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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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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二六五五次院會決議

日期:88-11-11

報告事項
一、外交部函送我與馬其頓共和國簽署之基礎建設協助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衛生署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
 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內政部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酌予整理竣事,請核
 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本院主計處簽報「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緊急應變方案」至本年十月
 底之辦理情形及「因應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之通報及應變作業計畫」
 草案,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由院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
  院長提示:
    依據主計處的報告,對於Y2K年序危機,本院列管的二十一個體
   系及五大業別,大致已完成相關的因應工作。現在距離公元二千年僅
   剩五十天,希望能加強檢驗,確保無虞。對於一些未列管但與民眾生
   活較有關係的項目,也希望能列入輔導做好準備工作。至於在「因應
   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之通報及應變作業計畫」中建議在本院及各
   層級相關機關分別成立「通報應變中心」,建立「Y2K通報聯絡網
   」,以迅速掌握國內外通報資料,使危機消靡於無形,原則同意,請
   楊政務委員世緘及黃政務委員大洲督導各相關機關配合辦理。
四、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暨內政部等擬具相關
 配套之「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
 」、「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農村社
 區土地重劃條例」草案,經黃政務委員大洲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
 院審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之點: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修正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
     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一項)前
     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
     ,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
     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
     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第二項)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
     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第三項)作農業使用之農
     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OO年OO月OO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
     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
     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四項)本法
     中華民國OO年OO月OO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
     之農業用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最近一
     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
     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前項規定。(第五項)」
   院長提示:
     由於經濟發展、社會環境變遷及世界市場的開放,在加入WTO
    的前夕,我國農業正面臨著轉型的重大挑戰,如何有效利用資源,
    照顧農民福祉,以保持農業發展及社會的穩定,並兼顧所得合理分
    配及經濟的成長,是社會各界非常重視的課題。
   過去政府以「農地農有」即僅自耕農可以擁有耕地的方式,來保
    護農地的政策,已實施三十餘年,在此期間,農業在經濟發展上的
    地位已由領導部門轉變為弱勢部門,因此,發展政策必需有所調整
    ,農地管理由「農地農有」調整為「農地農用」係自實施「耕地三
    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及「耕者有其田」等政策以來,對農地
    管理政策的最大變革;調整為「農地農用」的目的,是為了藉有效
    的管理替代對土地所有權人之資格限制,以協助農業引進資金及技
    術,促進農業經營的現代化,適度調整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並同
    時達到維護農業發展、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及確保基本糧食供應等政
    策目標。為有效落實此一政策,相關之配套管理制度至關重要,今
    天通過了「農業發展條例」及其相關配套法案的修正草案,希望主
    管機關切實執行。
     此次修正草案對各界所關心之重要問題,亦提出了明確的解決方
    案:
    (一)有關農地分割問題:對於存在已久的農村共有耕地產權糾紛
      問題,已從源頭解決,放寬耕地分割的最小面積限制,由原規
      定五公頃降為O.二五公頃;對於因繼承而需分割者,更降低
      為0‧一公頃;對現已共有之耕地,則完全取消最小分割面積
      的限制,以澈底解決共有財產之處理問題。
    (二)有關農地變更問題:考量整體國土規劃尚未能配合人口與產
      業發展適時調整,故仍維持現行「總量管制」方式,在監控一
      定可變更農地總量下,逐案視其情況,循現行土地相關法令途
      徑變更審查方式,較符合申請者及社會整體發展的需要;並由
      主管機關設置審議委員會,以統籌農地之變更管理,減少個案
      變更審查之不確定性。
    (三)有關農地興建農舍問題:
     1、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已取得農地者,或修正前共有之耕地
      於修正後分割者,仍然可以依現行規定興建農舍,對於目前已
      有農地之農民不產生任何影響。
     2、在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及農地分割面積門檻大幅放寬情況下,
      倘允許任意興建農舍,不僅農業生產環境易遭破壞、農村社區
      整體規劃無法落實,且易造成政府公共投資的浪費。因此,在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地,原則上禁止興建農舍,
      以維護完整的農業生態環境及優質的農村景觀,並避免汙染農
      產品及浪費水電、道路等公共投資;但對於無自用農舍者,得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至於因地形等自然因素無法以集村方式
      興建之個案,則得採其他方式興建。
    (四)有關鼓勵農業發展之配套制度方面:明定做農業使用之農業
      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田賦;增訂政
      府應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規劃發展休閒農業;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得有條件承受耕
      地,以引進資金加速農業科技化、自由化及國際化等。
    (五)有關落實農地農用制度方面:為避免農地炒作或違規使用等
      情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加強農地使用稽查以及加重
      違規使用農地之罰則;並規定違規使用之農地不得辦理移轉登
      記等,另在相關配套之土地及租稅法規亦一併作必要之修正,
      俾與「農業發展條例」同步施行,以真正落實農地農用。
     本次「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及相關配套法案,係國家農業政
    策及土地政策的重大變革,請各相關主管機關加強與立法部門溝通
    ,以儘速完成立法工作。並請農委會及相關主管機關,早日完成各
    項子法的研擬,俾能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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