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提示:
民國96年3月14日第3031次會議
我們推動凡百庶政都應該是照顧民眾,推動國家建設都應該大家一起努力。因此看到日前因捷運新莊線的施工需要拆遷樂生療養院部分房舍,與文化資產保存之間的爭議事件,本人有一些看法。樂生療養院是日據時代強制隔離痲瘋病患-現在改稱漢生病-而興建,我們認為這樣非常不人道,所以本人出任行政院長後,就特別通過「漢生病病人補償條例」草案,俟完成立法後,將可對漢生病人回復名譽及給付補償金等。此外衛生署更興建醫療照護大樓,有完善的居住及休憩空間來照顧病友,318位病友除45位因故未遷入外,入住者均表示非常滿意。這些都顯示了政府對他們的關心與照護。
捷運新莊線的主管機關是臺北市政府,施工規劃單位是臺北市捷運局,當時施工到樂生療養院,雖然該院是否為文化資產尚待臺北縣政府認定,但為了表示尊重也希望圓融,協商迄今工程已經延滯了3年,造成的損失估計高達30億元以上,對工地周邊交通的堵塞,沿路居民工作、就學的辛苦,其損失更是難以估計。臺北市捷運局與臺北縣政府及院民幾經溝通,3年間一再的研擬方案,基於捷運已經施工到這裡,而捷運的列車有其路線及行車安全的考量,有它的極限,所以把有保存價值的行政大樓及七星舍等以拆遷重組方式予以保存,現場建物也從高保存到41.6%,這一部分經臺北縣政府(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局(工程主管機關)去年5月決定,報行政院備查。文建會基於善意,特再委請工程公司研擬了4個替代方案,去年12月,臺北市政府捷運局鑑於將嚴重影響行車安全而復函不予接受。這樣一個關心樂生院民權益又能兼顧重大交通建設需要,也尊重政府體制與主政單位權責的做法,卻被誤導成對行政院長個人,也就是把公領域的事情導入到私領域的紛爭,實在令人意外。本人非常關心此事,希望衛生署能持續關心照護這些病友,代表本人向他們致意,探詢他們是否還有什麼需要?也希望臺北市政府捷運局跟臺北縣政府相關作業時都能夠圓滿,更謝謝大家對貞昌的關心。
報告事項
一、內政部陳報「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一)我國老年人口增加迅速,本(96)年1月底,老人人口即達229萬多人,占總人口數已超過10%,至2019年則將占總人口數的15%,已達聯合國定義之「高齡社會」,可見人口快速老化相當嚴重。另據推估,每10位老人就有1位是失能者,日常生活需要照顧,但因社會結構的改變,都會區以小型雙薪家庭居多,鄉村則青壯人口嚴重外流,以致一旦家中有失能者,不但對失能者本身非常殘酷,對家庭也是沈重的負擔。所以政府有責任,以魄力及前瞻性,積極結合社會各界的力量,透過中央地方的合作,建構一套具有公共化、多元化、社區化且負擔得起的照護體系。感謝林政務委員萬億、內政部、經濟部、本院衛生署、經建會、主計處、勞委會等相關部會,結合學者專家意見,共同研提出本計畫,在此表達肯定之意。
(二)為使本計畫真正讓有需要的家庭與個人都得到適切的服務,相關制度的建立(如第一線執行與服務窗口的設立、綿密的作業聯繫體系等)、人員的訓練、經費的籌措及法令的修改等各項作業及機制,希望各部會都能夠鉅細靡遺,尤其應從需要者的角度深入規劃,透過中央與地方的通力合作,提出完整詳細的內容及具體務實的推動策略。整個作業的進程,進度及相關的聯繫作業,希望林政務委員萬億督導各機關,設計建立起來,並要能兼顧下列三個面向:
1.越是需要協助的弱勢家庭與個人,一般都越是無法獲得相關的資訊,所以主辦單位應毋待其申請,即能主動的查訪並提供庇護及服務,這部分應建立起上、中、下游的聯繫機制,以期確實做到「德澤萬民」。
2.透過本計畫帶動相關照護產業的發展。依本計畫推估,2007年可創造本國民眾就業機會至少1萬2千餘人,2015年更可高達8萬3千餘人,將有助於減緩外籍看護工的需求,並促進照顧服務周邊產業的發展,這部分請經建會、內政部、衛生署、經濟部等規劃提出適時的導引措施,以鼓勵或輔導民間投入參與。
3.本案攸關民眾權益,相關作業及辦理進 程,乃至周邊產業的開拓與發展,主管機關都應從民眾、需要使用者、或者要消費者、要創業者的角度著想規劃設計,並加強宣導與行銷,增進民眾的瞭解,以達到計畫預期的效益。
二、經濟部陳報「地方特色產業推動現況與展望」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准予備查。
院長提示:
現在的社會情況與以前大不相同,已經走入著重特色的時代,不論是旅遊、飲食、購物、行銷等等,只要品味不同而有特色,就能獲得認同與肯定。簡言之,就是現在人的心情變化了,而我們行政作為有沒有跟著調整?像本案的推動,我們輔助地方的特色產業發展,有沒有繼續追蹤其後續發展情形?營運各方面有沒有問題?其實臺灣每個地方都很有特色,尤其是過去著力較少的,像中南部及中小企業等,過去沒有照顧到的,現在要特別加強,妥善規劃,好好輔導追蹤。經濟部在簡報中指出過去推動的情形,由於當年起步早,成果那麼多,值得肯定,日後希望可以做得更好,也請相關各部會多幫忙。
三、本院勞工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諾魯共和國公共服務部間有關勞工事務合作瞭解備忘錄」,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
陳。
討論事項
一、法務部擬具「反恐怖行動法」草案,經許政務委員志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請許政務委員志雄邀集各有關機關研整後,提下次 院會討論。
二、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08條之1修正草案及「貨物稅條例」第29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交通部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錫耀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