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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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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213次院會決議

日期:99-09-16

院長提示:
民國99年9月16日第3213次會議
一、凡那比颱風已於昨晚形成,根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的預測,不排除直接侵臺的可能,凡那比颱風將在週日(19日)到下週二最接近臺灣,預估屆時全臺將有較明顯的降雨,請各有關單位加強防範措施,隨時注意實際降雨狀況,一旦達到淹水警戒及發布土石流警報時,應即啟動各項應變機制,並採取預防性撤離措施,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同時請中央氣象局密切注意颱風最新動態,將預報資料完整迅速的通報相關媒體及有關單位,各單位應秉持「多一分準備,少一分災害」的危機意識,以「料敵從寬、禦敵從嚴」的態度,加強災害防救措施,提高警覺,使災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料理用米酒是我國民生必需品,在菸酒稅法完成修法程序後,從今天開始,米酒的售價由以前最高時的180元降為每瓶25元(連同押瓶費2元是27元),大幅減輕了民眾的負擔,請新聞局於院會後向國人公開此一訊息。
三、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將在下週9月24日開議,在開議之前,有兩件事請各部會配合辦理:首先是請各部會審視主管的法案,如有急迫性的,或為立法委員、社會所關注的重大法案,而尚未送請立法院審議者,如「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應儘速提經院會討論通過後,函送立法院審議;其次是下年度的總預算案雖已送達立法院,但仍請各部會再次檢視預算的編列是否確實,有無浮濫?尤其是目前景氣雖有上揚,但是民眾尚未普遍感受到經濟復甦的成果,政府所編的任何一筆預算、所花的每一分錢,都是人民的血汗,民眾都會以嚴謹的態度監督,因此,各部會首長應該以最審慎的態度再行檢視,把不當的甚至有浪費公帑的項目主動刪減。當然,有些預算雖然已經編列(如國營事業100年的員工獎金),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發給與核銷,主管機關也要主動對外說明,避免不必要的誤會或引發爭議。
四、內政部為了協助全國各身心障礙機構及團體銷售他們產製的中秋節禮盒,在月前特別辦理「2010年中秋愛心伴手禮促銷活動」,據瞭解,到目前為止總計銷售金額為4千8百多萬元,其中行政院所屬機關訂購的數額就達到3千多萬元。這是我們在中秋節前,對比較弱勢的團體付出的一份心意,在此我要對各部會積極響應此一活動表達感謝之意。

報告事項
一、交通部陳報「老舊橋梁改建辦理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交通部原預定6年投入118億元辦理40座省道老舊橋梁整建,嗣因97年9月辛樂克颱風造成后豐大橋斷落事件,爰將工期縮短為2年,並以231億元擴大辦理50座老舊受損橋梁改建。經積極趕辦的結果,目前已有24座橋梁完工通車,同仁的努力值得嘉許。除3座因莫拉克颱風影響擬自計畫移除辦理的橋梁外,其餘的23座橋梁,請交通部繼續努力,希望能在今年底前全部順利完工通車。
(三)縣市政府老舊橋梁改建,第1期補助計畫辦理的196座橋梁改善工程已經完成,第2期投入53億元補助縣市政府辦理116座橋梁整建計畫,請交通部加強督導縣市政府積極辦理並兼顧良好的施工品質,以保障民眾行的安全。
二、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陳報「在地發聲、國際接軌—台灣文創產業市場拓展」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不論是扶植國內產業或拓展國際市場,均有賴相關部會協同努力,做好資源整合,才能發揮整體效益,其中國際市場的拓展,應特別重視台灣品牌形象的建立。請文建會協調相關機關積極辦理,必要時請曾政務委員志朗予以協助。

討論事項
一、內政部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薛政務委員承泰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為照顧庶民生活,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即使遭逢全球金融海嘯及88風災的衝擊,政府仍積極推動社會安全網,擴大照顧弱勢民眾,放寬低收入戶審核門檻,對於非低收入戶,98年相關部會亦投入1,405億餘元,受益對象達514萬餘人次,讓我國的貧富差距與先進國家相較維持了相對的穩定。
(三)此次內政部回應各界建議提出「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新定義並調增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貧窮線,將低收入戶的審查門檻再合理的放寬,並且將中低收入戶的認定標準及權益法制化,讓未來政府在照顧弱勢民眾及整合福利資源時,有明確的依循標準,同時也強化對低收入戶的就業輔導及鼓勵社會參與等措施,幫助弱勢民眾提升競爭力及脫貧,彰顯政府照顧弱勢庶民百姓的決心。
(四)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說明溝通,及早完成立法;並加強督導地方政府,協調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共同投入資源,在基層建立有效的訪查與關懷機制,以及時掌握弱勢家庭的生活實況並提供必要的服務。

二、內政部擬具「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
第29條修正草案,經范政務委員良銹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

(一)增列第24條之2: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充分必要之資訊。
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六、不得告知當事人他方願意接受之底價。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二)第29條第1項第2款修正為:「違反第
二十四條之ㄧ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經濟部擬具「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3條、第10條、第16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四、經濟部擬具「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第4條、第8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經濟部擬具「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第2條、第8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六、褒揚本院新聞局故前副局長李俊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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