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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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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341次院會決議

日期:102-03-28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院長提示:
民國102年3月28日第3341次會議
一、明天就是青年節,青年的創意、熱情及活力是驅動社會奮起前進的重要力量,在此先祝福全國青年朋友佳節愉快。教育部於今年1月1日完成組織改造,原青輔會的主要業務已整併為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為統整與宏觀地擘劃青年發展政策,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研提「青年發展白皮書」及行動方案,俾作為政府部門、各級學校與民間團體推動青年發展工作的藍圖與策略。
二、鼓勵青年走向國際社會是世界潮流,近年來,外交部致力推動與先進國家簽署「青年度假打工協定」,新增日本、加拿大、德國、韓國、英國、愛爾蘭及比利時等7個國家,連同原已簽訂的紐西蘭、澳洲,共有9個國家,讓我國青年增加更多體驗異國文化、拓展國際視野的機會,值得肯定,仍請外交部持續努力推動,以擴大青年度假打工的深度及廣度。
國內青年在國外進行度假打工活動,人身安全至為重要,請外交部及教育部等有關機關主動提供完備的資訊,並加強宣導,讓在外的青年有周全的準備,如遇有急難救助的需求,亦請外交部掌握時效,儘速提供必要的協助。
三、清明節為國人重要民俗節日之一,下禮拜清明節適逢四天連續假期,預期將有大量返鄉的旅運需求,交通部已完成相關疏運準備,請持續觀察旅客實際需求之變化,適時協調各大眾運輸業者機動加開班次,使國人皆能順利返鄉。
臺灣本島的氣候在每年4月份易生濃霧,因此氣候狀況亦應納入運輸計畫考量,除運輸機具方面須有所準備外,對於濃霧造成的交通阻塞情形,請交通部提供即時訊息及應變方案;至於離島交通部分,也請國防部於必要時提供及時協助。
在其他公共安全方面,掃墓時很容易發生林野火災,請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持續加強清明節各項防火及宣導措施,針對以往發生火災頻率高、地形崎嶇及搶救不易之墓地處所,策定具體因應作為,必要時要加強人、車警戒。
四、昨天早上的地震規模相當大,造成中部地區民眾的恐慌。地震發生時,本院立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農委會及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均能即時掌握災情,並立即啟動相關的緊急應變處置作為,值得肯定。未來仍有可能發生餘震或土石流,請相關部會一定要秉持過去的豐富經驗,持續保持警覺,全力做好後續應變工作。
921大地震發生後,政府對於建築物結構的改善或補強方面做了許多要求與努力,因此這次地震並未造成大規模的建築物倒塌,惟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餘震,有關道路橋梁、水庫,以及學校教室、校舍等基礎設施的安全問題,請各部會儘速完成相關的檢查與評估;此外,對於死亡或受傷民眾,請各級政府務必做好照顧及慰問工作。
過去因受限於經費,各地方的防震工作無法在一定年度內做好,以致老舊校舍遇地震即有倒塌風險,希望中央及地方相關單位能儘量籌編經費,以落實各項防震工作。本次地震發生於學生上課時間,媒體報導有些學校老師帶領小朋友做了實況的防災演練,讓小朋友對於基本逃生方法都有了一些認識,希望各級學校都能將這項演練當作經常性的工作,加以宣導及準備,也請教育部務必督促這項演練工作的落實執行。

報告事項
一、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陳報「創新經濟-我們這樣栽」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國科會在自由經濟之外,再開闢創新經濟的路徑,致力於將臺灣科技產業從「技術導向」轉型為「創新導向」,並已開始會同相關機關陸續推動「產學大聯盟」、「產學小聯盟」、「智財布局」、「育苗基金」及「創新到創業激勵計畫」等措施,期能為臺灣建立以創新為基礎的經濟新動能,國科會在整體布局方面的努力,深值肯定。
(三)「創新經濟」是臺灣經濟轉型相當重要的一環,薛政務委員琦所提我們如何能夠從「效率導向」進一步成為「創新導向」的經濟體型,這部分不應只有國科會單兵作戰,行政團隊裡與創新經濟有關的部會,希望都能以前瞻性的思考,提供科技產業界更為有利的發展環境,或是強化人才的培育工作,請國科會與經濟部、財政部、經建會及教育部等相關機關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努力掌握未來經濟發展的關鍵優勢。

二、內政部陳報「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推動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是馬總統所提「愛台12建設」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國家建設計畫,這項重要的公共性基礎建設計畫,攸關民生公共衛生的改善、廢水回收的利用及水資源開發等,目前的推動成效良好,請內政部持續積極推動,以達成每年提升用戶接管普及率3%之目標。另為因應未來水資源不足問題,請內政部加速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並配合修正污水下水道第4期建設計畫儘速報院,希望再生水作為部分替代水源的理想能早日實現。又污泥是污水下水道建設最終產物,如何妥善處置攸關國家環境品質,請內政部儘速研擬處置策略並落實執行,必要時請環保署提供科學與技術上的協助,與會首長之發言意見,亦請內政部列入參考。

