年幼,或體質較弱,但當其成長或茁壯後,就應該分擔挑水的責任,以符公平正義,早期部分企業享有租稅減免就是這種情形。請財政部在研議相關稅制改革時,除了應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外,也應避免造成高科技業者的恐慌,減少對社會的影響。

三、剛剛農委會提到農漁民因寒害遭受損失,請農委會儘速依據損害情形估算補助金額,並確實發放到農漁民的手中,以減少其損失。

四、關於檢調單位搜索聯電事件,基本上是個案,我們在此不予評論。不過行政院對兩岸政策要負責立法與執行,我們的原則是,立法合理甚至不妨從寬,但是執法卻要澈底,這樣公權力就會像刀一樣,愈用愈利,反之如果「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則公權力不能貫徹,就有政風問題。過去以為法律萬能,立了法問題就解決了,但法律能否貫徹落實才是最根本的問題。

五、關於健保問題,我們首先應該釐清健保的屬性如何?基本上,健保兼具社會福利與保險的性質,採危險分擔及公權力介入的原則,照顧一般及弱勢國民的醫療照護,因此係屬社會政策。其次相關機關包括健保小組都要了解,現在提出的改革僅是治標,還無法治本,而是逐漸往治本的方向接近。希望將來實施二代健保後,有經濟能力者繳納的保費應該與他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差不多,而窮困的、繳不起保費的、比較特殊疾病的,則由政府來負擔保費。另外健保制度的優點也宜多做宣傳,外國並沒有這麼好的健保,應該讓人民知道。

報告事項
一、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陳報「臺灣新社區六星計畫(草案)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臺灣新社區六星計畫」並不是一個新計畫,而是整合相關部會前已推動的「新故鄉」、「社區營造」等計畫並予以深化,以「產業發展」、「社區治安」、「社福醫療」、「人文教育」、「環保生態」、「環境景觀」六大面向為主軸,對於推動健康臺灣與凝聚公民意識,具有指標性意義。如能藉由社區參與形成居民共識,自可促進族群和諧。本計畫除由本人擔任推動委員會召集人外,請郭政務委員瑤琪、林政務委員盛豐及傅政務委員立葉3位政務委員進一步督導規劃,請文建會於1個月內提報具體執行計畫,並請相關部會整合既有相關計畫之資源,協助地方政府積極推動,期望在10年內能夠輔導1萬個健康社區。事實上,我們推動社區營造10餘年來,有很多社區都做得不錯,即使以本計畫的評量標準來看,應該也有4、5星級的程度,如能再就其他面向強化,相信可以加速達到我們的目標。

(二)本計畫94年度所需經費,原則請相關部會於年度預算支應,除已核定之計畫外,應優先調整配合;至95年度以後之經費,則請主計處優予匡列。

(三)本計畫之政策宣導,請文建會統籌規劃,並請新聞局予以協助,讓全民都能瞭解並參與營造健康新社區。

(四)內政部研擬之「社區營造條例」草案,因立法院第5屆屆期不續審,請內政部配合本計畫之實施,檢討修正後再行報院。

(五)本計畫的用語、推動時程及各個面向的優先順序,請文建會參照與會首長發言配合修正。

二、本院主計處編具「93年度截至12月底止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93年度稅收超收135億元;資本支出預算執行比率92.1%,再度超越以往年度,各機關的努力,值得肯定;但保留的釋股預算達300億元,請相關機關務必積極辦理。至於改善歲入歲出差短一節,請主計處邀集各相關機關研商後報核。

(二)執行中的本(94)年度預算,尤其在資本支出方面,請各機關首長務必依計畫期程及分配預算切實執行,避免資源浪費,展現政府施政效能,期望再創預算執行績效。

三、經濟部函送該部標準檢驗局與蒙古標準暨度量衡局簽署之「標準化、度量衡及符合性評估」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重行函報「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等12項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家教育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國家農業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等4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財政部各區鹽務辦事處組織條例」、「財政部各區鹽務管理局組織條例」、「國立邊疆文化教育館組織條例」、「經濟部水資源局組織條例」、「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等6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院長提示:
(一)本次院會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等項法案,有助於落實政府施政,請主管部會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爭取該等法案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二)請各部會持續就所主管的法案積極加以檢討,凡有不合時宜者(例如法條文字仍使用「國民政府」),均應主動積極進行修正或廢止,以符法制。

(三)其他因立法院第5屆屆期不續審之法案,各部會應積極重新檢視,對於政策上無須再作重大調整或進行溝通者,務必在一個月內重行報院審查。

二、內政部等機關重行函報「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項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45條修正草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鄉鎮市調解條例」修正草案、「簡易人壽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八臺灣博覽會條例」草案、「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等8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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