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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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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043次院會決議

日期:96-05-30

院長提示:
民國96年5月30日第3043次會議
一、本院各項政務的推動,都攸關全民福祉,影響廣泛而重大。因此,對於還在規劃、研擬中的政策,各部會首長務必做好內部管控,約束所屬不得任意對外發言,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尤其涉及跨部會業務的政策,相關部會在進行溝通協調時,難免有不同意見,但在本院政策尚未拍板定案前,也不應對外發言,以免引起社會大眾的誤解。除請各部會首長多加注意外,也請各位政務委員做好督導、管控工作。本人要特別強調,政府是一體的,我們是一個團隊,希望行政團隊在人民的感受裡,是一個團結合作、步調齊一的團隊,僅以此與各位工作伙伴共勉。

二、本院已核定農委會漁業署將於今(96)年10月底前遷至位於高雄市前鎮漁港區內的「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掛牌運作,屆時將會有超過160位漁業署的同仁(約2/3人力),在高雄展開漁業政策推動、經營管理及中南部縣市漁業輔導等項工作;同時,為持續照顧北部地區(基隆、桃園、宜蘭等地區)漁民,維持與立法院的連繫及與部會間的協調工作,仍保留漁業署原有辦公室,成立台北辦公區,有約80位同仁(約1/3編制人力)繼續服務。
漁業是我國重要的產業,95年產值859億元,漁民遍布全國各沿海地區,而南部地區(嘉義、臺南、高雄及屏東等地區),更是全台遠洋及養殖漁業的重鎮,產值高達620億元占全國的72%。漁業署南遷,不但展現政府重視漁業、促進南北均衡的發展決心,也將提供更直接、迅速且貼近漁民需求的服務。
漁業署是第一個南遷的政府機關,具指標性意義。一個機關的搬遷,涉及層面甚廣,要做到業務的推動與服務不打折、員工的權益絕對保障及眷屬需求傾力協助等,農委會應積極如期順利完成所有搬遷作業,也請人事行政局、研考會、主計處、教育部等有關機關盡力協助,務期第1個南遷機關模式能樹立良好典範。
政府除了積極推動機關南遷之外,為落實照顧「中南部地區」,本院前已提出「強化中南部經濟發展策略」。未來將以政府帶頭基礎建設、提供租稅優惠及獎勵等措施,積極促進民間投資中南部地區,以加速中南部地區之經濟發展。
 
院長提示(補列):
日前立法院所通過「農會法」第46條之1的修正條文及「漁會法」第49條之1修正條文,本院農委會認為窒礙難行,在提起覆議,今天院會決議通過,呈請 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對此,本人有幾點意見如下:
一、農、漁會業務涵括農業經濟、金融與農產運銷、農業知識技能推廣,及協助辦理農民保險等多項功能,是我國最重要的農民組織之一,對農業與漁民很重要的一個機構,對農會跟農村發展影響深遠。所以本次立法院修正農會法第46條之1條文、漁會法第49條之1條文,放寬對農、漁會選、聘、任人員判刑解除職務的條件,有違當前社會各界對反黑金的期待,輿論譁然,不符公平正義,本院農委會認為窒礙難行,簽請提出覆議,本院秉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一貫政策立場,對於農委會所提覆議案,全力支持。

