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 長 提 示:
一、財政部所報「經發會決議∣財金組推動執行情形」、經建會所報「
法規及行政措施鬆綁」及「經發會決議事項」總執行績效報告,洽
悉。
(一)總統在經發會閉幕典禮上,特別提出對「經發會所有共同意見,行政
部門必須要全部加以落實」的承諾。這三個月來,本院各部會在執行
經發會決議事項上,均全力推動∣在應增修訂六十案法案中,除「行
政院組織法」、「就業安全署組織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外,
其餘五十七案,最遲均能在本次院會討論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執行率高達百分之百。
在行政命令方面,本院通過了「落實大陸投資『積極開放、有效管理
』執行計畫」,建立大陸投資新審查機制及兩岸資金靈活流動機制,
並已頒布施行四十項行政命令等,絕大多數工作均已照進度如期完成
,俊雄在此要對各部會表示感謝之意。
(二)經發會的決議事項攸關著我們的經濟發展,隨著相關事項陸續的推動
,整體效益也逐漸顯現,希望各部會繼續努力,並積極與立法院協調
,期望十二月立法院復會後,對於前述相關法案,能儘速完成立法程
序。
(三)社會各界非常關切經發會決議事項的落實情形,各相關部會在推動執
行的過程中,應隨時透過各種管道積極宣導對外說明。各機關對總執
行績效報告如有修正或補充意見,請即日送達經建會,請經建會將績
效報告彙整後,併同所擬對外宣導資料,儘速送請經發會各諮詢委員
、朝野政黨聯盟領袖及國內各外商團體參考,使其瞭解推動成果,增
強投資信心。
(四)有關開放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保險業,赴大陸地區設立子公
司或分公司一節,請財政部於一個月內完成評估規劃,並擬定相關配
套措施及風險控管方案,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後報院。
二、體委會所作「第三十四屆世界盃棒球錦標賽成果報告」,洽悉。此
次比賽辦理頗為成功,值得嘉許,相關機關的積極配合、分工合作
,發揮了團隊力量,也應予感謝。此外,台北市政府剛才提出將於十
二月四日舉辦亞洲盃女子足球賽,時間已頗急迫,有關宣傳及選手村
之調整等問題,體委會應盡全力支援、配合,並請新聞局加強宣傳。
報告事項
一、經濟部及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分別函送我與美國俄勒岡州政府簽署完成
之「能源領域合作備忘錄」及「基礎科學及永續發展合作備忘錄」,請
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外交部函以,我與布吉納法索政府簽署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業經換文續
延效期三年,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交通部擬具「溫泉法」草案,經陳政務委員錦煌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
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第十一條第一項中段修正為「::主管機關應向溫泉
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第十二條並配合修正
增列「或個人」。
院長提示:
溫泉法的制定,為經發會共同意見之一,經濟部和交通部,能合
作迅速完成本法的制定,正說明政府落實經發會結論的決心。由
於目前溫泉地區仍存在民眾濫行開發、管線零亂、環境不潔等問
題,請各相關機關依據本法規範,及本院已核定的「溫泉開發管
理方案」,作好各項管理工作,以促進觀光發展,加速地方經濟
繁榮。
二、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
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本修正案將現行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適度延後,並提供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可上網查詢其課稅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所得資料等,相
當便民,應予肯定。請財政部儘速協調立法院優先排入議程審議,
儘速完成立法,並做好相關準備工作,俾如期順利付諸實施,於新
年度申報本年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二)我國電子化政府居世界第二位,網路服務則高居世界第一,此次修
正案充分運用了此一優勢,給予民眾極大的便利,請財政部、新聞
局向社會大眾多作宣傳。
三、經濟部擬具「專利法」、「商標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兩修正草案及「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
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專利制度具有國際性,在我國即將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會員之
際,更應密切關注國際相關公約及先進國家的規定,加以調和。
此次修正案,依循經發會的共同意見,並參採國際通認的專利制
度,對於促進國內產業發展,以及提升專利審查品質將有極大的
助益。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溝通,儘速完成修法工作,使我國
的專利制度早日國際化,以應產業發展的需求。同時,也應將本
次專利法修正草案的意旨,主動與外國駐台機構積極溝通,以去
除「智財權除罪化」將減弱保障這些國家權益的疑慮。
四、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農業合作社法」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等審查
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五、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植物檢疫防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胡政務
委員勝正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六、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糧食管理法」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七、本院勞工委員會擬具「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草案,經胡政務委員勝正
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本草案係為落實經發會的共識,以專案立法的方式,來規範事業
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應遵守的原則及程序,深信對於維護勞
工權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建立勞資協商管道及預警通報制度,
防範爭議於未然,具有實質功能。除感謝胡政務委員費心的審查
及勞委會、經濟部相關同仁的努力外,為使勞資雙方能充分瞭解
本法制定的宗旨及規範內容,勞委會應擬具說帖向社會大眾廣為
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