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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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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701次院會決議

日期:109-05-07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行政院第3701次會議

民國109年5月7日

報告事項

一、衛生福利部陳報「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現況及應處作為」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上週全球武漢肺炎確診人數有310萬人,22萬人死亡;一週後,確診人數已增為370萬人,26萬人死亡.顯見全球疫情仍然非常險峻。臺灣於此期間僅新增10例確診,包括敦睦艦隊5例、境外5例,且已連續25天無新增本土病例,確診者並有8成已解除隔離。臺灣優異之防疫表現,已成為全球稱許之「臺灣模式」,這是政府及人民共同努力之成果。尤其,當各國為防疫需求陸續採取鎖國或封城措施,甚至限制人民行動自由,我國不僅順利通過五一連假之考驗,有10萬名考生參加之四技二專入學考試也辦理完成,在此感謝教育部及相關學校工作同仁之辛勞。至之前敦睦艦隊為守護國土執行海上勤務,由於艦上空間狹小,難以避免密切接觸,因此發生感染之情形,但確診率遠低於其他國家軍艦,極為不簡單。臺灣在防疫過程中,全民同舟一命,共同守護臺灣成為「亂世中的福地」,實在值得驕傲,請大家共同珍惜這得來不易之成果。

(三)臺灣守住疫情,但許多產業及人民也在這段期間受到極大之衝擊,因此,在疫情穩定之後,政府須「轉守為攻」,積極推動各項紓困及振興措施,除陸續對中低收入戶、弱勢民眾、計程車、遊覽車司機等需要紓困之國人辦理現金紓困外,考量社會基層的「甘苦人」,因為疫情影響,生活更為艱難.本人在本週一(4日)宣布補助有工作無加保者及農漁民1萬元,這項措施在事前也經過相關部會集思廣益及綿密討論規劃,卻最後在執行層面未能做好完善之溝通,以致引發民怨及第一線同仁行政作業之困擾。對此,我們除認錯道歉外,並立即調整不足之處,「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如之前辦理計程車司機現金紓困,也有「計程車之亂」之批評,但經過調整後,相關爭議也隨之減少。因此,我們要放寬心胸,認錯才是改正的開始,也才會進步,並讓立意良善之政策達成目標。在此也向所有因新增業務增加工作負擔之同仁,表示最深之感謝。

(四)在疫情趨緩後,各項經濟活動將陸續恢復,陳時中部長也提及將積極推展「防疫新生活運動」,因此,本人希望在周延相關防疫措施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能因應經濟振興之需,儘量放寬社會活動之限制,如已宣布之職棒活動,或其他戶外展演、餐飲等,我們在要求個人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同時,相信我們也有能力因應更多活動之開放。

(五)今(109)年全球經濟受疫情衝擊,但由於政府在防疫方面超前部署,臺灣第1季經濟成長率仍達1.54%,為四小龍之首,相較中國、香港負經濟成長率,表現亮眼,在此也要特別肯定經濟部等相關部會之努力,「投資臺灣三大方案」預估在520前,總金額將突破1兆元大關,請各位持續加油,讓臺灣經濟可以持續上揚。

(六)至蔡總統特別關注之觀光業紓困辦理情形,雖經過交通部調度人力及簡化流程,已有所改善,但為能即時回應民眾需求,請各部會首長務必再積極盤點檢視主管紓困業務項下是否有延宕情形。此外,為因應社會逐步恢復之各項活動,也請各部會能夠超前部署,調度人力以因應新增業務所需。「防疫」、「紓困」、「振興」是三連套,當中不容有絲毫鬆懈,請各位繼續努力加油,讓行政團隊有更好之表現。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我國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簽署之「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關於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條例已17年未修正,本次修法,新增警察人員執勤時因未攜帶警械、未能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輔助行使強制力;另亦修正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而侵害人民權益時,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期能一方面讓員警更勇於使用警械,另一方面也更完善人民對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所產生相關後果之協助與救濟。

(三)本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二、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等審查整理竣事,擬由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為維護國家公權力,本次修法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以保障員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嚴正性,確保第一線同仁安全,讓公權力得以執行。另增訂裁量撤銷假釋規定,使已逐漸回歸社會之受假釋人,不致因觸犯微罪即一律撤銷假釋,以符合比例原則,有利更生。另外,因應社會變遷及科技進步之多元變化,亦增訂網路賭博罪構成要件等,讓刑法更為周延,維護社會安全。

(三)請法務部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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