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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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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2896次院會決議

日期:93-07-07

院長提示:           民國93年6月30日第2896次會議 一.氣象局昨晚已發布中度颱風敏督利陸上警報,本人除了要呼籲民眾隨時注意颱風消息妥適因應外,各部會相關的防災機制已很完備,希望依據既有規定及作法,做好防颱準備。 二.博達科技公司董事長等人涉嫌掏空公司,致使逾萬投資人權益受損,主管機關除應依法究辦外,並應儘早釐清相關責任,公諸社會以澄清外界的疑慮。我們希望前事不忘後事之師,藉由這樣的案例,加強制度面、法律面等措施,使其更加健全,以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博達案的發生,再次顯示我國「公司治理」的執行仍未落實,尤其是該公司的決策機制若完全由董事長一人主導,利用關係企業應收帳款交易虛飾財務報表、公司資金流向不明等問題,更加凸顯出推動獨立董事制度強化董監事職能、加強公司資訊公開,以及健全會計制度的重要性。去(92)年11月12日本院已通過「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執行方案」,主管機關應加速落實執行各項措施,全面檢討有無需要再加強的地方。 其次,在日常監理方面,主管機關應儘速清查上市(櫃)公司財務狀況,並加強對異常交易的監視與預警,嚴防類似事件的重演;在法律增修方面,有關強化公司治理規範在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以及加強會計師管理的會計師法修正草案,請主管機關儘速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後修正報院。 三、再好的政策、理念,沒有預算就無法落實。本人一再強調,希望各部會首長一定要撥出時間去瞭解本機關的預算。     主計處昨天向本人簡報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籌編情形,依各部會概算編報結果,歲出概算需求數較本院今年3月所核定之額度1兆6,144億元,超編達1,539億元,絕非當前政府財政所能支應,亦顯示各部會對中程計畫預算制度仍未落實。為使94年度預算能夠順利籌編,並將政府有限資源均能用在刀口上,在此希望各位首長注意以下幾件事情: (一)在理論上,有計畫不一定有預算,沒有計畫就沒預算,因此計畫必須依施政的優先順序,在政府可支應的財源範圍內檢討核實編列,請各位首長務必依照這樣的原則來編預算,經建會、國科會、研考會、主計處也要這樣來審查預算。 (二)在預算內涵方面,總統就職所宣示的四大施政主軸及本院擬訂之國發計畫等經費,應優先反映在94年度預算上,至於額度外需求,一律請各位首長全面性檢討現有各項計畫的效益,汰除已過時或非必要之計畫,俾能在原核定額度內作各項施政安排。在檢討過程中,亦可考慮以新的思維模式及創新的作法,來減少經費的支出而達成相同的施政目標,同時並應確實檢討緊縮經常性支出。 (三)在地方補助款方面,基於中央與地方的夥伴關係,因此各部會所編列的各項計畫型補助款,應訂定客觀的補助標準,據以要求地方政府編列應負擔的配合款,讓中央對地方補助更合理化,同時讓錢可以花在刀口上,以發揮更大的效能。這個部分本人已經請主計處彙整各部會對地方政府補助,中央補助幾成,地方配合款幾成,請主計處做一個表給我。因為,地方建設地方政府應該做,如果他們不做,中央政府全部幫他做完,地方沒有支付配合款,他就不會感到珍惜。所以地方政府最好還是要有相當比例的配合款,再加上競爭性的補助,那就會比較有效能的產出。今後希望研考、主計相關部門一定要考量到這方面,提早跟地方政府協調,視其編列配合款意願的大小,中央才編多少補助款給他。這個制度一定要建立起來,這樣有限的預算才能花在刀口上。 (四)傳統的預算制度著重分配,不要說零基預算,連計畫預算的精神也沒有落實,每個單位都照去年的額度分配,美其名叫傳統,事實上就是分贓。現在政黨輪替後必須改革,雖然還談不到績效預算,但至少要落實到計畫預算,所以部會首長本身一定要對預算內行,而且親自督陣。在作法方面,各部會應依規定設置計畫及預算編審統合協調組織,聽取各業務主管有關施政計畫及預算安排的簡報,以提升各項計畫的品質,並減少不經濟支出,在此也請主計處邀集各部會主辦會計人員會商研究落實計畫預算的觀念。 (五)本院研考會現正積極審查各部會94至97年度中程施政計畫,請各部會依照以上所提原則,並本零基預算的精神,對現有計畫再加以檢討,務必控制在本院核定94至97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依施政優先順序予以容納,這樣才能使中程計畫預算制度真正落實。 四、立法院係合議制機關,且會期在憲法定有明文。惟從近來媒體報導觀之,部分立法委員利用委員會名義,於休會期間安排參訪行程,以達到炒作議題、爭取報導之目的,尤其年底立委選舉在即,可以預見爾後此類要求將層出不窮。錫堃在此要要求各部會首長應依法行政,在立法院會期期間,絕不迴避立法院合法之監督,勇於為政策辯護;反之,於休會期間,立法院依法不應行使之職權,行政部門則當妥為因應,並透過國會聯絡機制向立委說明不宜配合之原由。必要時,亦可透過執政黨團與在野黨團溝通。 報告事項 一、外交部函送我與索羅門群島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二、經濟、財政兩部會銜擬具「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鑒核案。 決定:修正核定,由院發布施行,並函立法院查照。     修正之點: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應於交貨日之次日或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六個月內…...」 院長提示:   (一)依經濟部統計,本辦法自91年1月至92年12月施行期間,該部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文件計47,232件,總投資金額約6,304億元,估算可抵減稅額816億元,對廠商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投資,以及整體產業競爭力的提升,應有正面效果。 (二)為繼續鼓勵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投資於自動化、提升數位資訊效能等設備或技術,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修正本辦法,將適用期限延長兩年並酌予調降抵減率,有其必要。惟為提高政府財政資源運用效率並兼顧經濟發展,未來各部會對各項租稅減免措施,仍應依現行稅式支出評估機制進行審慎評估,且本辦法於實施一定期間,亦應在屆期前進行檢討,作為未來政策調整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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