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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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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七二七次院會決議

日期:90-03-28

院長提示: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七二七次會議
一、政府的就業政策及對失業問題的因應對策,社會各界不甚瞭解,請新聞
  局會同勞委會、經建會在記者會上充分說明,諸如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的
  房貸可展延半年還本、未繳健保費仍可續享健保六個月以利就醫,乃至
  進一步創造就業機會等等對勞工有實際幫助的做法,以緩解失業率升高
  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在下週的政務會談中,請勞委會提出以就業安定
  基金加強辦理職業訓練、創造更多就業機會的具體方案。
二、交通部所提「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簡報,洽悉。本計畫到二月底,
  總進度超前0.四五%,但其中部分路段預定完工日期在本年十二月底
  ,請交通部督促儘力趕工,希望能提前到十一月底完工。又通霄大甲段
  (C311標)進度落後超過三0%,由於中部地區高速公路經常壅塞,造
  成南北交通的瓶頸,中山高速公路雖然已在拓寬,中部路段能否如期於
  今年底拓寬完成,還是問題。因此,二高中部路段的建設,預定於明年
  六月完成,希望能再提早,以疏解目前周休二日及年節假期的車潮。
     二高後續計畫總經費二、七一九億元,其中自償性經費占七五%
  ,係編列於「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目前該基金已舉債一、七00
  億元,請交通部詳細檢討該基金之財務狀況,妥善運用。例如,東部頭
  城至蘇澳段的國道建設,政策上原以BOT方式辦理,嗣因民間廠商缺
  乏投資意願,才改由政府興建。但我們希望,未來的公共建設,仍應朝
  向BOT的方向辦理,交通部可發揮更大的想像力與創造力,將有限的
  資源,做更有效的運用,同時希望工程會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
  調推動小組」加以協助。
     有關九如林邊段土石方來源的問題,交通部應主動積極尋求突破
  性的做法,也希望經濟部等相關機關全力支援,以期早日完工。
三、為瞭解各部會八千一百億公共建設辦理的進度、遭遇的困難等,俊雄將
  到現場巡視。請工程會、研考會、經建會在規劃安排行程時,要多多思
  考此項行程對那些工作伙伴以及整個社會,釋放出一種什麼樣的訊息。
  俊雄到各地看公共建設,一方面是要給那些不眠不休的基層工作人員打
  氣與支持,另方面是要去幫助他們解決問題,提升效率。希望安排行程
  時能特別注意及此。
四、從去年發生八掌溪事件以來,阿瑪斯號貨輪污染墾丁海域、核三廠發生
  喪失廠內外交流電源的事故等等有緊急危難時,就突顯了我們現有的防
  災救難體系非常分歧,散見於各部會、各種法律中。請內政部研議「全
  國危機事故的因應體系」,建立各部門間縱向指揮與橫向連繫的機制,
  提下週政務會談討論。
五、行政效率與獎懲公平可說是一體的兩面。對於積極任事者應予獎勵,對
  於怠忽職守者亦應懲處,可惜各機關普遍存有濫獎薄懲的鄉愿做法,殊
  難達到獎善懲惡的初衷,反因賞罰不公而有影響士氣之虞。希望人事局
  能審慎擬訂出一套客觀的標準,俾供各機關參照。
  報告事項
一、外交部函送我與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業經雙方換
  文續延效期三年,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編具「行政院九十一年度施政方針」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分行各有關機關暨函送立法院。
二、財政部擬具「規費法」草案,經鍾政務委員琴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
  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本法之制定係為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及有效利用
      公共資源,並使規費徵收法制化、合理化,以符合「使用者、
      受益者付費」之原則,應屬增加財政收入的進步性立法,值得
      肯定。本法草案與地方稅法通則均為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之
      重要法案,請財政部積極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並落實
      推動。
   (二)本法係徵收規費之基本法,立法通過後,各機關學校應積極配
      合辦理。凡對於為特定對象提供特定財貨或服務者,應依法訂
      定合理收費基準予以收費。並請財政部與新聞局適時宣導,期
      使民眾充分了解與支持。
三、司法院函送「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有惠等審
  查整理竣事,擬由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與司法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四、內政部擬具「創制複決法」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有惠等審查整理竣事,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創制複決制度係憲法主權在民思想的體現,具有彌補代議政治
      不足,化解政治紛爭,穩定政局的正面功能。今天本院提出「
      創制複決法」草案,不僅可提供民眾參與公共政策的機會,更
      有助於完善臺灣人民辛苦建立的民主制度,對於我國民主憲政
      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俊雄藉此要對於張政務委員、內政部及
      相關部會同仁的辛勞,表示肯定和嘉許。
   (二)本草案為重要的政治性法案,頗受朝野各政黨重視,立法委員
      相關提案版本甚多,請內政部加強溝通協調,以期早日完成立
      法;同時,草案規定的內容,亦應加強對外宣導說明,俾讓社
      會大眾充分瞭解後,能支持行政院這項重要施政。
五、內政部擬具「土地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經張政務委員有惠等再次
  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放寬外國人取得土地用途的限制,深信有助於外國人來華投資
      ,對促進經濟發展及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有正面的功能。本
      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
      法程序,並加速研訂各相關配套措施及加強宣導。
   (二)土地法施行迄今已久,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且該法與平均地
      權條例、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多所重複,請內政部配合土
      地政策、經濟發展及社會環境的變遷,適時作通盤檢討修正,
      以健全土地法制。
六、為推動「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經濟部、內政部分別擬具「商
  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次再修正草
  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七、財政部擬具「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經鍾政務委員
  琴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院長提示:
   (一)鑑於我國金融集團跨業經營日多,及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紛紛設
      立單一金融監理機關以合併監理銀行、證券、保險業務之趨勢
      ,設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有效整合銀行、證
      券、期貨及保險等金融業之發展政策及監理事權,健全與發展
      我國金融市場,實有其必要性及迫切性。本法對提升政府金融
      監理效能,應有相當助益。
   (二)由於本草案尚涉及附屬機關組織規程訂定、人員待遇給與、特
      別津貼、約聘人員較多等彈性及突破性設計,請財政部積極洽
      商考試院及本院有關機關凝聚共識,並積極協調立法院儘速完
      成審議。財政部組織法請財政部配合修正報院,其他相關子法
      ,亦請財政部積極研擬,並洽商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任免事項
一、院長提議:本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源卿另有任用,應予免職;
  任命邱賜聰為本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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