三、經濟部陳報「能源安全與核四續建」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今天安排本報告,是為了讓所有部會首長對目前社會最關切的核四議題能有基本的瞭解,非常感謝許多首長的踴躍發言。核四的存廢及臺灣未來的能源政策走向,是一個攸關國家安全的問題,除了牽涉核四的安不安全與會不會危害臺灣民眾生命財產外,亦涉及產業結構與經濟發展能否承受短期內因供電規劃不足所帶來的衝擊;而產業結構及經濟發展意謂著下一代年輕人的工作機會與生活方式的選擇。外界對於核四安全及能源政策多所質疑,政府過去並未即時而正確的回應,但這工作已開始做,從2月18日新內閣組成後,我們所做的重大決策之一就是接受「核四公投」檢驗。民眾對於核四安全的疑慮,在過去一、二年來(尤其是日本福島核災之後)所累積的負面印象,雖然無法在短期之內完全扭轉,但是,政府是以非常認真的態度面對,也希望全國民眾能嚴肅的、理性的考慮這個問題。請各位首長對今天的報告及文宣資料要有全盤性的瞭解,以期能正確回應核四相關議題,希望所有部會首長對於重大政策(如核四、農委會推動的自由經濟示範區農產加值運銷)都能有一定程度的關切、瞭解,甚至支持、辯護。
(三)政府興建核四是希望以核四的商轉,讓未來50年間能源的供應比較穩定,最終仍是邁向「非核家園」的目標。因此,我們在政策論述上首要強調的就是核能「階段性的必要性」,意即核能還要使用多久,再生能源技術發展成熟前的電力缺口是否由核四的供電接補;其次則是核四運轉到底安不安全。如果上述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則未來的發展是需要這樣的多元能源政策,即核能有其「階段性的必要性」。核四安全經過證明也經得起各種考驗後,假使民眾終究無法接受時,政府也只能接受民眾的選擇。畢竟,在最後價值的選擇上,我們都只是國家的個別公民,沒有比任何其他人更具優越性,在此時採取公民投票,讓多數民意決定要不要讓核四停建,就成為不得不採取的政策決策方式,本院將依此架構來鋪陳未來幾個月政府該做的事。
(四)福島核災之後,台電公司積極採取核電廠安全強化措施相關作為,但對外說明不夠,以致當正式面對這問題時,感到非常吃力。為確保核四的安全,政府已擬定嚴謹的流程,並邀請公認客觀的國內外專家進行相關檢驗工作,核四是否安全,必須等待專家的檢測。在「沒有核安就沒有核電」的基本原則下,請經濟部及原能會務必要督導台電公司確實做好核安檢查及強化措施,唯有核四安全獲得確保,民眾才能恢復對核電的信心,也才能讓核電供應可以發揮正面積極的效應。在此感謝毛副院長成立的「行政院核四小組專案辦公室」,能就民眾所關注之核能的階段性、必要性及核四安全這兩項議題上,加強相關因應作為。
(五)外界對於核四廠及核電的各項質疑,希望所有部會首長及同仁都應虛心、耐心傾聽並予重視,我們沒有理由把民眾對政府施政的質疑當成是不理性或錯誤的,而應以比較客觀的態度逐項檢視,同時要求相關單位迅速提供公開、透明、正確的資訊讓民眾瞭解。尤其自今年4月開始,請專家學者辦理為期半年的安全檢測過程中,除須將安全測試結果定期對外詳細說明外,亦須在工作告一段落後讓全國民眾瞭解安全檢測的成效。這不只是經濟部、原能會的事,希望所有部會首長對此項重大的國家政策都能有正確的瞭解,對外發言之口徑應儘量一致,避免造成誤解,並進一步積極爭取各界支持,在資訊公開透明的情況下,最後再由民眾以公投方式做出決定。各位首長對於核四相關問題有任何的疑問或建議,例如網路社會或溝通技巧等,都請與「行政院核四小組專案辦公室」連繫,也非常歡迎將想法提供該辦公室參考;此外,在文宣方面,請發言人辦公室加強相關同仁的對外溝通技巧。
(六)各位同仁在此項重要的公共政策上能瞭解到,如果個別部會之重要施政都是單打獨鬥,絕對抵擋不了外界漫天而來的質疑;最後,所有部會的施政將會全部被質疑或否定,這將是政府施政的不幸。希望大家對這個重大政策都能開誠布公,不斷的提出質疑與討論,在政策決定之後積極對外說明、加以辯護,這才是真正的行政團隊。未來,請專案辦公室儘可能安排所有首長實際至核四參訪,詳細聆聽簡報並提出問題,希望每位首長都成為這方面足夠訊息的知道者與掌握者,並且協助對外說明核四議題,這件事情必須這樣做,請所有首長共同體諒、共同支持。

討論事項
一、編具「行政院103年度施政方針」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
(一)通過,由院分行各有關機關。
(二)本院103年度施政方針草案內容,業經各部會確認,並經各政務委員審閱,原則可行。依「預算法」規定,本院應於3月底前,擬定103年度之施政方針,俾各主管機關據以編擬施政計畫及概算,我們並將在8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的預算編列。請各位首長再確實檢視一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今(28)日下班前送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俾如期分行各有關機關。

二、國防部擬具「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政則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三、司法院函送「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羅政務委員瑩雪等協商整理竣事,請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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