二、農、漁會的角色、功能及發展方向,應隨時代的變遷而重新定位,而行政部門對農、漁會的改革,應兼顧制度面及實務面,排除壓力與困難,積極推動。本人於89年10月接任行政院院長時,即積極推動農、漁會各項改革,90年修正農、漁會法,排除信用不佳或人格品德有瑕疵者擔任農、漁會重要職務,並淨化農、漁會選風;同時推動農業金融改革,已使農漁會信用部逾放比從最高23﹪,到今(96)年4月已降至7.8﹪。如果依本次農會法第46條之1條文、漁會法第49條之1條文修正案,將使過往本院對改善農漁會形象、健全體質的努力成果化為烏有。因此,本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案,本院認為有其必要性與正當性,且符合社會各界對農、漁會排除黑金及改革的期待。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陳報「臺灣當前水情剖析與水患防治推展」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臺灣地區自5月1日起已進入防汛期,雖然大家在防汛因應的準備工作上,已累積相當豐富之經驗,但因防汛攸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所以仍應上緊發條,防患未然,請各相關部會再次確認作好各項整備工作,絕對不能掉以輕心。
(二)有關澎湖及馬祖地區供水情形較為吃緊,請經濟部持續密切追蹤,並妥為因應處理。同時,為有效解決離島地區的供水問題,本院於95年7月底,已核定「離島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亦請經濟部加速推動辦理。
(三)由於96年度總預算案仍在立法院審議中,將影響年度計畫河川治理工程的推動,進而危及全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此,本人昨天也召開記者會說明,我們所有部會首長都是學有專精的一時之選,均秉持積極為人民追求最大福祉為努力的目標,並非如外界所謂的只是一個競選團隊,我們也要再次誠懇呼籲立法院能儘速通過總預算案,讓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各項建設,能夠順利推動。此外,已經通過特別預算的「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請經濟部儘速推動執行,加強管控,務期所有工程如期如質完成。
(四)政府防災是一體的,無論中央或地方,都應以人民福祉為最優先考量。各項防汛整備工作,除了請各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落實辦理外,本院災防會應確實督導、整合及協調,強化機關間橫向聯繫,並請地方政府縣市首長重視此一工作,密切合作,並以今年汛期零災害為我們最高的努力目標。

二、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我與印度簽署之科技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農業委員會簽以,為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農會法」第46條之1修正條文及「漁會法」第49條之1修正條文,確屬窒礙難行,爰建請提出覆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呈請 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院長提示:
(一)農、漁會業務涵括農業經濟、金融與農產運銷、農業知識技能推廣,及協助辦理農民保險等多項功能,是我國最重要的農民組織之一,對農業與農村發展影響深遠。本次立法院修正農會法第46條之1條文、漁會法第49條之1條文,放寬對農、漁會選、聘、僱人員判刑解除職務的條件,有違當前社會各界對反黑金的期待,不符公平正義,輿論譁然。本院農委會認為窒礙難行,簽請提出覆議,經邱副院長、陳秘書長等同仁召集相關單位審慎研析,本院秉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一貫政策立場,對於農委會所提覆議案,全力支持。
(二)農、漁會的角色、功能及發展方向,應隨時代的變遷而重新定位,而行政部門對農、漁會的改革,也應兼顧制度面及實務面,排除壓力與困難,積極推動。本人於89年10月接任行政院院長時,即積極推動農、漁會各項改革,90年修正農、漁會法,排除信用不佳或人格品德有瑕疵者擔任農、漁會重要職務,並淨化農、漁會選風;同時推動農業金融改革,已使全體農漁會信用部逾放比從最高23﹪,到今(96)年4月已降至7.8﹪。如果依本次農會法第46條之1修正條文、漁會法第49條之1修正條文,將使以往本院對改善農漁會形象、健全體質的努力成果化為烏有。因此,本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案,有其必要性與正當性,且符合社會各界對農、漁會排除黑金及改革的期待。
(三)本案請本院農委會、新聞局充分對外說明加強論述,並多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儘量避免激起朝野對立,俾能順利通過。

二、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畜牧法」第38條、第39條修正草案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何前政務委員美玥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肉品衛生關係民生消費安全至為重大,也是各界關注的焦點。本次該二法案修正的主要重點,為對於從事違法屠宰或將未經檢查肉品非法流用,及製造、販售動物用偽、禁藥的行為人,提高刑責及罰款,以遏阻違法肉品流用,提升違法屠宰行為及非法動物用藥品之取締效能,可有效防範及遏止部分不肖業者犯罪,並確保國人食用肉品之衛生安全。當然,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的機制,必須本院農委會、衛生署、法務部等相關機關互相配合,從「牧場到餐桌」的每一個環節都善盡把關責任,讓人民隨時、隨處體認政府的用心,感受政府與人民同在。

三、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陳本院農業委員會所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屬精省改隸機關,目前係以暫行組織規程訂定其組織,為使其完成法制化作業,本案宜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並請農委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利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二)有關水、土、林、國土保育等環境資源事權之統一整合,為當前組織再造的重要課題之一,請研考會研議相關組織機關調整時,應一併通盤考量,並預為妥慎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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